《美国研究》2012年第2期

同性婚姻问题与美国政治(注:感谢《美国研究》杂志的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

张业亮   

  〔内容提要〕 随着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发展,美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但在同性婚姻问题上仍陷入分裂状态。美国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同性恋者是否拥有结婚权,以及同性婚姻是否享有与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权利和经济、社会福利而展开的,这一争议实质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及传统的婚姻观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与其他道德价值观问题一样,在同性婚姻问题上,不同党派、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地区的美国人的态度有明显的差别。对于美国政治而言,同性婚姻问题已经成为区分民主、共和两党的标志性问题,也是近几次总统选举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和选举战略的一个“楔子议题”。

  关键词:美国政治 同性恋权利 同性婚姻 “文化战争” “楔子议题”

  文化和道德价值观问题的重要性上升及其所导致的政党政治和两党选民结构的变化,是近十多年来美国政治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在引起美国社会分裂的诸多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冲突中,同性婚姻是最有争议的公共政策问题之一,也是当今美国政治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有美学者甚至认为,同性婚姻已经取代堕胎成为美国社会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冲突或正在进行的“文化战争”的一个焦点议题(focal issue)。(注:Craig A. Bimmerman, The Lesbian and Gay Movements: Assimilation or Liberation? (Westview Press, 2008), p.95.)

  自1990年代初期同性婚姻问题成为美国全国性议题以来,围绕同性婚姻的争议日趋激烈。它不仅使联邦政府三大分支机构及州和地方政府都卷入其中,成为联邦政府面临的棘手问题、许多州立法和全民公决的焦点、相关社会运动和利益集团游说的目标,而且成为政党和选举政治中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敏感政治问题。尽管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发展,美国民众中能够接受同性恋的人越来越多,但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目前仍有近一半美国人表示反对。而且,在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的两派中,存在种族族裔、宗教信仰、党派、意识形态、性别、年龄、经济和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和地区等诸多方面的差别,美国社会在同性婚姻问题上正陷入深深的分裂。

  对同性婚姻问题的研究,美国学者从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社会运动、公共政策、司法立法的视角做了大量深入、系统的研究,著述颇丰。本文拟从政党和选举政治的视角,在对美国同性婚姻问题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论述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的两派的观点,分析同性婚姻问题对美国政治的影响,探讨美国同性婚姻问题的发展趋向。

 

一 美国同性婚姻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同性婚姻问题在美国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1970年至1992年:关于同性婚姻问题的争议是美国社会和政治的一个边缘问题

  在美国,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和平等权的运动始于1970年代。在此之前由于害怕受到社会的歧视和伤害,同性恋者对他们的性取向都秘而不宣。1969年纽约市石墙旅馆(the Stone Wall Inn)事件(注:1969年6月27日,纽约警察袭击了在纽约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的一家同性恋酒吧,因为被抓和警察经常袭击同性恋俱乐部,引起同性恋支持者的愤怒,导致同性恋支持者骚乱,他们向警察投掷瓶子和砖头,次日晚又出现了新一轮的游行,骚乱延续了一周时间。石墙旅馆事件标志代表男女同性恋者利益的政治团体的形成和当代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开始。)改变了美国同性恋者的态度,同性恋者开始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积极捍卫他们的权利。到1969年底,美国成立了50个同性恋组织。此后,在争取民权和妇女权利运动的推动下,以及随着美国族群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婚姻和伦理道德观受到巨大的冲击,同性恋运动获得发展,同性恋者的权益开始受到关注,美国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根据1976年的一次民调,73%的人认为同性恋者是社会歧视的牺牲品,85%的人认为同性恋者应该享有同等的工作权利。到1993年,同性恋权利运动已有能力在华盛顿发起组织有30万支持者参加的大游行。(注:Barry D. Adam, The Rise of the Gay and Lesbian Movement (New York: Twayne, 1995), p.67.)

  由于婚姻权传统上属于州权,同性恋权利组织对各州议会、学校、大众传媒和教会都施加了极大的政治压力,推动不少州议会废除了许多规范性关系的法律。1970年代,有20个左右的州,包括加州和俄亥俄州,在法典中废除了鸡奸法。1980年,同性恋条款第一次写入民主党党纲。到1990年代,全美至少有100多个城市立法禁止在住房、银行业务、就业和公共设施方面歧视同性恋者。但另一方面,到1980年代中期,禁止同性性行为的法律仍在25个州实施。不少州仍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在联邦层面上,最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引用宪法的适当程序条款,尤其是198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鲍沃斯诉哈德韦克”(Bowers v. Hardwick) 一案中的判决把隐私权排除在同性性行为之外,(注:Bowers v. Hardwick, 478 U.S. 186 (1986)该案的情况是:迈克尔·哈德韦克是佐治亚居民,他在自家屋里与另一名男子进行性活动时被亚特兰大警察逮捕。像当时美国多数州一样,佐治亚州有鸡奸法,但很少执行。实际上,该州最后撤销了对哈德韦克的起诉。但哈德韦克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该州,指控把同性别的人之间私下进行的、相互同意的性活动作为犯罪违反了他的宪法隐私权。联邦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决,宪法的隐私权并不保护与同性别的人进行私下的、相互同意的性行为。美国宪法并没有提及隐私权,但第四、第九条修正案包含与隐私权相关的几个权利。190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罗勒诉纽约州”(Lochner v. New York)一案中首次奠定了把权利扩大到隐私权的基础。该判决连同联邦最高法院以后的几个相关裁决,特别是1965年“格雷伍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和1973年的“罗诉韦德”(Roe v. Wade)案判决,逐步确立了宪法隐私权。) 支持各州“把相互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定为犯罪”的法律。(注:Andrew Sullivan, Virtually Normal: An Argument about Homosexuality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2004), p.106.) 因此,多数同性恋团体的成员仍选择待在“密室”(closet)内, 拒绝公开其性取向。(注:B. Guy Peters, American Public Policy: Promise and Performance (Washington, DC: CQ Press, 2010), p.431.)

  因此,尽管同性恋权利运动与堕胎差不多同时出现在美国政治舞台上,但同性恋权利问题在美国全国议程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一时期,虽然有个别同性伴侣寻求结婚权而向州法院提出诉讼,但都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注:1970年5月,美国明尼苏达州居民杰克·贝克(Jack Baker)和迈克·麦康乃尔(J. Michael McConnell)成为美国第一对申请领取结婚证的同性恋者。他们的申请被海涅平县(Hennepin County)的工作人员拒绝。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在“贝克诉奈尔逊”(Baker v. Nelson)一案中裁决道:“联邦法律没有适合男性结婚的合适程序和平等保护权。”第一对女同性恋者申领结婚证发生在肯塔基州,她们也遭遇到同样的命运。该州最高法院于1973年在“琼斯诉海拉罕”(Jones v. Hallahan)案中做出裁决。在此后的20年里,至少有四对同性恋者寻求对同性婚姻的法律承认,但全部败诉。它们是1974年的“辛格诉海拉”(Singer v. Hara)案、1980年的“亚当斯诉豪顿”(Adams v. Hawerton)案、1984年的“德桑托诉巴恩斯丽”(DeSanto v. Barnsley)案和1992年的“迪安诉哥伦比亚特区”(Dean v. District of Columbia)案。)从同性恋权利运动的角度看,对同性婚姻权利的诉求没有得到同性恋权利组织的支持:同性婚姻仅被视为整个同性恋权利运动内的少数主张而受到忽视。尽管有个别同性恋者寻求婚姻权,但同性婚姻还不是同性恋权利运动的主要方向,在美国社会和政治中远没有获得较大的关注度。

