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1993年第3期

 

 

公司的崛起与美国经济的发展

(1850-1930)

 

胡国成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从19世纪50年代起,特别是内战后,美国经济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根据后来的测定,1869-1873年间,年均国民生产总值为91.1亿美元;到1912-1916年间,年均国民生产总值增为625亿美元(均按1929年价格计算),〔1〕在45年间,增长近7倍!这一时期中,美国经济完成了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工业生产超过英国而跃居世界首位。造成这一时期美国工业和经济高速增长的宏观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技术的进步,先是蒸汽动力后是电力的使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业的长期稳步发展,为工业起飞积累了必要的资金;内河航运和公路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扩张以及电报电话业务的发展使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成为可能;工业的发展又推动了美国对外贸易的扩大,使美国商品拓展了海外市场。这些发展和变化无疑推动并加速了美国工业和经济的发展。

    在考察美国这一时期工业和经济发展的进程时,人们可以看到,以前并不引人注目的社团组织——公司、尤其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及其产品在工业产值中所占比重均有惊人的增长,公司的发展与工业的进展同步进行。这说明,公司在美国工业和经济发展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公司是如何崛起的?它对美国的经济发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正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公司,最初是指某个人或某些人为了特定的目的,在权力机构的特许下,出资成立的社团组织。这类组织可以运用自己的资金,从事特许状所允许的社会公益和经济活动。这种凭特许状来创办公司的作法起源于中世纪西欧的城市自治。

    早在11世纪英国诺曼王朝(1066-1154)初期,城市的发展推动城市工商业者和平民努力寻求摆脱封建领主统治的途径,他们或者出钱向封建领主赎买、或者要求国王颁发特许状,以求获得保护自己利益的城市自治特权。当时英王为了削弱地方领主的权力,对颁发确认城市自治地位的特许状是很积极的。到了封建社会鼎盛时的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由于专制王权的加强,国王为获得国家经济竞争上的利益和财政的补充,将颁发特许状的作法扩大到了商业领域。一些大型的对外贸易股份公司,如东陆公司、几内亚公司、俄罗斯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等在国王的特许下成立了。英属北美殖民地建立后,英王继续把颁发公司特许状的作法实施到北美。不过,这一作法当时并不普遍。到美国独立时,全国仅有不到24个公司,而且其中没有任何一个公司在商业上具有重要意义。〔2〕美国独立后,各州立法机构继承了批准成立特许公司的这一作法。1790年时,全美国已有40个公司,到1800年时,又增加了近300个。此后,公司的数量大增,到1860年时,在美国已有几千家公司,其中半数是1850-1860年间创办的。〔3〕

    最初的公司,既有非赢利的慈善公司,如医院、学校等(中文翻译中常将这类公司译作“社团”),也有类似现今这种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公司。例如,北美殖民地时期,一些城镇、教会团体、大学和学院等教育组织以及医院,就曾获得英王或殖民政府颁发的特许状,以公司形式组成社团,从而获得自治权。而早期的工商业公司中,主要是运输公司、收费公路公司、桥梁公司、运河公司、银行以及保险公司。这些公司,无论是工商业公司还是慈善社团,大多是根据权力机构颁发的特许状成立的特许公司,它们都拥有某些特权,如公路公司强迫私人土地拥有者出售筑路用地的土地征用权;轮船公司占据港口建筑用地的土地占有权;银行发行银行券或钞票的垄断权;或贸易公司经销某种商品的独占权。特许状本身就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准许从事某类工商业或其他事业的许可证。因此,它实际上被认作是一种垄断权或特殊的管辖权的赋予。正因为如此,这种管理特权或垄断权的赋予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所以,每一张特许状的发放都要由州立法机关颁布一个特别法。特许状上载明公司的性质、目的、所在地、能够使用的资本数额及立法机关赋予该公司的某些管理特权或垄断权。尽管这种作法既费时、又费力,甚至需要公司的创办者花费不少钱财,但在当时却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它体现了州主权向私人团体的延伸。而早期工商业特许公司创办者的目的主要是在于追求这种管理权或垄断特权,以使自己在经济上获利。

