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

中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一个力图挽救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改良方案

 

【注释】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注尾】

 

 

袁义江、陈  瀚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哲学系

 

 

美国当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成名之作《正义论》中的伦理-政治原则在西方发生了极大影响,他本人亦因之而蜚声大西洋两岸。本文拟对其著作中的理论部分及其观点作一分析评价。

   

一、舍本逐末的社会改良观——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抨击

   

    《正义论》开篇伊始,罗尔斯就对正义的价值作了极高的评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正义论》第1-2页)

    在他看来,正义的作用在于:由于社会是一种具有相互利益的人们进行合作的冒险形式,它不仅具有利益的一致性,而且也具有利益的冲突性。为此“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从而维持合作体系的稳定和继续发展。(《正义论》第2-3页)

他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和谐稳定取决于它是否体现了社会存在的意义——通过建立一种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促进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幸福(参见第二节:功利主义和人本主义的折衷)。而社会意义的实现中介是正义,“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正义论》第3页)正义体现于社会道德体系及政治制度中,调整并制约着社会的运行方式。罗尔斯认为判别某一制度正义与否的标准在于:“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正义论》第3页)

    由上述观点出发,罗尔斯将西方的危机归咎于功利主义伦理观。他认为功利主义伦理观的偶然性(任意性)造成了社会危机,而功利主义政治原则违背了社会存在的宗旨——公平。

    首先,他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向功利主义发难。他认为功利主义有三弊:

    (一)偶然性。功利主义推崇个人自由,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左右,道德判断方面亦不例外。但是个人都是处于特定的社会地位之上的,因而他的思想必然受其特定的物质利益和该阶层的文化传统的影响。表现在道德判断上,就是使判断结论受制于判断者的特定状况、偶然地位,这就导致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的冲突、社会秩序的混乱。总之,“它在决定一个正义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正义论》第29页)

    (二)模糊性。功利主义属于目的论,而目的论中行为的正当(或正义)由目的能否由此实现而决定。这样,就给行为方式的正当性留下了极为宽容的解释余地。另外,功利主义置日常道德常识于谋利工具的地位的作法则削弱了道德的约束作用,使一些贪婪之徒冲破精神的樊篱,人欲横流而无所顾忌。

    (三)冲突性。功利主义者强调物质利益,日常道德准则在他们那里只是“作为次一级的规则具有一种从属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来自以下事实:在文明社会中,除了例外情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遵循它们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利益。”(《正义论》第25页)这意味着,功利主义者只是视日常道德规范为现成的谋利工具,凭直觉运用。这意味着功利主义在这一方面有直觉主义倾向,其具体表现是在功利取舍上的无道德原则性(洛克曾提出“远虑”的原则,但毫无疑问,这是个含糊的标准)。罗尔斯认为“直觉主义理论有两个特征:首先,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原则可能是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它们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原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正义论》第31页)

    接着,罗尔斯从政治原则的角度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分析。他依据效率原则〔“这个原则认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的情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另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正义论》第63页)〕和差别原则〔“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正义论》第71页)〕,以及“作为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平等”和“作为公平机会平等的平等”的要求,进行不同组合而列出四种社会政治结构原则,即:

____自然的自由体系(功利主义色彩);

    ____自由的平等(功利主义色彩);

    ____自然的贵族制;

    ____民主的平等

在上述四种正义原则中,他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最不可取:它强调以才能为基础,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竞争,但才能的天赋基础本来就是自然的偶然性的产物,而才能之开发和运用更受社会的偶然性——家庭出身、生长环境、教育条件、社会地位等等的制约。自然的自由体系对这些偶然性表示认可,将个人的命运完全委诸他无力改变的先天的外界因素,这势必使人心灰意冷,听天由命;自由的平等虽然强调消除社会的偶然性对竞争结果的影响,但对自然的偶然性表示接受;自然的贵族制亦是建立在同样的基础上,只不过强调了个人才能应服务于全体利益。但它们都无法使社会财富分配不受偶然因素的干扰,“因为,我们在决定分配份额时,对于社会和自然两方面的偶然因素来说,只要我们因其中一方面因素的影响而苦恼,按道理我们也必定要受到另一方面因素的烦扰。”(《正义论》第70页)

