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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外交”国际研讨会综述

 

袁征

 

    2001年5月22日-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主办、加拿大市民社会项目基金(Canadian Civil Society Program)资助的“人权与外交”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国、加拿大、美国、法国和丹麦等国的20多位学者与会。

    人权是当今国际论坛上的重要议题和极为复杂的争论问题,各国之间,尤其是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之间对于人权的含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以及应当如何保障人权都有不同的看法。此次会议本着学术探讨的宗旨,就下述问题展开了坦诚而积极的对话:

    (一) 关于人权的理论

    与会者一致承认,人权是一个源自西方的观念。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对西方人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而与人权观念密切相关的个人自主和民主自由又是同工业资本主义和首先是为了保护工业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兴起相伴随的。但是人权观念产生于西方的事实,并不妨碍它正在逐步被接受为一个普遍的观念。尽管如此,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在人权观念和人权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分歧,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以下一些问题的认识上:

    (1) 西方社会更多地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非西方国家则更强调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即生存权。这一分歧不仅产生于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政治发展史和政治文化上的巨大差异,例如在西方的政治文化中个人主义始终占统治地位,它与非西方文化中盛行的集体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而且产生于两者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容辩驳的事实是,在经济尚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低下、普通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尚无保障的情况下,社会中最受重视的是经济和社会权利,而不是西方国家所强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不发达国家或非西方国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应当受到忽视。事实上,经济现代化离不开政治现代化,一个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得到更好保障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基本保障的社会。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2) 关于政府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美国研究所周琪研究员指出,在西方,人们对政府抱有根深蒂固的怀疑态度,认为在近代社会,唯一有力量能够压迫人作为人而生存的主体或权力,是国家权力。而人的基本权利正是以禁止来自国家的干预、介入为中心而构成的。但在中国,当提到权利时,人们不是期望政府不要干预个人生活,而是期望政府做更多的事情来保障人民的权利。这其实也反映了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在人权内容优先位置上的差别。中国前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使范国祥先生的观点反映了这种认识。他强调,虽然人权不是政府给的,是在社会中形成的,但政府应当发挥落实和监督社会所承认的人权的作用。来自美国的洛克伍德(Lockwood)教授在发言中提出,美国的人权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而非政府组织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世界公民社会,去批评主权国家的错误。

    (3) 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与会者感到,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西方国家一般反对绝对主权,认为人权不仅仅是主权范围内管辖的事情。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主权原则。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非西方国家近代以来受西方列强侵略的历史和它们当今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不利地位造成的。周琪研究员认为,尤其对于中国人来说,由于对几千年来作为“中央帝国”的中华文明的优越感和中国近代史上的痛苦经历所带来的屈辱感,中国人对主权问题非常敏感。而这一点是西方国家难以理解的。

    (二) 西方国家的人权政策及其国内因素

    毫无疑问,每个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到国内政治因素的深刻影响,人权政策也不例外。据此,与会学者就有关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传统、价值观,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国内因素同外交政策的关系,展开了讨论。

    由于美国在当今在世界上的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地位和强加于人的人权政策,其人权外交政策成为与会者讨论的热点问题。美国教授戴维·福赛思(David Forsythe)是一位研究美国人权外交政策的知名学者,曾出版了诸多关于美国人权外交政策的著作。在发言中,他从理论的角度阐述了美国外交政策中的人权因素,认为有四种观念影响着美国的对外政策,即“美国例外论”、自由主义、孤立主义和现实主义。这四种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相互作用,使美国对外政策中的人权因素带有一种不确定性。曾在非政府组织中任职的洛克伍德教授认为,每一个政府在人权方面都有缺点,美国也不例外;如果美国坚持执行国际人权公约,美国社会就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美国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记录很差,原因是它试图逃避其他国家利用国际人权条约来批评美国国内的种族问题。美国研究所袁征博士对影响美国人权外交政策的非政府组织作了介绍和分析。复旦大学陈志敏副教授以1996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的一项与缅甸往来的法律为个案,探讨了美国州和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实行与人权有关的外交的可行性和有限性,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架构对其外交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所的贺文萍副研究员就美国非洲政策中的人权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美国对非洲的人权政策,完全是以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为出发点的;它忽视了非洲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发展水平、集体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不仅如此,美国还对其非洲盟国和非盟国采取了不同的人权标准。

    加拿大学者、前驻华文化参赞和政治参赞查尔斯·伯顿(Charles Burton)就加拿大的人权信条作了阐述。他指出,加拿大的对外政策有三大支柱:推进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和在国外推进加拿大的文化价值观。而支持“良好的治理、民主发展和人权”被看作是对这三大支柱的支持。在他看来,加拿大的对外人权战略可以分为精英、中间和大众三个层次。加拿大帕特·休厄尔教授对加拿大和美国处理人权问题的方法进行了比较,并从历史文化传统和国内政治因素的角度作了探讨。他指出,美加两国在处理对外人权政策时有明显的差别,加拿大更致力于通过多边国际合作来处理人权问题。这一差别主要是美加两国对于世界体系的架构和本国在其中的地位的不同认识所造成。