    尽管美国立国初期由州法律机构授权成立的公司已与殖民地时期由英王或殖民政府授权成立的公司有了质的区别,但就特许公司这一共同点来说,美国立国初期的公司尚带有封建主义的尾巴。难怪阿瑟·米勒将公司看作是“国家中的封建实体”。〔4〕这种拖着封建尾巴的特许公司制度显然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被一些人看作是对美国民主制的新威胁,他们指责说:“允许在这片土地上遍布着公司,就是允许一个特权贵族(即使没有授予他们这样的称号)阶级的存在。”〔5〕当美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要求扫除这一公司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时,各州的立法者们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未经多少犹豫便把特许公司制变成了一般公司制。1811年,纽约州率先制定了有关工商业的一般公司法。26年后,康涅狄格州也制定了自己的一般公司法,到1860年时,各主要工业州均制定了某种形式的这类法律。根据一般公司法,企业或个人无须经立法机构的特别立法行动,只要符合该法的一些简单规定和要求(如:把一定比例的股本解入银行;股票发行时,价格不得溢出其票面价值;不得以股本作为股息来支付等),即可成立公司。没有了特别立法行动,特许公司的特权便自然丧失,所有的公司均可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经济活动和竞争,这无疑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创造了适当的环境。从1811至1848年,在纽约州一般公司法制定后的37年时间内,该州成立了226个纺织品公司、63个金属制品公司和15个玻璃制品公司。〔6〕如果说美国立国之初的特许公司制不过是这一带有封建色彩的制度本身的惯性运动使之从殖民地时期自然而然地进入了资本主义时期,那么,从各主要工业州的一般公司法制定开始,公司这一“封建实体”则在经济发展要求的推动下,被改造成了适用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组织形式。

    推动公司数量大增的根本动力在于经济的需求,尤其是筹集资本的需求。从1810年代起,美国进入工业革命时期,以动力传动机器装备起来的近代工厂的建立,在当时已非个人财力、甚至合伙人的财力所能完成。在18世纪末期,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运转的工厂,即使是使用水力磨粉机的磨面厂,平均2.5万至3万美元的资本就足够了;但是,要建立一个由水力涡轮机或蒸汽机提供动力来带动各类工作机生产产品的近代工厂,在1860年时则需要投资50万至100万美元。尤其是19世纪中期兴起的铁路建筑,更是需要巨额投资。美国的第一条铁路巴尔的摩—俄亥俄铁路的投资额为1500万美元,伊利铁路的投资额为2500万美元,纽约中央铁路为3000万美元,而当时(1845年)在美国仅有3个家族,即阿斯特家族、施托伊弗桑特家族和范德比尔特家族持有实际上超过1000万美元的财产。〔7〕因此,私人要筹集到建立近代工厂或修筑铁路的必要资本,唯一办法就是通过组织公司,将数量远比合伙人多得多的大量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1813年,“波士顿协会”的一批商人在马萨诸塞州的沃尔瑟姆成立了波士顿工业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美元,不久又增为60万美元。该公司从英国引进几套动力织布机,于1815年在美国建立起第一个从梳棉到织布全部工序都在工厂中以机械化生产来完成的近代纺织工厂,美国工厂制度由此发端。该公司经营很成功,在1817-1822年的5年间,分红总数超过了股票原价。这使得许多创业者纷纷效法其公司的组织原则。从1800至1823年,北部制造业为主的8个州中创建了557个公司,核定资产为7200余万美元。其中,马萨诸塞州有161个公司,资产800万美元;纽约州有203个公司,资产2000万美元。〔8〕每一个公司的投资者数量都远远超过以前的合伙企业。马萨诸塞州西方铁路公司的投资者在1838年时为2331人,纽约中央铁路的投资者在1853年时为2445人。〔9〕

    除了筹集资本这个根本动力外,促动公司崛起的另一个经济因素在于信用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票据交换制度的普及。美国的商业票据交换在银行业中很早就存在,到内战前已相当普遍。证券交易所中的各种证券交易、尤其是股票和债券的交易,也在1812年英美战争后以及1830年代开始的铁路建筑狂潮中大规模地发展起来。票据交换制度的普遍化使得投资者购买的股票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得以兑现,甚至进行投机,而不必局限于领取股息。这样,就使得收入不高,但手中持有暂时不用的现金、却不能保证未来一段时期也不必动用这笔现金的人,能够加入到购买股票的投资者行列中来。这批人的数量很大,在信用和票据交换制度的保证下,他们可以不必在股票购买中驻足不前,投资者的数量和范围因此而大规模地增加和扩大。投资者的增加推动了公司数量的增加。内战后,以J.P.摩根公司为代表的投资银行的兴起,及后来的投资信托公司的兴起,更使得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大增。完全可以说,“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私有企业向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逐渐转化的主要基础。”〔10〕