    通过上述分析,罗尔斯试图说明:像道德判断一样,只有采用一套在明确的、普遍的、必然的正义原则指导下的政治制度,才能有效地对社会财富——人们合作的成果——进行确定形式的分配,从而反过来促进社会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也就是说,从社会原则——整个上层建筑的原则——中排除社会及自然的偶然性因素对每个社会成员前途的影响是必行之策。而功利主义恰恰是偶然性的集大成者,其意义随应用者的具体(或特殊)情况而变,不具备明确的社会整体的抽象性、普遍性特征,它鼓吹以个人为主体、以个人条件为依据的不受制约的自由竞争。

    最后,罗尔斯从价值取向方面对功利主义作了剖析。这是与“作为公平的正义”相对照进行的——“在我们的理论里,我们把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那些人们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而在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中,组织良好的社会则被设想为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公平的观察者从许多既定个人欲望体系造成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正义论》第30页)——很明显,功利主义重物,以物欲的最大满足为社会的目的。而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正义论》第23页)——既然个人能够对他的欲望体系作时间上的调配,社会为什么就不能对它的欲望体系作同样的安排呢?

    总之,注重个人,以个人思考为出发点是功利主义学说的一个突出特征。

通过上述讨伐,罗尔斯将一个社会的混乱动荡归咎于其缺乏一个统一的、普遍的、必然的并且是明确的正义原则。要改变社会现状,只有确立一个具备上述特征的正义原则并以之为指导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关于这一原则的特征,他提出了“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首先,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其次,原则在应用中也须是普遍的。……第三个限制条件是公开性的条件……第四个条件是:一种正当观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最后一个限制是终极性的限制。各方应把原则体系看作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没有更高的标准来作为能提出的要求的论据……”(《正义论》第129页)

    很明显,罗尔斯片面地强调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把社会的困境完全归咎于上层建筑,有本末倒置的倾向。他寄摆脱困境的希望于通过政治制度对财富分配进行合理的调整,而不考虑社会经济基础本身的痼疾。因此,罗尔斯的理论不过是一种改良的设想,希冀在保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通过上层建筑的调整革除社会的弊病。

   

二、“作为公平的正义”——折衷的产物

 

    在对功利主义进行责难后,罗尔斯提出自己的济世良方——“作为公平的正义”。

    针对导致了功利主义的偶然性、模糊性、冲突性的根源——以个人为核心、为出发点、为目的的理论立场,罗尔斯提出一项以社会——其内容是“每个人”而非黑格尔的国家观念式的怪物——为核心、为出发点、为目的的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

    由于该正义理论(或原则),是以社会为目的、为核心、为出发点的,而且这里的“社会”——根据罗尔斯的流露——是许多个人的集合体,而不是黑格尔的泯灭个体的“国家”,因此在它被付诸实施之前,首先应得到社会成员们的一致认可。但是每个人都是处于具体的社会地位、特定的利益基础之上的,他们的思想见地必然受着上述因素的左右。因此,问题就在于如何确立一个普遍的立场(它摒弃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偏见和私利),认可一种符合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社会组织原则。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作为这种认可(或选择)的普遍性立场(或社会选择背景)“是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这个事实引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正义论》第15页)

    作为上述认可(或选择)的社会背景的“原初状态”是一种抽象的状态,其中排除了一切个人的偶然性——“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正义论》第10页)此外,“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它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其中,“冷淡”是指对他人利益抱冷淡的态度,而“有理性的”则可以“解释为采取最有效的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正义论》第11页)

    总之,罗尔斯确定如此的社会心理背景为原初状态的内容,并特别说明“这种原初状态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W1确定的#w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正义论》第10页)

    在这一选择背景下,他认为社会成员将会一致认可(或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正义论》第12页)

    为了达到理论的统一性(非冲突性),他为这两个原则安排了先后次序(优先问题)。“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正义论》第57页)

