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主政体的起源

 

——从美国何以会有国会谈起

 

 

张  毅

 

 

人们在研究美国国会的时候,大都侧重论述它在政府决策中的职能及其发挥这些职能的方式,而鲜有人谈及美国为什么要有这么一个国会,所谓只讲其然,不讲其所以然。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议会的今天,这种对其所以然的忽视并不难以理解——任何国家似乎原本就该有一个议会。尽管如此,如果要从根本上理解国会对美国政治生活的非同寻常的重大影响,就非搞清国会为何会产生的来龙去脉不可。鉴于200年前美国建立国会是一种开历史之先河性质的革命性创举和有很大风险的“试验”,〔1〕则更有必要探求个中之因由了。

    国会由民选产生,〔2〕被赋于国家立法全权,说明美国在君主、贵族、民主诸政体中选择了民主政体。因此,何以会有国会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美国为何要选择民主政体的问题。本文拟从欧洲民主思想对美国的影响、北美殖民地的政治实践以及美国特殊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三个方面来探讨国会民主政体产生的原因。

   

(一)

 

    1789年正式诞生的美国国会民主政体首先是欧洲启蒙运动以后民主思想发展传播的产物。

    民主作为一种思想,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萌芽了。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于公元前5世纪对民主下了这样的界说:民主的实质就是“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3〕他还指出,自由、法治和平等是民主制度的三条基本原则。民主思想产生的历史不可谓短。今天,当人类即将跨入21世纪时,民主已成为世界上最时髦的政治词汇之一。无论是哪个国家的领导人,不管他们真心信仰维护何种政治制度,大概没有人愿意公开声明反对民主。但是,自有记载的文明社会以来,即使在民主最先发祥和兴旺的西方,民主在绝大部分时间内也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异端邪说。

    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和有差异的。有些人适合干某一件事,有些人则适合干另外一件事。为了最好地发挥每一个人的才能,“使所有的琴弦都和谐一致”、“合奏一支交响曲”,就必须遵循“各人应做适合于自己天性的工作”的原理进行分工。因此统治国家的人就不能是全体公民,而只能是那些生来即有统治国家天性的人。柏拉图把这些人称作“哲学王”。在他看来哲学王人数不多,但具有知识、理智和美德,是“真正完善的人”,任何一个理想的国家都必不可少。“国家与个人,不经哲学家治理,决无希望可言。”〔4〕“除非哲学家们当上了王,……否则国家是永无宁日的,人类是永无宁日的”。〔5〕

    从柏拉图之后到启蒙运动之前,虽然也出现了一些对民主不那么反感、甚至比较支持的思想家(比如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过正宗的共和政体对某些国家可能是适用的主张,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也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这段时间内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是反民主的。奥古斯丁的“双国理论”和阿奎那的“教会至上”的学说与民主精神自然格格不入,就是猛烈抨击神权政治的但丁、马基雅维里等人也崇尚君主政体,认为应当由君主制来取代中世纪腐败的神权统治。

    以17、18世纪启蒙运动为转机,大批政治思想家开始推崇民主,民主的思想继而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传播和接受。在宣传民主思想方面起过特别重要作用的思想家包括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洛克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角度阐述了民主制度的合理性。洛克认为,国家是从“自然状态”转变而来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享受着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由于在这种状态中人人都是各自为政,必须自己来解释和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因而难免会产生纠纷和冲突,生活至少是“不方便”的。人类幸而是有道德和有理智的,于是便相互订立契约,把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转交给社会中的某些被指定的人(即政府)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6〕洛克指出,既然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如果它做不到这一点,就说明它是违反了社会契约,那么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也就没有义务继续履行该契约,而可以运用暴力手段推翻旧政府,建立新政府。对于何种政体最为理想的问题,洛克的回答不是纯粹的民主政体,而是包括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成分的复合政体。但是,洛克极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并认为由君主掌握的执行权和外交权必须从属于由人民掌握的立法权,所以他的理想政体仍带有很大程度的民主的性质。

