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2004年第1期

 

 

也谈美国宪法第15条修正案批准的州的数目

——兼与李道揆先生商榷

 

孙新强

 

 

李道揆先生的《探析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2003年第2期《美国研究》),是一篇专门讨论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日期等细节问题的文章。在该文中,李先生认为,《美国法典》(U.S.Code)对个别宪法修正案的注释也有欠妥的地方,“它对第15条修正案的注释就有这种情况。注释称,国务卿在1870年3月30日宣布此修正案‘已由37个州的29个州议会批准。批准日期是:内华达州,1869年3月1日……艾奥瓦州,1870年2月3日。’这注释有两点不当。第一,当时的联邦共有37个州,37个州的3/4应该是28个州,不是注释说的29个州。……”【注释】李道揆:《探析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美国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2页。【注尾】

  不过,从笔者所掌握的材料来看,结论却与李道揆先生的不同。现提出来就教于李道揆先生。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多以判例为其法源,但美国国会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这些成文法后经美国国家档案馆分门别类,并由美国国会众议院法律修订咨议局于1926年编纂出版,取名U.S.Code。我国学者通常把它译为《美国法典》,该法典共有50个Titles。英文中的Code 意为“法典”。但《美国法典》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典,如民法典或刑法典,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它并不是就某个法律调整对象进行规范的。可以说,它更像是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汇编。然而,学者们一般并不做这样严格的区分,仍将Code译为“法典”,并且按照大陆法国家法典的编制体例和结构,将Title译为“编”;当然,也有译为“篇”的。“编纂”如此庞大的一部“法典”出现个别不精确或者不甚妥当的地方也并非怪事。只是李道揆先生所举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注释的例子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是一个“欠妥的地方”。

  关于美国宪法如何修正的问题,宪法第5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国会在两议院议员的2/3多数认为必要时,应提出对于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根据各州2/3的州立法机关的请求,应召开宪法会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两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3/4的州立法机关或者经各州3/4的州宪法会议批准后,应作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实际生效。”【注释】《美国法典:宪法行政法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注尾】

  具体来说,第15条宪法修正案是1869年2月26日由国会提出的,美国当时共有37个州其3/4应该是28个州,而U.S.Code 注释中却说有29个州批准,刚好多了一个。在李先生看来,显然,这是一个计算错误。

  如果这是一个十分幼稚的计算错误,在U.S.Code每隔数年就重版一次的情形下,编者为什么迟迟发现不了这一笔误或印刷错误?

  其实,美国人坚持说有29个州而不是28个州批准了第15条宪法修正案,自然有他们的道理。原来,这一令人迷惑的现象是由于纽约州的反常做法所造成的。

美国国会1869年2月26日向各州议会提出第15条宪法修正案之后,内华达州率先于1869年3月1日批准了该条修正案,随后西弗吉尼亚州于1869年3月3日批准。继西弗吉尼亚州、伊利诺伊州(1869年3月5日)、路易斯安那州(1869年3月5日)、北卡罗来纳州(1869年3月5日)、密歇根州(1869年3月8日)、威斯康星州(1869年3月9日)、缅因州(1869年3月11日)、马萨诸塞州(1869年3月12日)、阿肯色州(1869年3月15日)、南卡罗来纳州(1869年3月15日)、宾夕法尼亚州(1869年3月25日)之后,纽约州于1869年4月14日也批准了第15条修正案。然而,由于该州的反对势力强大,迫于压力,该州议会于1870年1月5日又通过决议撤回了其批准(and the legislature of the same State passed a resolution January 5, 1870, to withdraw its consent to it, which action it rescinded on March 30, 1970)。【注释】House of Representativ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ashingt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0), p.18.【注尾】

纽约州的这种“出尔反尔”的反常做法当时并未引起人们的过分关注,但到了第28个州艾奥瓦州1870年2月3日批准该条修正案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此时,联邦政府便面临着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首先,如果此时宣布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已经完成,那么,则可能遭到纽约州的质疑。纽约州可能会说,我们的批准已经撤回,你们凭什么还将我们计算在内?在只有27个州批准的情形下即宣布该条修正案已经获得批准,这明显违反了宪法。考虑到纽约州当时的具体情况,由此而引发一场宪法诉讼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其次,如果联邦政府宣布纽约州的撤回行为无效,则其宪法依据何在?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州批准之后便不能撤回。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宪法诉讼,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种十分谨慎且灵活的做法,即没有在艾奥瓦州1870年2月3日批准时宣布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已经完成,而是等到内布拉斯加1870年2月17日批准后才由国务卿于1870年3月30日正式宣布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已经完成。但是,为了表明不赞成纽约州的“出尔反尔”的撤回行为的立场,联邦政府仍将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的完成日期定在第28个州艾奥瓦州的批准时间,即1870年2月3日;为了防止纽约州闹起来,同时又宣布有29个州批准了第15条宪法修正案。这样,即便是纽约州真的闹起来,反对将它列入批准的州之列,联邦政府只需将批准完成的日期后退到内布拉斯加批准的日期(1870年2月17日)即可(Ratification was completed on February 3, 1870, unless the withdrawal of ratification by New York was effective; in which event ratification was completed on February 17, when Nebraska ratified)。【注释】Ibid.【注尾】这样,即使纽约州坚持将它排除在外,还剩下28个州,仍然达到了3/4的宪法要求,第15条宪法修正案还是可以获得通过的。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政府采取的这种能进能退的策略,是有意为之,而不是出于什么计算上的错误。

  孙新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