    罗尔斯的这一安排蕴含着双重目的。第一,为了克服直觉主义道德判断的混乱性——虽然,罗尔斯对该次序的安排行为本身就借助了直觉;第二,这一次序体现了他在价值取向上的折衷倾向;肯定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但呼吁恢复被忽略的人的地位,提醒人们:物是人的物,追求物最终是为了人。这种针对金钱拜物教而发的人的权利、尊严至上的理论体现了较强的个人主义倾向。

    至于罗尔斯追求的正义原则的社会统一性,已通过原初状态中的集体选择(或认可)实现。由此在道德判断上避免了功利主义伦理观所导致的标准不一及其后果——社会混乱、动荡。

    上述两个原则的目的已由功利主义单纯注重个人、强调自我,转向关注社会、侧重集体成员。具体而言,它是指:(1)不只是站在自我的小圈子里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多少,而是站在社会的高度提倡全体成员的自由和权利的多少,亦即:不是从孤立的个体出发而是从社会的个体出发考虑自由和权利。(2)强调社会成员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及其一致促进,而不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换取多数人的满足。

    罗尔斯把上述内容作为他的正义原则的内容,亦即:“实质的正义”。

    以上只是对原则内容的确定,罗尔斯接着对原则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技术性的探讨。他认为主要的工作是如何对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不平等作出符合正义原则的限制和约束,使之符合“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换句话说是对“民主的平等”进行操作性的程序设计。

    在这一设计过程中,罗尔斯再次展示了他的“排除偶然性”原则。首先,民主的平等是双刃刀:其内容之一——作为公平机会的平等——以翦除社会偶然性的影响为目的。其次,罗尔斯试图设计一种贯彻上述原则的程序,使社会制度在被执行时,不会受到任何来自执行者及执行的环境的偶然性因素的左右。他称这种贯彻形式为“纯粹程序的正义”——“直觉的观念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围而言)。”(《正义论》第81页)

   

三、几点评价

 

    实际上,“作为公平的正义”只是对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折衷,它所谓的“消除偶然性的影响”的呼吁,只是对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所开创的自由竞争时代的挽歌,而公民自由、权利优先又是对自罗斯福新政以来国家干预经济和公民生活的国家主义的抨击。

    首先,这是对思想领域中“自由”和“平等”概念的折衷。它表现在对人的看法的回归(也就是说,由功利主义——自由竞争时代所强调的孤立的个人回到资产阶级启蒙及革命时代的社会的个人)。而这种回归不是简单的观念的复辟,其突出特征在于:它在排斥孤立的极端的个人主义的同时,也排斥了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它主张个体的人是#W1社会的#w自由人。

    为了说明上述观点,我们需要回顾一下历史:

    在17、18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初露端倪。但是封建贵族通过其政治特权阻碍、压制了市民阶级的发展。为了消除特权的阻碍,市民阶级以“平等”为口号发动了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攻势,争取到相同的权利。此时,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是一种人际间权利的平均。例如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

    19世纪是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受到金融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把持的政权的压制。这表明仅仅有相同的权利还远不足以保证资本主义的发展,平等只是出发点。因此,功利主义应运而生,它宣传两点:一是个人行动、自我的发展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强制和干扰,即自由;二是追求物质财富是人们的最终目的,包括道德、国家在内的一切内部或外部的约束手段只是这一目的的工具。这两点为工业资产者的发展提供了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的正义观念为“自由”所代替。

    自由竞争虽然使资本主义的生产力突飞猛进,但是促成两个副产品:垄断组织和经济危机。后者在1929年达到顶峰,导致了罗斯福新政和法西斯主义的问世。两者都是国家介入经济事务的表现,但程度、方式不同。它们标志着自由主义时代的结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干预经济的趋势方兴未艾,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在政治领域,则出现相反的迹象:纳粹极权主义独裁统治使人们毛骨悚然、记忆犹新,因此功利主义的自由观一枝独秀,推崇人权、自由的呼声和思潮日见高涨。它们的后果促成了罗尔斯的理论。