    公司建立起来了,但它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却在相当一个时期内未能解决。美国宪法中确认了国家的主权地位及个人的权利,但对由许多个人组成的公司这类社团,却毫无涉及。公司究竟在法律中处于何等地位?它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这是关系到公司制度能否在美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没有法律地位,得不到法律保护,公司便可能在其他强有力的权力的挤压下,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是1819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达特默思学院诉伍德沃德案”中完成的。达特默思学院是根据英王乔治三世于1769年12月13日颁布的特许状,由英国牧师埃利埃泽·惠洛克博士出资、按公司形式创建于康涅狄格河畔的一所印第安人慈善学院。1816年,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先后颁布三项法律,将这一私人机构改变为公共机构;将学校董事会成员由原来的12人扩大为21人,新增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权归新罕布什尔州政府;同时组成一个25人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和控制校董事会的重大行动,监督委员会成员中的21名由州政府任命。〔11〕达特默思学院董事会认为,允许该学院建立的特许状是一个契约,而该州的上述法律践踏了原来的契约,因而对州议会创立的该学院监督委员会主任威廉·伍德沃德提出起诉。学院方面被州法院判为败诉后,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819年2月2日的判决中宣布:公司的特许状“是一个契约,其义务不能被损害,否则将违反合众国宪法”,“本案特别裁决中所陈述的新罕布什尔州议会的几项法律与合众国宪法相矛盾,特别裁决判定原告胜诉。因此,该州法院的判决必须撤销。”

〔12〕

    在裁决书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描述:“一个公司就是一个人造的人,看不见、摸不着,仅仅存在于法律的考察中。作为纯粹的法律创造物,它仅仅具有允许其创立的特许状赋予它的那些特征,这些特征既表达了它的存在,也依附于它的存在。……其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永存,以及个性(如果允许这样表达的话);由于这些特征,多人的永恒继承权被认为同个人的永恒继承权一样,可以作为单个人的权利来行使。这些特征使得一个公司可以管理自己的事务,掌管自己的财产,而避免由于财产继承中不断转让而带来的错综繁杂的事务,及危险和无尽的困境。……多人的永恒继承权是可以像一个永恒的人那样来促进某个特定目标的。不过,这个人不能分享国家的民事管理权,除非这正是它创立的目的。它的永存并没有赋予它政治权力或政治特征,但人类的永存则把这种权力和特征赋予了一个自然人。它不是一种国家的工具,但一个自然人却能行使国家的权力。”〔13〕在马歇尔的阐述中,公司在法律上被看作是具有永久生命的法人。这一特征使得企业公司具有了个人业主或合伙企业所没有的优势。由于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永久的生命(除非公司依法破产或解散),其生命与该公司投资者(持股人)的生命无关,因此,当一个持股人死亡,其股票可以转卖给他人而不必影响公司的业务。但在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死亡或者撤资,那么企业就得宣告解散或重组。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这势必要影响其经营活动,有时甚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显然为公司的崛起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司相对于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另一个优势便是有限责任的确定。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如遇破产,个人业主或企业合伙人必须依法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即是说,除了投入企业的资金遭受损失和被用来偿还债务外,在投资不足以抵债的情况下,他还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住房等不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手段。他因此而会失去住所及全部个人财产,成为一贫如洗的穷光蛋。如果全部个人财产仍不足以抵债,他还会被判监禁,甚至坐死狱中。公司被赋予有限责任,则避免了这种令投资者感到心惊胆寒的个人悲剧。所谓有限责任,主要是指投资者除了就其认购的股份尽出资的义务外,不负其他任何个人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投资者最多不过是损失其认购股份时的全部投资(有时他还可以分得公司偿债后的剩余财产),而不会失去住房和全部个人财产。这就免除了投资者个人的后顾之忧,使得投资办企业这类事情从一项以全部个人财产甚至生命去冒险的危险事业,变成为一种不那么危险的事情,从而鼓励了更多的人加入投资者的行列。

    但有限责任并非从一开始就赋予了公司,事实上,美国最初的公司一般都不具有有限责任。许多州在公司特许状中规定,开业公司的持股人,或是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那样,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是像英国的股份两合公司那样,对公司债务承担“加倍责任”,即承担资金数额相当于其投资额两倍的债务责任。〔14〕直到1830年,马萨诸塞州才通过了一个一般有限责任的法案。1848年,纽约州也准许了有限责任。到1860年时,有限责任的原则才开始在各州普遍化。有限责任的普遍赋予,成了推动公司在美国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

    由于公司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的改善,及公司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从19世纪50年代起,公司进入迅速发展时期;内战后,公司数量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更是迅猛增长。到19世纪末,工业企业、铁路、公用事业、保险业等领域广泛采用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在农业和商品零售业方面,公司尚不占统治地位。1899年,工业公司的产值在美国工业总产值中占据了2/3。〔15〕到1904年时,这个数字上升为3/4。〔16〕而到1919年时,由于生产的集中,工业公司数量有所减少,但仍有91000家,它们在各类制造业组织形式中的比重为31%,但雇用的工人占制造业工人的86%,生产的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7%!〔17〕可以说,公司已经成为美国经济中的基本组织形式。

 

 