    卢梭的民主思想更进了一步。他除了发展洛克的社会契约说和人民革命说以外,还从人人生而平等的理论出发,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和主权者同一”的命题,从而彻底摈弃了君主制。他认为,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受人民委托而成立的政府是主权者意志的执行人,是人民的仆从。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政府的权力,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完全是主仆的关系。

    欧洲民主思想的传播不仅影响了当地各国政治的发展,而且在大西洋彼岸掀起巨大的波澜。正是在民主思想的指导和鼓舞下,北美殖民地人民奋起反抗,毅然举起了反对英王暴政的大旗,并最终割断了和英国的隶属关系,建立了代议民主制的共和国。

    民主思想同美国革命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对美国独立和建国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潘恩和杰斐逊的著述中得到充分的印证。潘恩是《常识》一书的作者。在这本被公认为“北美历史上影响最大的小册子”中,潘恩猛烈抨击了当时被“大肆吹嘘”的英国政体。〔7〕他指出,“在宇宙万物的体系中,人类本来是平等的”〔8〕,因此,实行君主制,“把一个人的地位捧得高出其余人很多,这种做法从自然的平等权利的原则来说是毫无根据的”。〔9〕此外,“一项无法推翻的自然原理”是,“任何事物愈是简单,它愈不容易发生紊乱,即使发生紊乱也比较容易纠正。”根据这项原理,所谓英国的复合式政体实质上是“羼杂着一些新的共和政体因素的两种古代暴政的肮脏残余。”〔10〕因此,潘恩竭力主张断绝同英国的宗主国关系,把“一个与众不同的独立的政体留给后代”。潘恩还赞成取消选民财产资格限制,实行普选,使独立后的美国政府真正体现民主的原则。

    比其他任何人更能“代表〔美国〕这个新生国家对自由和启蒙的向往”〔11〕的杰斐逊也是一位相当彻底的民主派。他起草的《独立宣言》明确指出:

    我们认为这些权利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美国独立以前,世界上曾经实行过民主政体的国家仅包括古希腊的城邦制、罗马共和国、中世纪的佛罗伦萨共和国以及后来的荷兰邦联和瑞士邦联等。数目之少,屈指可数。对于这些历史上存在过的民主政体,当时有两种非常普遍的看法。第一是“小国论”,即民主政体只适合人少地少的小国。〔12〕正是由于这一点,当其他州的代表聚集在费城讨论以更紧密的联邦制取代松散的邦联制时,罗得岛州拒绝派代表出席。第二,民主是一种“脆弱”的政体,寿命有限。克伦威尔断言民主“势必导致无政府主义”。〔13〕美国革命领袖之一布雷克斯顿也认为历史上没有任何一国“在较长的时间里支持过这种形式的政府。”〔14〕很显然,北美13个殖民地加在一起不是一个小国,其人口是雅典城邦的20倍,而且仅纽约一州的版图就超过了整个希腊大陆。此外,美国的开国元勋自然也不想使独立后的美国成为一个“短命鬼”;恰恰相反,他们希求建立一个经久不衰的“人类智慧所能设计的最明智和最幸福的政府。”〔15〕既然如此,他们却不鉴历史前车,一反历史惯例,满怀信心地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民主共和国。如果没有欧洲近代民主主义的蓬勃发展及其对北美殖民地的深刻影响,很难想像后者会做出这样的“历史先例表明更有可能失败”的壮举。〔16〕

 

(二)

 

    国会民主政体的建立其次要归因于英国统治时期北美殖民地本身的宪政和自治实践。

    美国独立以前,北美殖民地主要是由来自英国的移民开拓发展起来的,加之英国一直是殖民地的宗主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非常鲜明的英国烙印。正如英国政治思想家埃德蒙·柏克所指出的,“殖民地的人民是英国人的后裔”,他们“不仅献身于自由的,而且是根椐英国的观念和原则献身于自由的。”〔17〕从时间上讲,北美殖民地大都是在17世纪建立的,而17世纪对于英国来讲是不平常的世纪。其间英国发生了内战和革命,推翻了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专制,经历了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统治和詹姆士二世的王朝复辟,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因此,英国政治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主要是指17世纪以后的英国政治,这种影响着重体现在宪政和自治两个方面。