    凯恩斯主张国家通过刺激“有效需求”的增长及宏观财政政策以发展经济。作为前一项的发展,贝弗里奇的“福利国家”于1 946年首次付诸实施并在西欧广泛推广。这一政策旨在消除以往经济危机的根源:社会广大成员贫困化导致的市场相对狭小,购买力不足。但是社会福利政策却造成了自发性失业,宏观财政政策又导致了通货膨胀,二者并存,形成“滞胀”。对个人自由的极端推崇则导致了道德标准不一,内部约束松弛,大量社会问题——吸毒、犯罪、欺诈……——的策源地。

    针对后者,罗尔斯认为有必要重建“社会的个人”这一道德意识,用以限制和统一那种目空一切、为所欲为、无限膨胀的极端的“个人自由”观念;但是个人被压迫、被泯灭于群体中的令人心惊肉跳的历史又使他时刻注意避开黑格尔式的国家观。因此,罗尔斯谨慎地采取了“社会中的自由个人”这一思想,并用“平等”对“自由”加以限制,体现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上。

    其次,是在政治经济学方面对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折衷。

    如上所述,西方当代经济发展陷入困境。有些学者从社会心理方面寻找原因,认为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成员的意志消沉、无所追求、自暴自弃,而这正是功利主义造成的偶然性。功利主义倡导的自由竞争是在排除社会偶然性(封建时代的)的起点上进行的,其依据是个人所有的自然偶然性。社会偶然性的排除是否真正达到姑且不论,单是自然的偶然性就足以转化为社会偶然性——以财富积累为形式,通过财产继承转化为下一代的社会偶然性。垄断的形成就是一个实例。因此,罗尔斯激烈反对功利主义在经济政策上的衍生物:自由主义。他试图重新唤起人们在自由竞争时代的热情和希望,在自由主义遗留下的现实面前振作起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努力工作。他的对策是在对历史和现实的综合考察下提出的折衷方案——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折衷:“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在这里,自由主义的成份是,在“作为机会公平的平等”(消除了社会偶然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自然偶然性去自我发展、追求;有鉴于自然偶然性会转化为社会偶然性,罗尔斯又引入社会制度对前者加以限制,使之始终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以削弱它在促成社会两极分化方面的作用,减缓它转化为社会偶然性的程度。这是国家主义的色彩。

    再次,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和人本主义作了调和。他认为社会的目的是求利,但是为全体成员求利:“在公平的正义中,社会被解释为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其基本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引导人们合力产生较大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分派给每一个合理的要求以应得的一份活动方案。”(《正义论》第80页)罗尔斯并不认为一个社会制度的优劣由其生产的财富多少决定:“在我们的理论里,我们把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那些人们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正义论》第30页)总之,求利不只是为了求利,而是为了人而求利。

    这一特征还表现在对原则的优先性的具体处理上:“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正义论》第57页)

    他强调社会应给人以希望和尊严而不是或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的暂时满足。在对程序的正义进行规划时,他所参照的比较指标就是有理性的社会底层成员的希望值。

    他对教育的看法更证明了这一特征:“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是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

    总之,罗尔斯的折衷方案实质上是在对现实经济关系表示认可的前提下试图通过上层建筑的重构而对前者加以控制改良的结果。他的观点无疑具有极大的保守性、局限性,在现实社会中并不能实现。从理论上说,罗尔斯所研讨的主题虽然涉及当代资本主义的现实,但他着墨较多的主要是一种理想的正义,而非现实制度中的不正义,从他提出的问题以及所使用的方法都具有虚拟色彩。他主要借用“原初状态”和契约论来论证和推演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契约论本身从历史上来说就具有虚拟和抽象的成份,契约论及自然法理论蕴含着非历史的倾向,它脱离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作为其现实的基础,它的科学性已成为疑问,而罗尔斯对它的使用更是纯粹的抽象,这就失之于主观、片面;此外,罗尔斯也未能指明对道德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力量。

    从根本上说,正义理论必须植根于人类现实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厚基础并联系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哲学等因素进行具体地考察。罗尔斯在这方面的分析显然显得欠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他的理论考虑到某些社会性的合理要求:他主张社会应是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应把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按公平的原则统一起来,强调天资丰富者应为全体社会成员造福。当然,罗尔斯的理论绝非社会主义的理论,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从未考虑触及西方现存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问题,而只是在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上进行修补,不言而喻,这只能是舍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