    公司的崛起及其迅猛发展无疑推动了美国工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它首先解决了美国进入工业革命后,经济起飞时期的资金筹集问题。资金的筹集是经济起飞的一个基本要素。没有资金,或者不能有效地将资金筹集起来进行投资,便无从谈到经济的发展和起飞。19世纪50年代时,美国持有兴办近代企业所需的巨额资金的个人或家族极少,依靠他们来兴办近代企业,不可能使企业和经济迅速发展。此时的银行处于“自由银行”时期,国家没有统一的通货,银行资金有限,信誉也不高,在经营方向上仍未摆脱投资商业和土地业的传统。它也许能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满足企业家的部分要求,特别是在流动资金方面的要求,但却不能指望银行在提供工业创办资金方面有大的作为。这一时期,相当数量的个人或家庭手中握有一定数量的闲散资金。就个人和每个家庭来说,这笔资金并不多,但众多的个人和家庭的闲散资金集合起来,却足以支持相当数量的企业的创办,造成一种工业化运动。问题是以什么方式使得这些人愿意把这为数不多的资金拿出来,投资到工业和经济的发展中去。

    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有效地解决了美国工业和经济发展的筹资问题。它通过发售股票和公司债券等形式,把个人持有的有限资金集合起来,投入到企业的创办中。由于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所具有的无限生命和有限责任,加上公司经营的普遍成功,以及投资银行和投资信托公司对证券交易的推动,使得大量的投资者和社会闲散资金卷入了企业的创办和其他各类经济活动,给美国社会造就了一场规模浩大的工业化运动。据统计,1879年美国投入工业的资本为48亿美元,1919年增加为460亿美元(均按1929年价格计算),〔18〕增长了近10倍!当然,这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投资来源于公司本身的内部积累,也有一部分投资是来源于银行和政府的贷款,但1919年的国内私人投资总额按当年价格计算,为172亿美元〔19〕(1919年工业投资总额按当年价格计算为400亿美元)。这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如果没有公司的组织形式,显然是难以筹集到如此巨量的私人投资的。

    公司不仅解决了企业创办的资金问题,而且促动了企业和生产规模的扩大。既然许多个人为了创办企业、获得利润,可以将各自手中的资金集合起来,那么,许多公司或者法人为了创办更大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将各自持有的资产集合起来也就不应有什么障碍了。因此,可以说,公司的组织形式本身就包含了企业规模扩大的种子。许多大规模的企业,特别是铁路的创办,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公司的形式。随着公司普遍的经营成功和生产的发展,企业公司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为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便自然而然地采取各种形式的联合,从而导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在美国,企业的联合主要采取了托拉斯和控股公司的形式,这是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的发展。尽管这种发展充满了公司间尔虞我诈、你死我活的经济战争,但公司规模的扩大客观上却推动了生产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又带动了市场的扩大,在铁路公司提供了纵横全国的铁路网的基础上,美国于19世纪70-80年代形成了全国性的国内市场,为生产和经济的继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保证。

    除了筹资和生产规模扩大外,公司还直接推动了企业管理的改进。直到19世纪40年代以前,在美国的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中,业主们依然是集所有权和管理权于一身,并且一般仍采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和极简单的复式簿记的会计方式。许多情况下,还采取将原料供给工人,由工人在自己家中完成产品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即使是在雇用工人较多的工场中,也仅用监工来管理,工人们在简单的机械上或以手工来完成生产产品的全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商人定期收购后,拿到市场上去出售。〔20〕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或工场主们很少去考虑市场的变化。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便借此以其神秘的力量控制着企业主和商人。

    公司崛起后,由于企业的投资者队伍扩大,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再像个人企业主或企业合伙人那样独自或合伙拥有企业的产权,家长式的管理便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公司从一开始就是由股东们选出的一些代表、以公司全部资产的受托管理人的身份来进行管理,所有权和管理权便自然分离。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和流通过程变得复杂化了,各类经济活动的数量大增,已远非昔日业主个人的家长式管理所能应付。为了适应大规模生产和市场的需要,为了使企业保持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利润和较低的成本,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管理。这使得管理逐渐专业化和技术化,以至最后发展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公司的管理权,而不是它的所有权,便逐渐落入一批精通这门专门学问的人手中。在美国,最先采用类似现代公司管理机构的企业是铁路。铁路要快速、准时、安全地运送货物和旅客,需要维修和保持设备的完好,是对技术性和协作性要求很高的一个部门,必须要有一个相当规模的组织来进行管理。因此,从19世纪60年代蒸汽机车在美国普及开始,各铁路公司便普遍建立起了各自的规模可观的管理机构,并在实际的运作中不断地使之完善和发展。1886年,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董事长小查尔斯·亚当斯在总结该公司的管理制度时,曾说:“在这个现代的铁路公司中存在着五个部门。第一是财务部门,它是整个公司的筋腱,是它的筹款委员会;第二是建筑部门,其首脑是负责设计线路的总工程师;第三是运营部门,其首脑为总监管;第四是商务部门,由贸易总经理负责照管;然后,第五是法律部门。公司的律师负责全部法律文件、诉讼及其他有关业务,有大量的事情要做。这些部门的职责就像合众国政府的职责那样复杂多样,各部门的首脑组成了一个内阁,整个机构围绕其运转的中枢人物便是总裁。”〔21〕可见,此时铁路公司的管理已经彻底改变了早期企业家长式的管理方式,形成了类似今天大企业使用专门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的方式,并将这种管理方式发展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鉴于铁路公司在管理变革上的成功,随着工业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内战后,美国制造业公司开始纷纷效法铁路的作法,建立起了现代工业公司的管理体制。19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工业公司在工厂一级的生产管理中开始推行“泰勒制”。这种管理方式无疑加强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加深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但对于有效地组织大规模的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却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公司一级,大工业公司都相继建立了由功能不同的各部门组成的中心管理机构来监督和协调整个公司的经营和生产活动。通常这些部门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管理部门。如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美孚)便建立了这样的公司管理机构。该机构由分别负责国内商务、国际贸易、储油、精炼和运输的不同委员会组成,由高级主管人员组成的一个执行委员会则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和经营活动。〔22〕