    所谓宪政制度,是指用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近代以来通常指成文的宪法)明确授与统治者某些权力并限制其行使其他权力的制度。用一句比较通俗的说法,就是法治。

    英国的宪政史可谓源远流长。早在1215年,英王就迫于压力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其中不仅确认了贵族应当享有一些国王不得侵犯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陪审团审判制度,自由迁移以及不付报酬不得征收财产等等),而且还明文规定英王必须遵守宪章的各项条款,否则贵族会议有权对他进行战争。17世纪初,詹姆士一世与他的首席法官柯克之间的一场冲突证明法治传统即使在1642年革命以前就已经相当根深蒂固了。冲突的焦点是国王本人是否有权从法庭调出案件,自己审判。柯克认为国王没有这种权力,因为国家的司法权专属法官。国王却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之上的”,而他同法官一样,也具有理性,因此可以判案。柯克则反驳说,尽管造物主赋予了国王以极高的智慧,但国王“对英国的法律并不精通”。詹姆士一世对此非常恼火,认为柯克的观点意味着国王“必须在法律之下,而这种说法等于叛国”。柯克则毫不含糊地表示,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要服从上帝和法律。”〔18〕不用说,1688年光荣革命导致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之后,法治的基础就更加牢固了。

    如果说,英国的法治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由人治转变发展起来的,那么,北美殖民地从一开始施行的就是法治。各殖民地建立时一般都制订了基本法规,其中比较著名的是《五月花号公约》和《康涅狄格根本法规》。

    1620年,一批受到宗教迫害的英国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离开普利茅斯港开往北美。他们得到伦敦弗吉尼亚殖民公司的许可,准备到弗吉尼亚殖民地去定居。然而,由于船员的错误,航向出现偏差,他们来到了远离弗吉尼亚的科德角。为了在这块新的殖民地上建立一个和睦的、有秩序的社会,他们在船上起草并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作为这个没有得到特许而成立的殖民地的根本法规。公约规定,所有签署人将结成一个政治实体,并保证遵守它所通过的一切法律和规章条例。直到70多年以后这块殖民地并入马萨诸塞之前,公约一直是该殖民地的宪法性文件。受《五月花号公约》的影响,康涅狄格殖民地于1639年制订了《根本法规》。它一共分11条,内容相当全面,包括政府的权限、政府官员(包括总督)的产生、选民的资格以及选举程序等方面的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实际上也常被誉为)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英国对北美殖民地在政治上的第二个重要影响是自治。所谓自治,不言而喻,是人民自我统治。其形式有二:一是直接民主,由公民自己直接参政议事;二是间接民主,即所谓代议制度,由公民选出自己的代表(主要是议会议员)来行使政府权力。英国议会作为英国的代议制机构诞生于13世纪。起初它的权力很小,根本无力与国王抗衡。后来它的影响和地位逐渐上升,到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已成为国家政策的重要参与者。国王当时在理论上虽然仍可以把议会撇在一边,独自以皇家宣言的形式制定法律,但在实际上已很少这样做,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是议会通过的。1688年,英国议会废除了詹姆士二世,邀请威廉和玛丽回国登基,更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原则。

    享有“惊人的自治程度”〔19〕的北美殖民地从建立伊始便沿袭和发展了英国的议会制度。1619年,当新生的弗吉尼亚殖民地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还未完全站住脚的时候,当地的人民便得到伦敦弗吉尼亚殖民公司的许可选出了自己的议会。这是在北美土地上诞生的第一个代议制机构,其后开拓的各殖民地也都纷纷效法。同其宗主国的情况一样,殖民地议会权力和地位的发展也是从小到大,由弱到强。至独立战争前夕,业主殖民地和英王直辖殖民地的议会对各自的行政部门都有较大的牵制力量。它们握有掌管钱袋的权力,能决定总督薪金的多少,因此常常能使总督就范。至于在康涅狄格和罗德岛这两个自治殖民地,总督本人都是议会选举的。议会权力之大,“俨然成了本殖民地最高权力机关。”〔20〕