    关于法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的马胜利研究员就法国外交中的人权政策指出,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重视人权的国家之一。这种政策一方面是其国内政治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服务于法国的民族利益。法国的人权外交政策受到法国政治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利益和法国“大国梦”等因素的影响。法国学者卡伯斯坦(Jean-Pierre Cabestan)则强调,每个国家在推进国际人权方面的作用不尽相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也会对其外交重点有所调整。与冷战时期更加强调国际安全相比,冷战结束后法国政府更加强调人权因素。人权是冷战后欧洲国家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也不例外。

    丹麦学者克里斯藤森(SvendAageChirstensen)指出,纳税人的倾向和态度对丹麦的对外政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领导人的作用相当有限。对丹麦来说,集体安全和民主人权是相互一致的,追求人权就是维护安全利益。

    (三) 人道主义干涉

    冷战结束以来,人道主义干涉日益增多,尤其是克林顿的“新干涉主义”的出现,使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一个激烈争论的主题,争论的中心是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法。关于这个问题,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分析。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论坛》编辑张志洲从哲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他把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的矛盾问题归结为寻求正义与寻求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联合国宪章》尽力将国际关系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人权条款与主权原则完善地统一起来,但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尽力维持人权理想与主权秩序两者的相互依存性和均衡性。然而,离开秩序的正义性追求,会变成不切实际的道德空想,而离开正义的秩序构建则容易滑向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这就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所面对的两难处境。吉林大学的孙世彦对“人道主义干涉”所带来的政治、道德和法律困境进行了分析,认为所有的困境和问题不是“人道主义干涉”自身带来的,而是它们体现出当代国际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内在缺陷。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的李少军研究员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分析了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他提出,干涉主义作为一种政策,其所追求的目标通常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为了“利益”,另一类是为了“价值”。为了“利益”进行干涉,干涉者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某种现实的好处,例如获得势力范围、军事优势、石油资源等;为了“价值”进行干涉,干涉者的目的是要实现某种道德原则,诸如推行人权标准和民主制度等。然而,在实际中我们却发现,任何干涉政策的选择都不可能出于某种纯粹的道德原则。

    中国国际人权协会的谷盛开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本质上是同一个基于主权平等原则的国际秩序的要求背道而驰的。鉴于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世界秩序的基础,尤为重要的是维护联合国的权威,而对自以为是和出于自私自利目的所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必须加以警惕。新华社世界研究中心的钱文荣研究员认为,应当对人道主义干涉作界限分明的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只能在局势已经发展到对于地区和全球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而且只有安理会才可以授权进行干涉。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李兆杰认为,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人道主义干涉无疑是不可取的。

    然而,同中国学者的观点形成对比的是,丹麦学者克里斯藤森在其论文中提出,在现存的国际法下,没有安理会的授权无权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甚至在出于自卫、必要和危难等情况下采取行动也不能为人道主义干预提供法律依据。然而事实是,现存的国际法秩序远不是一个完美的法律体系,违反国际规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例如人权的违反者被国际法有关国家主权和不使用武力的最高标准所保护,而不需要接受强制性的国际仲裁。因此他在其论文中探讨了改变这种状况、对国际制度进行改造的四种战略。

    (四) 中国的人权政策

    中国的人权政策也是此次研讨会的讨论重点。与会中国学者的基本看法是,近20年来中国的人权观念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权状况也已取得了飞速的改善,虽然无可否认中国的人权状况还有待进一步的改善。

    根据北京大学副教授罗燕华的分析,中国的人权观念在1979年至今的20多年时间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间中国经历了三次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热潮。其结果是,中国对人权的认识从把它看作是“资产阶级私有特权的代名词”,转变为认为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要理直气壮地讲人权。“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权这个概念的正确使用,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中共中央党校的李云龙教授对中国人权政策的特点作了阐述。他指出,中国人权政策的特点是政府主导,而至今为止,民间社会的影响有限,这个特点决定了中国发展人权主要是靠政府倡导。

    关于中国对外人权政策发展,外交学院的周启朋教授认为,1993年中国第一次参加日内瓦人权会议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此,中国认识到并接受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普遍性的解释,主动参与到国际社会之中,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的交流与合作,以求同存异的方式进行活动,坚持对话,不搞对抗,进行必要的妥协与合作。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法学专家李林就中国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原因作了如下解释: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更加重视对自身权利的保障;学者的研究推进了国内对人权概念的认识;中国领导人越来越强调人权保障,各级干部的人权意识有所提高;中国不断参与国际社会和国际环境的变化;中国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的需要。

    在中国的人权政策方面,与会外国学者提出了许多问题,对此中国学者本着增进相互沟通的精神与他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会议上的发言和讨论反映出,中外学者之间在关于人权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少分歧,其中一些分歧仍然是很深刻的,特别是在人权和主权关系的问题上。而且,一些西方学者对中国显然还缺乏了解。不过,与会者同时感到,在许多问题上,中外学者已经有了许多广泛的共识,而且彼此对对方立场的了解和理解也较之以往有了明显的加深。

    作为会议的成果会议论文集将在年内编撰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