  (二)1993年至2003年:同性婚姻上升为全国性议题

  1993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对“巴赫诉列文”(Baehr v. Lewin)案的裁决(注:Baehr v. Lewin, 852 P2d 44 (Haw.1993).)引发了全美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论,同性婚姻首次作为美国的一个全国性议题出现。该案裁定,夏威夷州拒绝向三对同性伴侣(same-sex couples)发放结婚证是基于性别基础上的歧视,违反了该州宪法平等权条款,除非该州能表明不得不拒绝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 for the denials)。然而,该法院并没有马上命令同性婚姻合法化,而是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夏威夷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美国第一个质疑把同性恋排除在婚姻之外做法合法性的裁决,“挑战了众多现有的法律原则”,(注:Craig A. Bimmerman, op.cit., p.103.)“一些宗教和社会保守派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动员起来,以反对他们以前没有认真对待的一种威胁”,(注:David A. Fahrenthold, “Gay Marriage: the ‘Unthinkable’ Become a Reality, for Some,” The Washington Post, May 10, 2012.)即同性婚姻对传统价值观和家庭结构带来的挑战。

  首先,在夏威夷州合法化了的同性婚姻有可能被其他州承认,因为根据美国宪法“完全尊重和信赖条款”(full faith and credit),各州都被要求尊重其他州的法律协定,包括婚姻。(注: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州对其他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这一款被称为“完全尊重和信赖条款”。) 为防止同性婚姻合法化蔓延到其他州,防止其他州承认一州的同性婚姻,同时把对婚姻界定的话语权从法院(包括联邦和地方法院)的手中夺回来,防止自由派法官从宪法条款中对婚姻权能动地、广泛地加以解释,“创造”同性婚姻权利,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于1996年9月通过《捍卫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简称DOMA),同年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把婚姻界定为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并规定如果一个州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其他州不一定必须承认它,并且这种婚姻不能获得联邦福利。(注:Mark Strasser, Legally Wed: Same-Sex Marriage and the Constitution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27.)反对同性婚姻的人把《捍卫婚姻法》视为捍卫传统价值观的基石。(注:Michael D. Shear and Sheryl Gay Stolberg, “Gay Marriage Seems Wane as Conservative Issue,” The New York Times, February 24, 2011.)

  其次,宗教和社会保守派还推动各州在法律上禁止同性婚姻。在夏威夷州最高法院裁决后的十年(1993~2003)里,美国50个州中有40多个州的议会通过了《捍卫婚姻法》,(注:R. Claire Snyder, Gay Marriage and Democracy: Equality for All (Lanham, Boulder, New York, Toronto, Oxford: Row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6), p.68. 在联邦《捍卫婚姻法》通过之前,犹他州于1995年3月通过《捍卫婚姻法》,这是美国第一个有该法的州。) 有48个州通过了把婚姻限制在异性之间的法律。在阿拉斯加(1998)、夏威夷(1998)、加利福尼亚(2000)、内布拉斯加(2000)、内华达(2000~2002)等州,公民通过全民投票的方式通过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或宪法修正案。(注:Craig A. Bimmerman,op.cit., p.105.)

  此外,保守派的强烈反弹也在全国性的选举政治中显示出来,同性婚姻成为1996年总统选举的一个主要议题。

  尽管在保守派的反对下,同性婚姻没有合法化,但一些州开始在承认同性伴侣权利方面迈出步伐。1999年12月,佛蒙特州最高法院在“贝克诉佛蒙特州”(Baker v. State)一案中裁定,同性伴侣享有与婚姻有关的权利和保护,但该法院将之留给州议会解决。(注:Baker v. State, 170 Vt.194; 744 A. 2d 864 (Vt. 1999).) 2000年4月,该州通过允许同性伴侣结成“民事结合”(civil union)的法律,并经州长、民主党人霍华德·迪安(Howard Dean)签署生效,使该州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合法性的州。根据佛蒙特州的法律,结成“民事结合” 的同性伴侣虽然从技术上讲没有结婚,但享有婚姻所有的权利、福利和责任。(注:David Masci, “An Overview of the Same-Sex Marriage Debate,” The Pew Forum on Religion and Public Life, April 10, 2008.)在佛蒙特州最高法院这一历史性裁决之后,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

  (三)2003年至今:同性婚姻逐渐在一些州合法化,成为分裂美国社会和政治的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2003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劳伦斯诉德克萨斯”(Lawrence v. Texas)案的裁决和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的一项裁决,使同性婚姻问题突然戏剧性地重新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同性恋者寻求结婚权的斗争中,前述联邦最高法院于1986年对“鲍沃斯诉哈德韦克”案的裁决,由于不承认隐私权包括同性性行为,被认为是对承认同性恋者结婚权的最严重的障碍。(注:Andrew Sullivan, op.cit., p.106.)“劳伦斯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就在于它推翻了“鲍沃斯案”的裁决。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代表多数意见写道,同性恋者拥有“根据合适程序条款不受政府干预而从事(亲密)行为的完全权利的自由”。(注:Lawrence v. Texas, 539 U.S. 558 (2003).) 这一裁决不仅使当时仅存13个州的鸡奸法违宪,从而把隐私权扩大到同性恋者,而且它通过为同性恋者权利提供宪法框架,戏剧性地改变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前景,使美国社会继续禁止同性婚姻变得困难。因此,无论是争取同性恋权利者还是反对同性婚姻的人,都把该裁决视为促进同性恋权利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注:Seen Cahill, Same-Sex Marriage in the United States: Focus on the Facts (New York: Lexington, 2004), p.24; George Chauncey, Why Marriage? The History Shaping Today's Debate Over Gay Equality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4), p.35.)

  “劳伦斯案”的裁决在得到争取同性恋权利者欢呼的同时,也遭到宗教和社会保守派的反对。在保守派看来,该裁决说明联邦《捍卫婚姻法》的缺陷,即用立法的方式难以禁止各州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也容易被法院推翻,只有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禁止各州承认同性婚姻,才能防止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蔓延。因此,反对同性婚姻的人转而寻求通过使联邦宪法修正案把婚姻界定为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的方式,来防止各州承认同性婚姻,并以此来推翻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决和法律。

  在保守派的推动下,2003年5月,来自科罗拉多州的共和党众议员玛丽莲·姆斯格雷夫(Marilyn Musgrave)联合其他5名议员提出《联邦婚姻修正案》(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t,简称FMA),该修正案把婚姻界定为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希望以此防止各州承认同性婚姻。(注:修正案写道:“无论联邦宪法,还是州宪法,婚姻在美国都指一男一女之结合。” )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必须经由国会参众两院2/3议员通过,然后还需美国50个州中的3/4州议会批准才能生效。为扩大对该修正案的支持,姆斯格雷夫等又于2004年3月和2006年两次提出修改过的修正案。(注:Carl Hulse, “Backers Revise Amendment on Marriage,” The New York Times, March 23, 2004.) 2006年,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以党派划线投票通过了《联邦婚姻修正案》,但此修正案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招致激烈辩论,最终没有获得参众两院通过。(注:“Senate Blocks Same-sex Marriage Ban,” CNN, June 7, 2006.)

  “劳伦斯案”的裁决也遭到共和党一些政治家的反对。小布什总统宣布2003年10月12日至18日为“捍卫婚姻周”(Marriage Protection Week),以此表明“他对《联邦婚姻修正案》议案的支持”。 一些共和党的领导人,包括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比尔·佛里斯特(Bill Frist)也公开表示支持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注:Seen Cahill, op.cit., p.3.)