    正是由于有这种议会统治的传统,当英国和北美的矛盾激化时,各殖民地便推选出各自的代表,召开大陆会议(它实际上是北美13个殖民地联盟的议会),共同商讨对策。具有历史意义的《独立宣言》就是由大陆会议通过的。也正是由于有议会统治的传统,从1776年美国独立到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政府实际上只有议会这一个部门。根据《邦联条例》,美国联邦政府既没有司法部门,也没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行政部门。行政职能全部由立法部门——国会来执行。有了这种议会统治的传统,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制宪人在宪法第一条里就规定国会的权限,把它当作政府的第一部门,这几乎成了一件完全顺理成章的事情。

   

(三)

 

    国会民主政体的建立和巩固,还有赖于美国特殊的有利于民主制度生根发芽的自然和社会条件。

    1782年,从法国移民到美国、后来又担任法国驻纽约领事的作家热维古发表了《一位美国农民的信》一书,其中对什么是美国人这个在当时非常热门的问题作了回答:“美国人是一种新人,遵循新的原则……〔有着〕新的法律,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种新的社会制度。”〔21〕不容否认,长期以来,美国特殊的观点被不少人夸大了,有些人甚至别有用心,企图以美国特殊来证明美国人(当然是纯种的白人)是上帝的“选民”,奉天承命,肩负着开化全人类的重任。〔22〕但是,另一方面,美国作为一个欧洲移民于17世纪才开拓殖民的“新大陆”,确有一些“旧大陆”所没有的特点,这也是事实。

    美国第一个有利于民主的特殊条件是,按当时的标准,它是一个相当平等的社会。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来自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查尔斯·平克尼说道,在美国人当中,“财富和等级的区别比其他任何国家的人都小。……平等是……合众国的最重要的特征。”〔23〕从一些外国人到美国考察之后作出的结论看,平克尼的讲话并不完全是自我吹嘘。19世纪30年代,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受法国政府委托来到美国,考察这个新生的共和国的状况。回去之后他写了一部美国研究的经典著作《美国的民主》,其中写道:

    在我访美期间,在吸引我注意力的诸多新事物当中,对我印象最深的莫过于美国人民条件的总的平等。……我对美国社会的研究越深入,我越感到这种条件的平等是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其他事实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

托克维尔的结论是,世界任何其他地方从来也没有像美国这样平等。〔24〕

    美国不仅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平等,而且美国人也相信平等是一件好事,19世纪末,前英国驻美大使詹姆斯·布赖斯在另一本外国人评介美国的经典著作中对此作了一个生动的比喻:

    在美国,人们认为其他人在本质上与自己完全相同。如果一个人极其富有……或者如果他是一位出众的演说家……或是一位了不起的战士……或是一位伟大的作家……抑或是一位总统,这当然是他的福气。他会惹人注目,或许受到崇拜甚至敬仰,但他仍然被看作是一个与其他人有着相同血肉的人。对他的崇拜可能是去见他和渴望与他握手的理由,但不是对他奴颜婢膝,或者用恭敬的语气同他说话,或者把他当成细瓷器而把自己当成土坷垃来对待的理由。〔25〕

    由于缺乏足够的统计数字,难以对上述几人的观点作充分论证,但下列几点可以说明他们的话基本属实。首先,除了土著印地安人和被强迫贩卖来的黑人奴隶以外,美国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它没有自己的皇室和欧洲意义上的贵族,也没有欧洲国家那样的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级传统和势力。用托克维尔的话说,美国人“生来就是平等的”。第二,18世纪的美国是一个农业国,绝大多数人务农(1790年,只有5%的人住在居民人数超过2500人的地方)。〔26〕由于自然条件得天独厚,地广人稀,土地拥有者非常普及,传统意义上的“农民”(peasant)基本不存在。正如《美国的社会》一书的作者哈丽特·马丁诺指出:“美国人喜欢作土地的拥有者而不是佃农。”〔27〕