    资金的筹集、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的科学化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起飞的三大要素,公司的崛起有效地解决了其中的两个要素问题。很显然,公司加快了美国经济发展的步伐。

    由公司的崛起而带来的管理上的变革,其社会意义甚至比它在经济上的意义更为深远。在公司中,管理机构的管理代替了原来业主的直接的个人管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投资和雇工等决策由公司管理机构根据市场的变化自行做出,摆脱了过去完全受制于市场的局面,公司因此而获得了以往由市场来担负的某种程度的协调商品流动的功能。这种状况使人们感到,“在许多经济部门内,管理,这只看得见的手,代替了亚当·斯密所说的市场力量这只看不见的手。”〔23〕尽管还不能完全摆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控制,但人们在研究市场后,根据其变化所做出的正确计划和决策却表明,以往在人类经济活动中作为一种对立的外在力量而存在的市场,已经开始被揭去其神秘的面纱;成功地从事了管理的人们已经获得了某种调节和控制自身经济活动的能力,从而开始从被动的经济行为人转变为主动的经济活动家。个别企业相对于市场来说的被动行为转变为以管理来使之与市场变化相协调的主动行为,这一趋势为更高级、更大范围内的管理和调控展示了前景。既然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活动的增加,公司可以通过管理的变革来保证本企业生产和销售的正常发展,从而使企业获得利润,那么,当全国范围内众多企业公司的生产和经济活动扩张到一定规模时,要继续保证经济的正常发展和企业赢利,合乎逻辑的作法就应该是全国范围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这种趋势所表明的逻辑将是对统治了美国经济百年之久的自由放任理论的一个强有力的挑战。

    此外,在美国经济发展中,公司普遍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使得这种公司成为美国经济组织中最典型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多种股票和公司债券,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据统计,1929年时,宾夕法尼亚铁路公司的股票持有者(投资者)为23.3万人,通用汽车公司的股票持有者为35万人,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投资者人数竟达60万人。〔24〕在这些人数众多的投资者中,绝大多数都是仅持有公司极少量股票的小投资者,甚至包括一些普通的雇员和工人。在这种股份公司中,建立在一种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作为前提的资本,已经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组成公司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它的企业也当作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资本作为私人所有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限界以内的场弃。”〔25〕此外,在股份公司内,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已经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劳动也已经完全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股份公司的这种发展为资本再转化为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准备了条件;同时也为以往与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单纯的、共同生产者的职能,即转化为社会的职能奠定了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共同生产方式过渡的过渡形式”。〔26〕

   

 

    公司的崛起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公司的继续发展及其规模在一段时期内的持续扩大,却一度给美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甚至政治生活造成了威胁。

    19世纪70年代末,随着动力的改进,新发明、新技术的推广,铁路的扩张和电报、电话的使用,美国的各类企业,尤其是企业公司,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而千方百计扩展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掀起了一个企业联合与兼并的浪潮。各类企业和公司最初主要是通过签订共同经营(普尔)协议来避免日益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的损害,当普尔协议在1887年被《州际贸易法》禁止后,企业和公司又多采取相互渗 股或大公司收购小公司股票的联合与兼并形式。这类联合与兼并,通常导致托拉斯和控股公司的出现。到美国企业联合运动的第一个高潮接近尾声的1904年,包括铁路、石油、钢铁、矿产、制造业(制糖、烟酒、铅制品、绳索业、食用油炼制、肉类加工业等),以及以电力工业为主的公用事业等主要工业部门的联合与兼并已经完成,全国出现了445家托拉斯,其中318个重要的工业托拉斯聚集的资本达72.5亿美元,拥有工厂5288个。在这些重要的工业托拉斯中,美国钢铁公司的资本14.04亿美元,控制的工厂约785个;标准石油公司资本9750万美元,控制的工厂约400个;联合烟草公司资本5.03亿美元,控制的工厂约150个。在公用事业领域,几个大的托拉斯联合了1336个公用事业公司,资本达37.4亿美元。在铁路系统,6个金融垄断组织控制了全国95%的铁路,资本占铁路总资本94亿美元的80%。当时,各类托拉斯的总资本超过200亿美元。〔27〕到1919年,美国企业联合的第二个高潮来临前夕,仅占企业总数3.6%的大企业公司雇用了全国56%的工人,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7.8%。〔28〕