  “劳伦斯案”引发的争议尚未平息,2003年11月,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Supreme Judicial Court)(注:该州最高法院。)对“古德里奇诉马萨诸塞州公共卫生部”(Goodridge v.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裁决又在美国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在该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以4比3的投票裁决同性婚姻是受州宪法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与四年前佛蒙特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同,该案的裁决没有授权州议会选择,而是要求州议会通过给予同性恋婚姻完全权利的法律。(注:Goodridge v.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798 N. E. 2d 941 (Mass. 2003).) 2004年马萨诸塞州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州。2004年5月17日,马萨诸塞州开始为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书。

  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决同性婚姻合宪之后短短两年时间内,有8000对同性伴侣步入婚姻殿堂。(注:Katie Zezima, “Massachusetts Governor Sues to Compel Vote on Same-Sex Marriage Amendment,”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25, 2006.)马萨诸塞州以外的一些城市,包括旧金山、俄勒冈州的波特兰(Portland),纽约州的纽波兹(New Paltz)等,也开始为同性恋者颁发结婚证书,但这些证书后来被宣布无效,因为这些城市的市政官员没有权力为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书。(注:Katie Zezima, “Massachusetts Governor Sues to Compel Vote on Same-Sex Marriage Amendment,”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25, 2006.)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再次激起保守派的强烈反弹。在宗教和社会保守派及一些反对同性婚姻的团体的推动下,不少州相继提出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在马萨诸塞州裁决之前,全美只有三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注:阿拉斯加于1998年、内布拉斯加于2000年、内华达于2002年分别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在马萨诸塞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后,仅2004年8月到11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美国就有13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注:它们是:密苏里、路易斯安那、阿肯色、佐治亚、肯塔基、密歇根、密西西比、蒙大拿、北达科他、俄亥俄、俄克拉荷马、俄勒冈、犹他。) 到2006年底,又有9个州的选民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注:它们是:亚拉巴马、科罗拉多、爱达荷、南达科他、南卡罗来纳、田纳西、得克萨斯、弗吉尼亚、威斯康星。)只有亚利桑那州的选民拒绝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提案。(注:亚利桑那州是全美第一个通过公决方式否决禁止同性婚姻的州,但它在2008年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 这样,加上2003年之前已经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四个州,到2008年,美国共有27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

  在各州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议中,加州是除新英格兰以外争议最为激烈的一个地区。早在2000年,该州的选民就通过了“22号倡议”(Proposition 22),把婚姻界定为男女之间的结合,(注:“22号倡议”是一个仅有14个英文单词的立法倡议:“唯男女之婚姻方为合法和被承认”。) 这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后,2004年2月10日,旧金山市市长盖文·纽松(Gavin Newsom)命令工作人员“基于不歧视及不考虑性别和性取向颁发结婚证”。(注:“SF Mayor Gavin Newsom's Letter to County Clerk Re: Issuing Marriage Licenses,” The Los Angles Times, February 10, 2004.) 2004年8月,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同性伴侣领取的结婚证无效,理由是该市长的决定违反了“权力分立”的原则,(注:“Calif. Same-Sex Marriage Voided,” CBSNews.com, August 12, 2004, available at: www. cbsnews.com/stories/ 2004/09/19/national/main644266/shtml. 2012年4月20日。)从而导致争议白热化。2005年9月,加州议会成为美国第一个通过同性婚姻合法议案的州议会,但该法案被州长施瓦辛格否决。2007年2月,加州最高法院开始审理“22号倡议”是否违反该州宪法关于法律下平等保护的条款。(注:Bonaventure Hotel, “Same-Sex Marriage in California: Legal and Practice,” The Los Angeles Time, February 28, 2007.) 2008年5月15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比3的投票,裁决该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是非法歧视。州最高法院这一裁决遭到宗教和社会保守派的反对,他们迅速组织起来,发起了一个名曰“8号倡议”(Proposition 8)的运动,试图通过州全民公投推翻法院的这一裁决。在经过广泛、激烈的争论后,该立法倡议于2008年11月4日以54%的选票通过,加州又恢复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争取同性恋权利者立刻发起诉讼。2010年8月4日,美国地区法院一法官在“佩里诉施瓦辛格”(Perry v. Schwarzenegger)一案中裁决“8号倡议” 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和适当程序的条款,案件被上诉到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审理(the judgment was stayed pending appeal)。(注:Perry v. Schwarzenegger, 704 F. Supp. 2d 921 (N.D. Cal.2010).) 2012年2月7日,在加州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的三名法官小组以2比1的投票支持该法官的裁决,但由于此案情况复杂,目前法院仍未了结此案,还在继续审理。(注:Perry v. Brown, Slip Op (9th Cir, 2012). Also see Maura Dolan, “Ruling Expected on Constitutionality of Gay Marriage Ban,” The Los Angeles Times, February 7, 2012; Maura Dolan and Carol J. Williams, “Divided Court Rejected Proposition 8,”Los Angeles Times, February 8, 2012;“Gay Marriage: U.S. Supreme Court May Not Hear Proposition 8 Appeal,” The Los Angeles Times, February 7, 2012.)

  尽管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没有扩大同性恋者的权利,而是基于联邦最高法院1996年的一个裁决,即没有合法的原因,多数不能剥夺少数的权利,但它是迄今为止联邦法院唯一有关同性婚姻的全国性裁决(并且有可能导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加上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11月正式废除了实行16年之久的“不问不说”( “don't ask, don't tell”)的军队同性恋政策和国会1996年9月通过了《捍卫婚姻法》,这样,联邦政府的三大分支机构都被卷入到有关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的争议之中。

  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历史性裁决之后,随着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发展,以及美国公众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态度的变化,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州在不断增加。

  2004年,康涅狄格州麦迪逊镇的八对同性恋伴侣申领结婚证被拒绝,于是向州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该州议会于2005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同性伴侣“民事结合”,给予同性伴侣与婚姻实质上一样的权利。但在州长的坚持下,该法将婚姻界定为一男和一女之间的结合。案件的争辩集中到“民事结合”是否享受与婚姻一样的权利,以及同性伴侣是否是如法庭所说的“受怀疑的阶层”(suspect class)或者“半受怀疑的阶层”(quasi-suspect class)——一个曾像历史上黑人和妇女那样遭受歧视的团体。(注:Robert D. McFadden, “Gay Marriage Is Ruled Legal in Connecticut,” The New York Times, October 10, 2008.) 2007年2月,该州议会司法委员会以27比15的投票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2008年10月10日,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以4比3的微弱多数,否决了该州“民事结合”法律,裁决同性伴侣拥有结婚的宪法权利,从而继马萨诸塞州和加州之后成为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州。法院认为,把婚姻限制在异性伴侣之间及旨在为同性伴侣提供结婚权利和好处的“民事结合”法律,违反了宪法在法律下平等保护的保证。这一裁决在很多方面都有突破:除了使康涅狄格州成为继马萨诸塞和加州之后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第三个州外,它还是第一个认为“民事结合”法律具体违反了州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在康涅狄格州之后,艾奥瓦(2009年4月27日)、佛蒙特(2009年9月1日)、新罕布什尔(2010年1月1日)、纽约(2011年7月24日)等州和哥伦比亚特区(2010年3月)也先后允许同性婚姻。华盛顿州议会和马里兰州议会也于2012年2月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注:华盛顿州参议院于2012年2月1日以28票对21票、众议院于2月8日以55-43票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州长Christine Gregoire于13日签署;马里兰州众议院于2012年2月17日以72-67票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2月23日参议院也通过该法案,马里兰州州长Martin O'Malley于3月1日签署该法案。)但要等2012年11月6日大选投票日两州全民公投后才能决定是否生效。