    关于土地分配和平等的关系,英国政治思想家詹姆士·哈林顿在其名著《大洋国》中作了阐述。他认为,政治权力是由经济权力决定的,而经济权力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占有。如果土地只为少数人所有,政权肯定是贵族政体。如果人民都是地主,其结果就是一个共和国。美国的开国元勋也持相同的观点。皮克尼指出,美国的平等“有可能会继续存在,因为在一个新的拥有着巨大的未开垦土地的国家,……将不会有许多穷人和依靠别人的人。”〔28〕为了“保持很大程度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平等”,强烈主张民主的杰斐逊甚至希望美国永远保持为一个由小农组成的社会。〔29〕

    有利于民主政体生存发展的第二个条件是美国人所享有的自由。1886年,为了祝贺美国成立100周年,法国政府送给美国一座由一位妇女高擎自由火炬的青铜塑像,取名为“自由塑像”(中国通译为“自由女神”),形象地说明在当时的世界上美国是自由的象征。在17、18世纪,包括洛克、伏尔泰等著名启蒙思想家在内的许多欧洲人都认为北美殖民地是“美德和自由的特殊保留地。”〔30〕当大批移民从“旧大陆”纷纷涌入“新大陆”时,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就是为了逃避种种迫害,到北美寻求自由的。移民到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是如此,在威廉·宾的率领下定居于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教徒也是如此。18世纪末英国和北美矛盾激化,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殖民地人民认为英王要系统地剥夺他们的自由,“奴役殖民地”。所以潘恩呼吁人们奋起反抗,接待已被亚洲和非洲“逐出”和被英国下了“逐客令”的自由,“及时地为人类准备一个避难所”。〔31〕帕特里克·亨利更是慷慨激昂:“给我自由,或者给我死亡。”〔32〕时至今日,如果要评论美国的自由的话,那么也只能说它自由太多了(这未必是件好事),而不是太少。

    最后,美国大多数人思想一致,认为民主是一个好的政体,而且愿意为它的不断发展而努力(包括相互妥协)。这种思想上的共识对于民主制度是绝对必要的。缺少这种共识,一个民主自治的制度只会陷入瘫痪,导致无政府主义——这也正是十八世纪末许多美国人反对民主政体的原因所在。

    关于美国人大都赞成民主的情况,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也有记载。他指出,虽然美国当时分成24个州,但它是一个整体。美国人“在什么是最有利于一个好的政府的措施方面并不是总持相同的意见,而且他们在某些适于实行的政府形式方面有分歧,但是,他们在应该治理人类社会的总的原则上是一致的。从缅因州到佛罗里达,从密苏里到大西洋,人民被认为是所有合法权力的源泉。在自由和平等、新闻自由、结社权利、陪审团以及政府人员的责任方面,他们也都持相同的看法。”〔33〕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美国人都崇尚民主的。独立以前,著名清教徒领袖温斯罗普就称民主为世界上“所有政体中最低劣、最坏、最少连续性和最多麻烦的一种。”〔34〕在制宪会议上,开国元勋汉密尔顿也表示理想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如果美国实在不能实行,也应建立一个尽可能与之相近的政体。19世纪30年代,托克维尔和马丁诺在美国考察时发现,在上层富有者当中仍有不少人反对民主。但是,这些人在整个社会中为数不多,而且常常因为自己的观点不受欢迎而不敢在公开场合发表。

    美国人的意识形态比较一致与美国的具体国情有关。早期的美国移民大都来自英国,有着相同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托克维尔甚至认为,比起单一的英国社会来讲,美国社会在价值观上更像一个整体。〔35〕此外,不管美国人现在是多么强调个性和与他人的不同,200年以前的美国人有着非常明显的“趋同”(conformist)特征。也就是说,人们总不愿意持与其他多数人不同的观点。马丁诺在《美国的社会》中指出:“他们(美国人)可以到全世界走走。他们会发现:除了他们自己的社会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社会服从处处小心谨慎和考虑别人观点的限制。”〔36〕

   平等、自由和对民主向往是建立和巩固民主政体所必不可少的。美国在这些方面有幸享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从这个角度说,近代世界第一个民主政体诞生于美国是毫不奇怪的。