    公司规模的扩大,使得公司本身在社会中的作用发生了演变。最初,州立法机关向公司发放特许状时,主要是考虑公司的建立有利于本州经济的发展、公共基础设施的改进和公众社会生活的改善;而初期的一些公司,如公路公司、桥梁公司、运河公司以及以公司形式组织起来的慈善社团,也确实发挥了上述功能。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许多经营性公司的创办者和投资者也获得了可观的利润。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及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主要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利润的本来面目日益显现,逐渐演变成置公众利益于不顾的拼命寻求扩大私人商业机会的工具。它们千方百计地逃避和摆脱公众和政府的监督和控制,甚至以自己雄厚的财力为基础,寻求与此相称的对政治生活的控制权。

    在公司联合与兼并过程中,大公司凭借自己占有的雄厚资本,使用各种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来对付中小企业竞争者。为了应付某一地区的竞争,它们可以在这一地区降低自己的商品价格,而在另一地区相应提高价格来获得补偿。为了挤跨竞争者,它们可以蚀本推销某些以特殊商标为标志的商品,待垄断了该地区该类商品市场后,再提价销售以普通商标为标志的该类商品。大公司凭借垄断优势,经常强制推行“结卖合同”,用搭卖的方式把销路不畅的商品与畅销商品或生活必需品一起推销出去。它们还利用回扣制度或优先合同制度来承揽业务或占领商品市场,有时甚至不惜使用黑名单、联合抵制、间谍活动、恫吓等手段来对付竞争者。这类不公平竞争的结果,常常使中小企业陷于破产,遭到兼并。从1895-1904年的10年间,美国“几乎有一半企业被吞并了”。〔29〕

    公司的联合与生产的集中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但通常消费者和普通公众却未能由此受益。1907年,美国商务和劳工部所属公司事务局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1897年后,“标准石油公司不断地利用自己的权力,不仅绝对地提高了成品油的价格……而且相对地提高了原油的价格。”〔30〕工业公司的联合与兼并造成了大批工人的技术性失业,而且联合与兼并所造成的大企业公司还利用资本合并后所增加的力量来对付工人运动。美国钢铁公司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禁止本公司的工人建立自己的工会,同时依靠自己在钢铁业中的垄断地位,成功地阻止了其他钢铁公司工人工会组织的建立,致使该行业工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只能孤身面对强大的资本统治。个体农民和中小农场主则受尽了大铁路公司肆意操纵运价和运费区别对待的盘剥。

    公司在联合与兼并过程中,经济以增资和组建新公司的名义发行股票。这类股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掺水股(虚股)。1901年,美国当时最大的垄断企业公司——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账面资本总计为14.04亿美元,其中优先股5.1亿美元,普通股5.08亿美元。但是据联邦公司事务局后来的调查证明,该公司组建时全部资产的实际价值(包括矿产)总共只有6.82亿美元,50%以上的账面资本没有任何实际上的有形财产作担保。即是说,该公司所有的普通股和1/4以上的优先股都是掺水股!〔31〕股票发行中掺水股增多无疑增加了经济的不稳定性,这正是导致1929年美国经济大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巨型企业公司已经在美国一些重要的工业部门中占据了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垄断地位。美国烟草公司在1900年时控制了除雪茄外的美国其他烟草产品的50-90%;标准石油公司在1906年时控制了全国石油精炼产品的91%,〔32〕美国制糖公司在1895年时控制了全国砂糖生产的95%。〔33〕如果以“任何联合只要控制一个工业部门80%的产量,就能支配其余20%的价格”〔34〕这一标准来衡量,那么这些大公司在当时确实已取得了名副其实的“垄断”地位。这类巨型公司的规模使得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机构相形见绌。实际上,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已有人撰文指出:大公司,作为组织单位来说,其规模远远超过了各州的政府机构,相比之下,各州政府机构小得就像是这些公司的封地。〔35〕1886年,联合太平洋公司董事长小查尔斯·亚当斯也曾不无夸耀地宣称,如果用该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活动与合众国政府做个比较的话,那么,“后者在它存在的头50年中,其从事的事务简直微不足道”。〔36〕到1912年时,摩根集团在全国112个公司中拥有341个董事职位,总资本达222.45亿美元。这个并不完全的统计数字是全部新英格兰不动产和动产估值的3倍多,是南方13个州全部财产价值的2倍多,比密西西比河以西的22个州的全部财产还要多。〔37〕更有甚者,摩根家族控制的银行在联邦储备系统建立之前,实际上竟充当了美国的中央银行。