  目前美国同性婚姻的现状是:有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允许同性婚姻。此外,加州在2008年6月16日至11月4日同性婚姻合法化期间和马里兰州承认其他州合法的同性婚姻。还有一些州,虽然禁止同性婚姻,但通过了允许“民事结合”和 “家庭伙伴”(domestic partnership)的法律。(注:截止到目前,为孩子实行“民事结合”的州有:康涅狄格、新罕布什尔、新泽西;实行“家庭伙伴”的州有: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缅因、俄勒冈。“家庭伙伴”是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同性或着异性伴侣组成的家庭,但不属于“民事结合”或婚姻关系。) 有31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结合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十个州仅禁止同性婚姻,(注:它们是:阿拉斯加、内华达、密西西比、密苏里、蒙大拿、俄勒冈、科罗拉多、田纳西、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 20个州禁止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及其他同性结合,(注:它们是:内布拉斯加、阿肯色、佐治亚、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北达科他、俄亥俄、俄克拉荷马、犹他、堪萨斯、北卡罗莱纳、密歇根、弗吉尼亚、得克萨斯、亚拉巴马、爱达荷、南卡罗来纳、威斯康星、佛罗里达。) 夏威夷州的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而是允许州把婚姻限制在异性之间。12个州有把婚姻限制在男女之间的法律。到目前为止,同性婚姻合法的州都是通过法院裁决和州议会立法方式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还没有一个州是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批准同性婚姻的。

  同性婚姻之所以能在美国一些州合法化,并成为分裂美国政治和社会的一个全国性焦点问题,除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决,特别是州法院的相关裁决激起宗教和社会保守派(主要是基督教右翼)的强烈反弹,以及同性恋权利运动有组织的活动推动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美国公众和舆论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

  从美国社会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来看,公众和舆论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持续上升。根据皮尤研究中心的民调,在联邦《捍卫婚姻法》通过的1996年,近2/3的美国人(65%)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支持者只有27%。到2003年7月,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上升为38%,2004年8月下降到29%,此后支持率在33%到39%之间波动。到2010年前后,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数大幅上升。2010年皮尤研究中心举行的两次民调显示,42%的人支持同性婚姻,48%的人反对。这是15年来该民调第一次反对人数不到一半。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和2012年4月进行的二次民调则显示,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数超过反对的人数(46%比44%;47%比43%)。但在反对和支持的两方中,强烈支持和强烈反对的人数都为22%。这表明美国社会在同性婚姻问题上已陷入深深的分裂。(注:民调数据参见:“A Stable Majority: Most Americans Still Oppose Same-sex Marriage,” The Pew Research Center for People and Press, April 1, 2008; The Pew Research Center for People and Press, “Most Say Homosexuality Should be Accepted by Society,” May 13, 2011; The Pew Research Center for People and Press, “22%: Strong Support for Gay Marriage Now Matches Strong Opposition,” Mary 11, 2012。)《华盛顿邮报》和美国广播公司自2004年以来的相关民调及盖洛普民调的数据也显示出相同的趋势。

  (二)美国婚姻特点的变化,以及随着越来越多的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出现同性恋婴儿潮,从而对传统的家庭结构提出挑战。

  (三)1980年代的艾滋病危机加强了人们对同性恋的关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取同性恋权利者寻求从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权利的要求。艾滋病的现实“突然迫使数以千计的相互忠诚的同性恋伴侣不得不与一些不承认他们关系的权势机构,如医院、殡仪馆、州政府等打交道。即使艾滋病人生命垂危,其生活伴侣也不能探望,因为他们不是法律上的‘配偶’ 或近亲”。(注:David Eisenbach, Gay Power: An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Carroll and Craf Publishers, 2006), p.307.) 医院也没有义务告知同性恋患者的治疗情况。这导致同性恋权利争取者寻求以同性婚姻的方式来改变这种状况。另一方面,艾滋病危机也加剧了美国社会一些人对同性恋者的偏见。

二 围绕同性婚姻的争议及其实质

  美国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同性恋者是否拥有结婚权及同性婚姻是否享有与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权利和经济社会福利而展开的,实质上反映了宗教与世俗、传统与现代两种不同的道德价值观,以及传统的婚姻观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

  (一)争取同性恋权利者的主张

  争取同性恋权利者大多持自由主义的社会和政治观点,他们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个人权利和法律平等理念及个人主义的婚姻观出发,提出以下理由为同性婚姻合法化进行辩护。

  1.婚姻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性恋者应有结婚权

  美国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提到“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概念直到19世纪末才得以发展。所谓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指的是人所拥有的不能被合法剥夺的自然权利。基本权利“对一个法律上平等的社会十分重要”。(注:Evan Gerstmann, Same-Sex Marriage and the Constitu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7.)

  在美国,婚姻是经过联邦最高法院对一系列案件的判决才被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在此之前,婚姻被视为一项普通法权利,而不是宪法权利。1923年,最高法院在“梅厄诉内布拉斯加州”(Meyer v. Nebraska)一案中首次确立婚姻是一项宪法权利。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自由“无疑地不仅包括身体不受限制,而且包括个人……结婚……的权利”。(注:Meyer v. State of Nebraska, 262, US, 390(1923).) 此后,联邦最高法院1942年在“斯金纳诉俄克拉荷马州”(Skinner v. Oklahoma) 一案中把婚姻称为“人的基本民权之一”。(注: Skinner v. Oklahoma, 316 US. 535 (1942).)虽然这两个案件都不是直接讨论婚姻问题,但把婚姻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当时的美国文化普遍接受的。(注:Evan Gerstmann, op.cit., p.67.)

  婚姻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的思想,在涉及婚姻法的一系列案件中得到支持,其中最著名的是1967年的“拉文诉弗吉尼亚州”(Loving v. Virginia)案。该案推翻了弗吉尼亚州一个禁止不同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最高法院裁决道:“结婚的自由长期被视为个人有序地追寻幸福的重要权利之一,……人类‘基本权利’之一……,不能被州剥夺”。(注: 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1967).) 1978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扎布洛基诉瑞德海尔”(Zabloki v. Redhail)案中重申了对婚姻的这一理解:“尽管‘拉文诉弗吉尼亚州’ 案是在种族歧视的背景下提出的,本法院之前和以后的裁决都确认,结婚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注:Zabloki v. Redhail,434 US 374 (1978).) 198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特纳诉塞夫里”(Turner v. Safley)案中最终确立了婚姻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该案承认囚犯结婚的权利。

  因此,同性恋权利争取者认为,既然宪法保证每个人拥有与其选择的人结婚的权利,同性恋者也应该拥有结婚的权利。不应歧视少数团体。正如异性恋者一样,同性恋美国人是公民,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民主要求所有公民平等,包括同性恋者。婚姻“已被视为一个基本的民权和完全平等的有力象征”。(注:George Chauncey, op.cit.,p.165.)因此,结婚的自由必须扩大到所有的公民。

  2.同性婚姻应与异性婚姻一样享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平等的法律保护,以及由婚姻状况而提供的经济和社会福利

  争取同性恋权利者认为,同性伴侣不仅应有结婚的权利,而且同性婚姻应该与异性婚姻一样,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享有同等的经济和社会福利。