    这些在经济生活中取得了统治地位的大公司不断地使用各种合法与非法的手段来对国家的政治生活进行干预和控制。这一时期,大公司向美国两大政党领袖的竞选提供政治“捐款”已司空见惯,而用金钱直接收买政界人士的事件也不足为奇了。如标准石油公司便通过安排亲信进入政界的方法,打通了通往华盛顿的所有渠道,国会中许多议员都是领取该公司“薪金”的人。1885年,纽约一家石油公司控告标准石油公司为破坏原告的工厂,贿赂工厂经理将石油加热到能炸毁工厂的程度,但由于法官得到了标准石油公司的贿赂,只以轻微的处罚了结此案。〔38〕一些大铁路公司在某些州中占据了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后,实际上成了该州除参、众两院外的“第三院”。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一切涉及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垄断问题的立法和判决,最终均出自设在萨克拉门托第四街和汤森大街上的该公司的办公大楼。〔39〕

    大公司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引起了工人、农民、中小企业主及消费者等各阶层公众的普遍不满,而它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和庞大的组织系统进而企图控制国家的政治生活、甚至政权的趋势,则引起了包括政界人士和知识阶层人士在内的更多的人的不安和忧虑。在他们看来,这种趋势与美国宪法中体现的民主原则根本冲突。在大公司刚刚从联合与兼并序幕中诞生的1870年,美国著名政治活动家和历史学家亨利·亚当斯(即联合太平洋公司董事长小查尔斯·亚当斯之弟)就曾悲观甚至略带绝望地写道:伊利铁路公司已经“证明它能够制服和践踏法律、习俗、礼仪以及社会所知的一切限制而可以毫无顾忌,并且迄今也没有被制止。在美国,人们普遍相信,比伊利大得多的公司最终成功地指挥政府的时代即将到来。”〔40〕

    要避免这种状况出现,就必须遏制住大公司的这种发展趋势。然而,在“达特默思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不仅赋予了公司以法人的地位,而且也赋予了私人公司以不受政府管制的权利。〔41〕这是当时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自由放任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大公司对国家经济生活控制局面的形成,公众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他们纷纷要求政府对大公司进行管制。19世纪60年代末,在美国中西部农业州兴起了一个反对铁路公司和工业公司盘剥、保护农民利益的“格兰其运动”。70年代,在格兰其运动的高潮中,中西部主要农业州纷纷制定了管制铁路运费和仓储业务的法律。1876年,商人芒恩及其合伙人斯科特由于未获许可证而在芝加哥经营谷仓,并收取高于州法律确定的仓储费而被伊利诺依州管制机构判定违反该州1872年的货栈法。芒恩不服,反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伊利诺依州立法管制谷仓的作法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1877年3月1日,联邦最高法院对“芒恩诉伊利诺依州案”作出裁决,驳回了芒恩对伊利诺依州的指控,判定货栈和仓储业务“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可以被管制。对于原告律师提出的货栈管制是一种涉及州际贸易的管制,这种权力只应属于联邦政府的辩护,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国会制定涉及州际关系的法律以前,州可以行使管理州际关系的全部权力,即使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可能间接地涉及到它的直接司法权限范围以外的贸易。”〔42〕“芒恩案”的判决,反映了随着形势的变化,司法部门关于私人公司不受政府管制的立场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预示着美国经济生活中自由放任思想开始面临危机。尽管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在1886年“沃巴什、圣路易斯和太平洋铁路公司诉伊利诺依州案”中又否定了州对州际贸易的管制权,但判决的结果,不过是将这种权力转移给了原本就应拥有它的联邦。

    1887年,国会制定了《州际贸易法》来管制铁路公司的运营及运价。最初10年,州际贸易法的管制并非很有效,但它的制定却为联邦政府承担管制某些特定的经济部门,乃至管制整个经济奠定了一个基础。它毕竟是美国联邦政府管制除银行业之外的经济部门的第一个法律,从而开创了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先例,并对此后推动联邦政府管制权力的扩大有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州际贸易法的出现预示了统治美国经济的自由放任理论的衰落,虽然从自由放任向国家干预时代的转变尚须时日,但它毕竟已经开始。

    如果说州际贸易法的制定不过是体现了联邦政府对有其巨额投资(大量的联邦赠地和部分贷款)的工业部门——铁路进行的管制,那么,反托拉斯法的制定则标志着联邦政府对严格意义上的私人公司的管制。1890年和1914年,国会分别制定了《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将限制和减少竞争、企图垄断的公司及其实行的价格差别对待、订立销售合同、购买竞争者的股票、大公司之间的联锁董事会等经营活动宣布为非法。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又宣布:“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均为非法。”〔43〕

    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期,由于各类公司、包括大公司和大银行,在30年代经济大危机中都表现得无能为力,在公司的经营和生产规模扩大到全国、甚至世界范围,经营活动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它们无法通过自身的活动或联合行动来恢复和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于是,国家便自然而然地承担起了这一责任。联邦政府在工业、农业、银行和金融业、社会救济和保险业等各经济领域中加强了干预和管制,同时大幅度改革了国家财政政策,增强了联邦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在美国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广度和深度上实行了联邦政府对经济的管制,使美国经济进入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新阶段。

    从公司崛起引起管理上变革的逻辑来看,美国经济进入国家干预和管制时代的这个结果,正是公司的崛起及其发展的必然归宿;而这个结果又为美国工业和经济的继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

   

注释:

 

〔1〕Bureau of the Census,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Historic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lonial Time to 1970. Washington, D.C. 1975. p.139.

〔2〕Henry C. Dethloff& C. Joseph Pusateri ed., American Business History: Case Studies. Illinois. 1987. pp.182-183.

〔3〕Jonathan Hughes,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Illinois. 1983. pp.129 - 130.

〔4〕Arthur Selwyn Miller, The Supreme Court and American Capitalism. New York. 1972. p.14.

〔5〕Dethloff&Pusateri, American Business History. p.215.

〔6〕Mansel G. Blackford & K. Austin Kerr, Business Enterprise in American History. Boston. 1986. p.146.

〔7〕Dethloff&Pusateri, American Business History. p.183.

〔8〕吉尔伯特·C·菲特、吉姆·E·里斯:《美国经济史》,辽宁出版社1981年版,第266页。

〔9〕Dethloff&Pusateri, American Business History. p.184.

〔10〕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6页。

〔11〕Dethloff&Pusateri, American Business History. p.159.

〔12〕Ibid., pp.158-159, 160.

〔13〕Stephen B. Presser &Jamil S. Zainaldin, Law and American History: Cases and Materials. West Publishing Co. 1980.p.346.

〔14〕Ross M. Robertson & Gary M. Walton,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Economy. New York. 1979. p.208.

〔15〕菲特和里斯:《美国经济史》,第463页。

〔16〕Blackford & Kerr, Business Enterprise in American History, p.169.

〔17〕Dethloff&Pusateri, American Business History, p.184.

〔18〕菲特和里斯:《美国经济史》,第461页。

〔19〕Economic Statistics Bureau of Washington, D.C., The Handbook of Basic Economic Statistics. 1951. p.224.

〔20〕Alfred D. Chandler, Jr., The Visible Hand: The Managerial Revolution in American Business.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78. pp.15-16; 50-64.

〔21〕William Greenleaf ed., American Economic Development Since 1860: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1968. p.97.

〔22〕Blackford & Kerr, Business Enterprise in American History, p.184.

〔23〕Chandler, The Visible Hand. p.1.

〔24〕Dethloff&Pusateri, American Business History. p.184.

〔25〕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501-502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506页。

〔27〕Harold U. Faulkner, The Decline of Laissez Faire: 1897-1917. New York. 1951. pp.161-162. James B. Walker, The Epic of American Industry. New York. 1949. p.249.

〔28〕Faulkner, The Decline of Laissez Faire. p.155.

〔29〕H.N.沙伊贝等:《近百年来美国经济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19页。

〔30〕Faulkner, The Decline of Laissez Faire. pp.167-168.

〔31〕Ibid., p.167.

〔32〕Merle Fainsod, Lincoln Gordon and Joseph C. Palamountain, Jr., 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New York. 1959. pp.457,455.

〔33〕A.D. Neale& D.G. Goyder, TheAntitust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 Study of Competition Enforced by Law. OxfordUniversity Press.1980, p.19.

〔34〕D.格林沃尔德主编:《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89页。

〔35〕Richard Hofstadter, The Age of Reform: From Bryan to FDR.New York. 1960. pp.231-232.

〔36〕Greenleaf, American Economic Development Since 1860. p.97.

〔37〕Hofstadter, The Age of Reform. pp.232-233.

〔38〕本·巴鲁克·塞利格曼:《美国企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82,279页。

〔39〕Elisha P. Douglass, The Coming of Age of American Business: Three Centuries of Enterprise, 1600-1900.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71. p.345.

〔40〕Arthur M. Schlesinger, Jr., The Cycles of American History. Boston. 1986. p.235.

〔41〕See Presser &Zainaldin, Law and American History. p.351.

〔42〕Edward C. Kirkland, A History of American Economic Life. New York. 1969. p.282.

〔43〕Clair Wilcox & William G. Shepherd, Public Policies toward Business.Illinois. 1975. p.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