  在美国,合法婚姻可为进入婚姻殿堂的夫妇带来实际的经济好处,其中许多来自联邦政府。根据联邦审计署(GAO)的统计,联邦政府规定的美国公民所享受的与婚姻有关的权利和保护超过1138项,涉及社会保障、退伍军人福利、医疗保险、医疗照顾、医院探视、房产税、退休储蓄、退休金、家庭假期、移民法等领域。(注:available at: http://www.gao.gov/new.items/d04353r.pdf. 2012年4月12日。) 例如,对异性夫妇来说,一方丧偶后,其配偶和子女可享有其社会保障;即使没有遗嘱,也可自动继承共同财产而不用缴纳遗产税,死者的退休储蓄也可转入配偶账户,而不用缴税;婚姻还可以领取与家庭相关的军队或退休福利;合法夫妇还可免于在法庭上对配偶的指控作证;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有权居住在美国”。

  相反,由于同性恋者结合不算合法结婚,不管他们在一起生活多少年都不能获得这些联邦福利。许多州规定,只有合法的异性夫妇才能享受婚姻的合法权利。在马萨诸塞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结婚的同性伴侣,虽然可享受州政府提供的好处,但由于1996年联邦政府通过的《捍卫婚姻法》的规定,他们不能享受联邦政府的福利。一些实行“民事结合”和“家庭伙伴”的州,同性伴侣可享受该州或地方部分或所有的婚姻福利,但不能享受联邦政府提供的婚姻福利。这样,对同性伴侣来说,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据测算,60岁的同性伴侣在丧偶后将失去平均每年8780美元的补助,如果他们活到77岁,将失去16.6万美元的补助。(注:R. Claire Snyder, op.cit., p.40.) 同性伴侣也不能享受1993年通过的《家庭和医疗休假法》(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of 1993,简称FMLA)的保护。该法规定,公共机构和超过50人以上的私营公司雇员每年享有12周的不带薪假期,在生病时或者照顾婴儿或生病的家庭成员。在假期期间,雇主必须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在假期后恢复其原先的工作或提供相同的工作。(注:“温莎诉美国”(Windsor v. the United Sates)案是同性婚姻不能享受与异性婚姻同等的税收规定的典型案例。纽约市的女同性恋者艾迪思·温莎(Edith Windsor)和西·斯佩尔(Thea Spyer)共同生活44年,2007年在加拿大结婚,在斯佩尔去世后,温莎收到纽约市税务局送达的缴纳35万美元遗产继承税的税单。)在移民问题上,美国同性婚姻的外国配偶也不能移民美国,2011年统计,美国有3.6万对跨国同性伴侣。(注:“Congressman Seeks to Halt Deportation of Gay Spouses,” The Associate Press, April 5, 2011.)

  因此,争取同性恋权利者和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认为,既然婚姻是一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政府就不得基于性取向在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福利方面实行歧视性政策。同性伴侣作为一个少数团体,不应受到歧视,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享有与异性婚姻完全同等的法律权利、经济和社会福利。

  3.婚姻是一种私人关系,是爱情和忠诚的一种特殊表达

  与宗教和社会保守派强调婚姻是一种公共制度相反,争取同性恋权利者从个人主义的婚姻观出发,提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

  争取同性恋权利者认为,婚姻有四个不同的组成部分:个人纽带、社团承认的关系、宗教仪式、民事契约。在多数情况下,婚姻包含所有这四个方面,但有时也可能包含的不全。在历史上的多数时期,个人和社团而不是政治和宗教精英赋予婚姻合法性,(注:R. Claire Snyder, op.cit., p.16.)在当今美国社会,人们常常把婚姻理解为一种两个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美国个人主义的语境下,婚姻常常被视为一种个人的选择和个人义务。“婚姻权的实质是与一个人选择的人结婚的自由。” 因此,同性恋者争取结婚权利的斗争寻求的是州支持的民事契约,争取同性婚姻权利的政治斗争不关乎宗教仪式、社区同意,也不关乎个人纽带,而是反对政府非法歧视一部分公民婚姻权利的斗争。同性恋权利运动是继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1970年代的女权运动之后的又一权利运动。

  同性恋权利争取者还提出,意志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 和政教分离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中心。包含在美国建国文件中的这些原则,成为当今美国社会普遍接受的准则。然而,保守的宗教组织动员其国内支持者削弱这些基本原则,诉诸流行的偏见,反对不太被接受的少数。由于他们个人的宗教信仰,他们寻求剥夺同性恋者的法律平等和民事婚姻的权利。在保守的美国人自由实践其宗教信仰和选择其个人生活时,美国的联邦和州政府不能合法地制定支持一种特殊的宗教世界观的公共政策。在争取同性恋权利者看来,许多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实际上是通过反对同性婚姻,以扭转女权主义运动的进程,强化男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使家长制家庭重新在美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家庭形式。(注:R. Claire Snyder, op.cit., pp.107~108.)

  (二)反对同性婚姻者的主张

  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多数是宗教和社会保守派,他们从维护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和家庭结构出发,提出了下列观点:

  1.同性婚姻将削弱美国传统的家庭价值观,破坏传统的家庭结构

  最强烈反对同性婚姻的人来自基督教右翼。他们认为,从一开始,同性恋权利运动就挑战了基督教的信仰,因为根据《圣经》,同性恋行为是一种罪恶,它的目的不是生育而是肉体的愉悦(carnal pleasure)。婚姻传统上是男女之间的结合,婚姻的真实目的是调节“生育行为”, 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将歪曲(pervert)婚姻的目的。因此,同性婚姻与传统婚姻是有区别的,政府应该遵守这一传统。

  基督教右翼坚称,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美国是建立在基督教之上的,民主本身产生于基督教(grows out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美国的法律和正义是建立在犹太—基督教的美德之上的。”(注:Family Research Council, “Core Principle,” www. Frc.org/get.cfm'c. 2012年4月20日。) 家庭和婚姻是美国社会的基础,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5000年来一直为人们所熟知的家庭将动摇,这预示(presaging)着西方文明本身的衰落”。 他们担忧对婚姻制度的任何挑战,把同性婚姻视为“同性恋平等的最终信号,以及对他们传统婚姻观的最后一击”,(注:George Chauncey, op.cit., p.145.) 声称同性婚姻将削弱美国传统的家庭价值观,正是这些价值观才使得美国伟大,如果要保持美国的政体,必须保护美国的这些价值观。禁止同性婚姻“对反对同性恋权利具有特别的象征意义”。 (注:Concerned Women for America, “Mission Statement,” available at: www.cwfa. org/About.asp. 2012年4月20日。)

  2.家庭是社会的核心,传统的家庭结构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同性婚姻家庭抚育的孩子容易受到伤害和虐待

  与同性伴侣应否拥有结婚权利一样,同性伴侣作为父母的问题(parenting)也是围绕同性婚姻争议的一个问题。

  宗教和社会保守派反对同性婚姻的另一理由是,由同性恋家庭抚育的孩子容易受到伤害和虐待。 保守派声称,“一个儿童与同性父母(same-sex parenting)生活的情形与均是生物学父母的生活不可能一样,从而增加了儿童被虐待的风险。”(注:Sean Cahill, “The Anti-Gay Movement,” in Criag A. Rimmerman and Clyde Wilcox, eds., The Politics of Same-Sex Marriag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7),p.161.)在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就“古德里奇案”做出裁决后,基督教右翼组织之一——“关注家庭”于2004年1月在《波士顿环球报》上刊登了一整页的广告,称“同性婚姻主张者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正要求本州和我们的国家对下一代进行一个未经测试的(untested)大规模社会实验。我们必须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同性恋家庭是‘对孩子有利的家庭’吗?”。(注:Sean Cahill, op.cit., p.162.) 在新教看来,家庭的作用就是教育和模仿基督教价值观。基督教右翼一直辩称,“美国的民主要求传统的异性家庭发挥合适功能”,(注:R. Clair Snyder, op.cit., p.10.)尽管大量的社会科学研究表明,同性恋家庭抚养的孩子与其同辈相比并没有劣势。(注:Sean Cahill, op.cit., p.162.)

  3.婚姻是一种由国家调节的公共制度,不是一种个人权利

  针对同性恋者提出的个人主义的婚姻观,保守派认为,婚姻“是一个公共制度,而不是一种私人关系”;国家控制婚姻,决定谁可以结婚,以及给予可以结婚的人以福利。他们反对就婚姻做出个人主义的解释。因此,在他们看来,关于同性婚姻的辩论并不是关于个人权利的争议。

  4.同性恋是一种选择,同性恋权利是一种“特殊权利”

  宗教和社会保守派借以反对同性婚姻的另一个理由是,同性恋是一种选择。换言之,同性恋者只要愿意并且经过努力,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可以改变的。

  此外,宗教和社会保守派还宣称,“同性恋权利是一种特殊权利”,并将之作为反对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的一个重要理由。宣称“同性恋权利是一种特殊权利”的做法可追溯到1970年代。随着时间的流逝,基督教右翼把同性恋权利描述为将对“合法的少数民权”造成威胁的“特殊权利”。 小布什在2000年总统竞选中也使用了“特殊权利”的说法。既然同性恋是一种“特殊权利”,它就不能与黑人权利、妇女权利相提并论。美国政府没有权力来倡导违反美国社会大部分人的价值观,以及美国缔造者的原则和宗教信仰的行为。“政府有责任保护少数人,但把少数人的价值观强加给多数人不是政府的责任。”

三 同性婚姻问题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随着同性婚姻由一个边缘性问题上升为引起美国社会分裂的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它对美国政治的影响正不断增大。

  (一)对美国政党政治的影响

  1.同性婚姻问题已经成为区分民主共和两党的一大标志性问题和两党在文化和道德价值观问题上冲突的新焦点

  首先,两党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政策主张对立:民主党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共和党则反对同性婚姻,支持联邦和州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

  共和党从保守的政治哲学出发,长期以来一直反对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支持联邦和州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共和党的这一政策主张,与1960年代以来宗教右翼的兴起及其在共和党内的影响不断增大有很大的关系。共和党的核心选民团体之一白人福音派新教徒在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问题上一直持坚决反对的态度。此外,保守派还认为,同性婚姻议题可以在关键时刻被用以界定其政党立场,吸引更多的社会保守派投共和党的票,也可以使中间派在投民主党票时三思而后行。

  民主党在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问题上的政策则经历了一个调整的过程。由于同性恋权利争取者是民主党重要的竞选资金来源,以及选民在总体上对与就业和歧视相关的同性恋问题的态度越来越宽容,民主党在同性恋权利问题上一直持支持的态度,但在同性婚姻问题上则十分谨慎。这主要是由于选民的大多数反对同性婚姻,并且民主党内部在同性婚姻问题上陷于分裂。根据2008年的一次民调,民主党认同者中有49%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43%反对同性婚姻,支持和反对的人数量大体相当。近年来,特别是奥巴马政府上台后,随着美国公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程度不断提高,以及民主党选民的多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民主党开始调整同性婚姻政策。

  奥巴马政府对民主党的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政策做了如下调整:

  一是废除“不问不说”的军队同性恋政策。早在1999年,希拉里·克林顿在竞选联邦参议员时就主张废除该政策。在2000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初选中,副总统戈尔和参议员比尔布雷德利也呼吁废除该政策。奥巴马上台后,国防部对“不问不说”政策的影响进行了长达9个月的深入研究,于2010年11月发布了研究报告。该报告由国防部首席法律顾问杰·约翰逊(Jeh C. Johnson)和美国驻欧洲部队司令卡特·汉姆(Cater F. Ham)将军执笔。报告的结论是,废除该政策可能在短期内“给作战部队的团结带来一些有限的和孤立的扰乱(disruption)”,但这些影响通过有效的领导可以得到缓解。(注:Elisabeth Bumiller, “Pentagon See Little Risk in Allowing Gay Men and Women to Serve Openly,”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30, 2010.) 2010年11月,奥巴马总统正式宣布废除“不问不说”政策。(注:Elizabeth Bumiller, “Obama Ends ‘Don't Ask, Don't Tell' Policy,” The New York Time, July 22, 2011.)

  二是支持废除《捍卫婚姻法》。奥巴马政府于2011年2月23日宣布联邦司法部不再在法庭上为《捍卫婚姻法》辩护,尽管美国仍将实施该法律直至其被废除。(注:Christine Mai-Duc, “Obama Endorses Feinstein Bill to Repeal Defense of Act,” The Los Angeles Times, July 19, 2011.) 根据惯例,司法部要为国会通过的法律辩护,即使政府不同意该法律。这一举措是奥巴马政府同性婚姻政策的一个重大调整。2011年7月19日,奥巴马还表示支持一项由加州民主党参议员戴安妮·费恩斯坦( Dianne Feinstein)提出的废除《捍卫婚姻法》的提案。(注:David Nakamura, “Obama Backs Bill to Repeal Defense of Marriage Act,” The Washington Post, July 20, 2011.)

  三是奥巴马本人出于竞选连任的考虑,明确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在此之前,奥巴马对同性婚姻问题的主张一直摇摆不定。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奥巴马1990年代在竞选伊利诺伊参议员时发表了支持同性婚姻的言论。(注:“Report: Obama Changed His View On Gay Marriage,” FoxNews.com. April 7, 2010.) 在1996年接受一次报纸采访时,奥巴马说:“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将与禁止这种婚姻的努力做斗争。”(注:Jason Linkins, “Obama Once Supported Same-sex Marriage ‘Unequivocally’,” Huffington Post, January 13, 2009.) 然而,在2008年总统选举期间,奥巴马又说:“我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作为一个基督徒,我认为它是一个神圣的结合。”但同时他又表示支持允许同性恋伴侣的“民事结合”,反对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注:“Obama and Miss California Aligned on Same-Sex Marriage?”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May 12, 2009.)在2009年的一次电视访谈中,他说,他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应该由州解决,他本人不再反对同性婚姻。此后,他多次表示支持对同性伴侣实施“民事结合”的政策,但没有明确表示支持同性婚姻,而是说他的观点“正在变化”(evolving)。 2012年5月,在副总统拜登公开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后,奥巴马于5月9日宣布支持同性婚姻,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支持同性婚姻的总统。

  奥巴马政府对同性婚姻政策的上述调整表明,民主党已成为一个旗帜鲜明地支持同性婚姻的党,从而使同性婚姻成为区分两党形象的又一标志性问题。

  其次,同性婚姻将成为两党“文化战争”的新焦点。

  当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问题在1960年代末和1970年代初第一次出现在美国政治舞台时,两党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分歧相对较小。进入1990年代后,随着同性婚姻问题由美国社会和政治的一个边缘性问题走向中心、美国公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程度不断提高,同性婚姻问题逐步成为两党政治中的一个问题。但与堕胎议题相比,同性婚姻还不是两党在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冲突问题上的界定性议题。自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裁决以来,堕胎一直是引起美国社会分裂的道德价值观问题中最重要的议题。反堕胎成为1970年代宗教右翼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的不断增多及其导致的宗教和社会保守派反弹的加剧,两党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分歧不断扩大。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民主党的政策调整和同性婚姻问题的不断升温,两党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斗争将愈加激烈,同性婚姻有可能取代堕胎,成为两党“文化战争”的新焦点和界定性议题。

  2.同性婚姻问题对两党选民结构的影响

  同性婚姻问题在美国政治中的重要性上升还导致两党选民结构的变化。民调显示,同性婚姻问题对两党的选举联盟都起了不同程度的分化作用。两党的基础选民中都有一些核心团体虽然从党派立场上认同民主党或共和党,但并不赞成本党的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政策,这就是所谓的“交叉压力党员”(cross pressured partisans)。在共和党的选民团体中,2006年,仅有66%的白人福音派反对同性婚姻,到2008年,这一数字增加到75%,(注:“A Stable Majority: Most Americans Still Oppose Same-sex Marriage,” The Pew Research Centre for People and Press, April 1, 2008.) 2011年上升到81%,但共和党的自由派中不少人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对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而在民主党基础选民中,79%的黑人福音派反对同性婚姻,天主教徒和主流新教徒在该问题上陷入分裂,(注:David Lauter, “Poll: Support for Gay Marriage Continue to Rise,” The Los Angeles Times, November 3, 2011.)年轻选民和妇女选民的多数则支持同性婚姻。

  随着文化和道德价值观问题在美国政治中的重要性上升,共和党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保守主张可能会吸引更多的社会地位较低的南部白人等团体,但也可能会失去社会地位较高的非南部白人团体的支持。同样,对民主党来说,认同者中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数的不断增多也可能造成该党核心选民团体之间的潜在冲突:支持同性婚姻的民主党自由派与反对同性婚姻的非洲裔美国人、天主教徒、工人阶层的白人和南部白人之间的紧张,导致后几类人在以同性婚姻为主要议题的选举中投共和党人的票。

  (二)对选举政治的影响

  从选举政治的视角看,同性婚姻问题对选民的投票行为、选举议题和两党的选举战略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1.同性婚姻已成为近几次大选的一个主要议题甚至是胜选的关键

  由于美国民众在同性婚姻问题上支持和反对的人数大致相当,同性婚姻成为近几次总统选举中一个复杂而高度敏感的问题。同性婚姻作为当今美国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有争议性的议题,迫使两党的公职候选人必须在此问题上表明自己的立场。特别是在近几次总统选举中,两党候选人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主张截然对立:几乎所有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都反对同性婚姻,或主张把该议题留给州政府解决;相反,几乎所有的民主党总统候选人都支持同性婚姻或支持“民事结合”。

  在佛蒙特州最高法院1999年做出历史性裁决之后,同性婚姻成为2000年总统选举的一个议题。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支持“民事结合”,认为“家庭伙伴”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布什承认他对同性恋伴侣的容忍,但认为婚姻必须是“男人和女人的神圣结合”。(注:See “Transcript of the Second Bush-Gore Presidential Debate,” CNN, October 5, 2000.)支持同性婚姻的选民中80%投戈尔的票;而反对同性婚姻的选民中75%投布什的票。(注:Voter News Service exit poll, November 7, 2000.)

  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后,有关同性婚姻问题的分裂性辩论对2004年大选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2004年,俄亥俄州举行禁止同性婚姻宪法修正案的全民投票。在两党总统候选人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乔治· W. 布什反对同性婚姻,支持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约翰·克里也反对同性婚姻,但反对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结果小布什以微弱优势赢得俄亥俄州的选举。选举后的民调显示,小布什在俄亥俄州赢得了黑人选票的16%,高于其赢得的黑人选票的全国平均数11%。美国许多政治分析家把布什在俄亥俄州的险胜归功于一些牧师,特别是黑人牧师把同性婚姻作为竞选的一个议题,推动了他们教区的选民投布什的票。(注:David Masci, “An Overview of the Same-Sex Marriage Debate,” The Pew Forum on Religion and Public Life, April 10, 2008.)

  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也是2008年大选的一个议题。在预选阶段,同性婚姻有史以来第一次成为总统竞选电视辩论的议题。两党的总统竞选人都被迫表明了他们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立场,双方还就是否废除“不问不说”的军队同性恋政策展开过激烈的交锋。(注:Perry Bacon Jr., “Democratic Candidates Address Gay Rights Issues,” The Washington Post, August 10, 2007.)

  2.从选举战略的角度分析,同性婚姻问题已成为美国各级公职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的一个“楔子议题”(wedge issue)或“分裂性议题”

  所谓“楔子议题”,指的是一个具有高度分裂性或争议性的政治和社会议题,特别是指由一个候选人或政党提出,期望吸引或使对手传统支持者中产生分裂的议题,也称“烫手议题”(hot button issue)或“高压线议题”(third rail issue)。一党联盟内任何一个导致分裂现象的政治问题都可以被用来作为“楔子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枪支管制、堕胎、全球气候变暖、移民、肯定性行动、公立学校祈祷、自由贸易、胚胎干细胞研究、福利制度改革、教育等都被用作过美国各级公职竞选的“楔子议题”。“候选人关注这些议题不是因为它们是国家面临的最重要和最紧迫的议题,而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些议题是吸引竞争对手的部分潜在支持者的有效的战略。”(注:D. Sunshine Hillygus and Todd Shields, The Persuadable Voter: Strategic Candidates and Wedge Issues in Political Campaign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p.8.) 除了分裂对手外,“楔子议题”的另一个作用是转变竞选主题,特别是竞选连任者在国家经济形势不好时或者陷入战争困境时期。在经济形势不好或美国对外战争陷入困境时,寻求连任的总统候选人会避开这两个议题,寻找其他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美国两大党在竞选中使用“楔子议题”来聚集本党选民、分裂对手选民联盟的例子不胜枚举。1968年,尼克松用“校车接送”(busing)问题作为一个“楔子议题”来争取白人工人阶层,特别是南部民主党人的选票,赢得了1968年的大选。1980年大选,里根把堕胎作为一个“楔子议题”,吸引社会保守派,此后社会保守派成为共和党的基础选民。非法移民、肯定性行动、枪支管制和同性婚姻一直被共和党在州和全国的竞选中作为“楔子议题”,共和党对这些问题的利用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2004年大选,民主党把胚胎干细胞研究作为一个“楔子议题”。

  同性婚姻之所以能成为竞选中的“楔子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同性婚姻问题在民主党的核心团体中要比在共和党核心团体中更有分裂性。在民主党各团体中,绝大多数(85%)的坚定自由派(solid liberals)支持同性婚姻,温和派和保守派中则分别只有32%和34%的人支持同性婚姻,而在共和党的核心选民团体中,绝大多数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二是在两党候选人竞相争夺的摇摆选民中,反对和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数大致相等。

  由于同性婚姻是棘手的社会问题,两党都运用此问题来吸引和争夺选民,特别是宗教和社会保守派更是把该议题作为动员选民支持保守的公职候选人的一种竞选策略和组织努力。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由于美国多数民众反对同性婚姻,共和党候选人常常利用同性婚姻议题来争取中间派和保守选民的支持,同时迫使民主党竞选对手不得不应对这一棘手的问题。2004年大选,布什运用同性婚姻作为“楔子议题”。2006年中期选举,不少美国选举专家分析,共和党可能会失去对众议院、甚至参议院的控制权。在投票日到来之前的一个月,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裁定,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夫妇同等的法律权利和经济福利,而同时改选参议员的八个州中不少州将在投票日就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进行公投。小布什和共和党竞选战略家借此把同性婚姻作为一个议题,动员保守的选民投票,以保持共和党对参议院的控制权,就是例证。(注:Sheryl Gay Stolberge, “G. O. P. Moves Fast to Reignite Issue of Gay Marriage,” The New York Times, October 27, 2006.)

  目前,美国民众在同性婚姻问题上陷入分裂、在两党中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都占多数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将更容易被两党的公职竞选人用作“楔子议题”。

  3.对选民投票行为的影响

  在决定美国选民投票行为的诸多因素中,政党认同和候选人的议题主张是两个最主要的因素。除此以外,种族、族裔、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对选民的投票行为也有影响。与堕胎、胚胎干细胞研究、公立学校祷告等其他文化和道德价值观问题一样,美国公众对同性婚姻问题的态度也存在种族族裔、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经济和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地区等方面的差别。一般来说,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有色人种比白人的支持率要低:白人中的支持率为50%,而在非白人中,则为39%。这一现象同样跨越年龄层。在30岁以下的美国人中,67%的白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而非白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只有48%。宗教信仰在决定公众对同性婚姻问题上的态度也起重要作用。每周上一次以上教堂的人与较少上教堂的人比,更反对同性婚姻(73%比43%)。在福音派基督徒中,约80%反对同性婚姻(81%的白人福音派、79%的黑人福音派),而天主教和主流新教在此问题上产生分裂,拉美裔天主教徒反对同性婚姻的人数要少(52%)。从年龄上来看,年长人中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居多,其中65岁以上的人群中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占2/3(67%);30岁以下的人群中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约占一半(49%)。(注:Nicholas Confessor, “Beyond New York, Gay Marriage Faces Hurdles,”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26, 2011.)年轻一代是同性婚姻的强烈支持者,这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人数增多的原因之一。在地区差异方面,目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六个州中,有四个在新英格兰地区,该地区成为有组织地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中心;南部和中西部的许多摇摆州都反对同性婚姻。上述差别为两党候选人利用同性婚姻问题吸引本党基础选民、分裂对手选民联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对公众政策制定的影响

  美国政治学家西奥多·洛维(Theodore J. Lowi)把公共政策分为四类:分配政策、调节政策、再分配政策、选举政策。所谓调节政策,指的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确认、修改或者替换公众价值、道德规范和人际行为的准则”,而诸如堕胎、同性婚姻等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冲突属于社会调节政策的范畴。这类公共政策的主要决策者是联邦司法系统,尤其是最高法院。(注:〔美〕雷蒙德·塔塔洛维奇、拜伦·W.戴恩斯编:《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社会调节政策的八个侧面》,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从上文中可看出,法院在有关同性婚姻的政策制定中起主要作用,又由于婚姻权传统上属于州权范围,州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又起着主要的作用。目前除“劳伦斯案”和推翻加州“8号倡议”(Proposition 8)的裁决外,联邦法院还没有直接审理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而在上述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同性伴侣权利合法化案件中,基本上都是在4名法官支持、3名反对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决,只要一个法官改变立场,结果就可能不同,这必然进一步加剧两党围绕法官任命问题的斗争。此外,由于到目前为止,所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和宪法修正案都是国会和州议会制定的,这使得国会、州议会、联邦各机构和政府成为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两派游说、施压的主要对象。

  (四)对2012年大选的影响

  2012年大选是在美国经济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仍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展开的。尽管在奥巴马宣布支持同性婚姻后,同性婚姻已成为2012年总统选举的一个议题,但在美国经济仍没有大的起色的情况下,经济和就业将是本次总统选举最优先的议题,同性婚姻不会成为主要议题。皮尤研究中心2012年4月的民调结果显示,选民最关注的议题是经济和就业(86%和84%),同性婚姻等社会热点议题排在最后(28%)。(注:The Pew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People and Press, “With Voters Focus on Economy, Obama Leads Narrows,” April 17, 2012.) 可以预料,未来数月美国经济的走势将是决定奥巴马能否连任的关键。

  目前奥巴马和共和党总统竞选人米特·罗姆尼的选民支持率不相上下。罗姆尼为赢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在预选中尽力争取党内保守派的支持,招致温和派的不满。尽管共和党认同者的绝大多数表示在大选中将投罗姆尼的票,但共和党一些传统选民团体的投票热情不是很高。罗姆尼大选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争取共和党温和派和拉美裔、妇女选民的投票。在同性婚姻议题上,罗姆尼一直持反对态度。因此,奥巴马宣布支持同性婚姻的目的,除了筹集竞选资金外,主要是把同性婚姻作为一个“楔子议题”,以强化其选民基础中年轻人和妇女选民的投票意愿,并迫使竞选对手罗姆尼表明其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立场,削弱其在共和党温和派和自由派中的选民的支持,与此同时,奥巴马还可以达到转移选举议题的目的。但奥巴马此举也可能削弱一贯反对同性婚姻的非洲裔美国人,特别是黑人新教徒对他的选举支持。此外,本次总统选举的战场州大多分布在反对同性婚姻的中西部和南部,把同性婚姻作为一个“楔子议题”,也不利于奥巴马在今年总统选举的战场州争取摇摆选民的支持。

  但对将在2012年大选投票日就同性婚姻法案进行全州公投的华盛顿州和马里兰州,以及已于2012年5月经过全民投票通过禁止同性婚姻的北卡罗来纳州来说,同性婚姻问题将是这些州国会选举、州长和州议会选举的主要议题,候选人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主张可能是决定他们能否胜选的关键。

四 同性婚姻问题的趋向

  在可预见的未来,同性婚姻问题仍将是分裂美国社会的全国性政治辩论的焦点议题之一。

  (一)从文化和道德价值观问题的特点来看,由于同性婚姻问题是个非功利性质的是非问题,它难以通过交易和妥协得到解决,这就决定了在今后一段时期同性婚姻问题仍将是分裂美国政治和社会的一个问题。

  (二)从美国民众和舆论的态度来看,尽管美国社会对同性恋日趋宽容,同性恋者竞选并担任公职的人数不断增加,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为公众接受的程度不断改善,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一些州已成为现实,但对同性恋容忍程度的提高并没有转变为接受同性婚姻的态度,绝大多数州和美国近一半人反对同性婚姻。这表明,在同性恋权利和同性婚姻问题上,美国社会仍将持续地分裂下去。

  (三)从社会运动的角度看,同性恋运动内部的分歧也将影响同性恋权利争取者寻求结婚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前景。纵观美国同性恋运动简短的历史,在同性恋权利运动内部一直存在着“同化派”(assiminationist)和“解放派”(liberationist)两种路径的争论。前者强调用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视角,主张在更广泛的多元民主的框架内,为挣得一席之地而斗争;后者主张更激烈的文化转变,一种实质性的改变并且是从美国政治制度结构外部产生的变化。平权是当代同性恋权利运动战略的核心目标。早期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的斗争并没有得到同性恋组织的支持,目前仍有一些同性恋权利争取者认为,同性婚姻问题的妥协性过大(too accommodating),因此不能作为同性恋权利运动的政策和政治日程的中心目标。(注:Craig A. Bimmerman, op.cit., pp.123~124.) 换言之,在是否把同性婚姻作为该运动的政策和政治日程的中心的问题上,同性恋权利运动内部仍存在分歧。这必然影响包括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内的整个美国同性恋运动的发展。

  张业亮: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本文责任编辑: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