    正如潘恩在《常识》中所指出的,对于美国来讲,18世纪末是一个国家只能一度遇到的特殊时期,即把自身组成一个政府的时期。“潘恩因此呼吁人们不要错过这个机会,从开头便正确地处理政权问题。”〔37〕由于深受欧洲民主主义思想的熏陶,加之美国独立前的政治实践以及美国特殊的自然社会环境,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们抓住了这个极为难得的机会,建立了代议民主政体——这就是美国何以会有国会的根本原因所在。

 

注释:

 

〔1〕见Neal Riemer, The Democrtic Experiment: American Political Theory (Princeton, N.J.: D. Van Nostrand, 1967)。

〔2〕据研究,美国独立战争前,大部分殖民地中有选举权的人数占男性成年白人的50%-75%,在马萨诸塞,其比例高达95%。相比之下,当时英国的比例不超过5%。见Chilton Williamson, American Suffrage from Property to Democracy, 1760-1869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0), ch. 2和Robert E. Brown, Midde-Class Democracy and the Revolution in Massachusetts, 1691-1780(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49-50。

〔3〕修昔底斯:《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30页。

〔4〕《理想国》,吴献书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99页。

〔5〕《西方哲学原著选读》,第118页。

〔6〕《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页。

〔7〕在18世纪,英国的复合政体(由国王、贵族和平民这三个相互牵制平衡的部分组成)被普遍认为是最理想的政体。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的亚当斯曾指出,英国的复合政体是“迄今为止人类有限的智慧为保护自由和增进幸福而设计并实行的社会权力的最完美的结合。”见John Adams, Works, vol. Ⅲ. p.477。

〔8〕《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页。

〔9〕同上,第10页。

〔10〕同上,第6页。

〔11〕Merrill D. Peterson, ed., The Portable Thomas Jefferson(Penguin Books, 1975), P.Ⅺ.

〔12〕著名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就是一位“小国论”者,详见其《社会契约论》。

〔13〕Quoted in Riemer, op. cit. p.45.

〔14〕Quoted in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142.

〔15〕John Adams, quoted in Bailyn, op. cit. p.273.

〔16〕Robert A. Dahl,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4th ed.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81), p.8.

〔17〕Edmund Burke, “Resolutions for Conciliation with the American Colonies”, Orations and Essays (N.Y.D.Appleton, 1900), p.86.

〔18〕本对话内容见Riemer, op. cit. p.42。

〔19〕Dahl, op. cit. p.9.

〔20〕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21〕J. Hector St. John de Gevecoeur, Letters from an American Farmer (N.Y.: Doubleday, 1960), Letter No.Ⅲ, p.48-50.

〔22〕美国人在这方面的自我吹嘘举不胜举,比如Josiah Strong, Our Country (1885)。

〔23〕Charles C. Tansill, ed., 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Union of American States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27), pp.267,270.

〔24〕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N.Y.: Vintage Books, 1955), vol. Ⅰ, p.3.

〔25〕James Bryce, The American Commonwealth (London: Macmillan, 1889), vol. Ⅱ, p.606.

〔26〕U.S. Burean of the Census, Historic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tes, Colonial Times to 1957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0), Series A34-50, p.9.

〔27〕Harriet Martinean, Soicty in America, ed. S. M. Lipset (Garden City, N.Y. Anchor Books, 1962), P.57.

〔28〕Tansill, op. cit., p.267.

〔29〕刘祚昌:“杰斐逊改造美国土地制度的宏图”,《美国研究》1987年第4期。

〔30〕见Bailyn, op. cit., p.84。

〔31〕《潘恩选集》,第37页。

〔32〕Stuart Gerry Brown, ed., We Hold These Truths (N.Y. Harper and Brothers, 1948), p.25.

〔33〕Tocqueville, op. cit., p.409.

〔34〕Quoted in Riemer, op. cit., p.71.

〔35〕Tocqueville, op. cit., p.409.

〔36〕Martineau, op. cit., pp.249-251.

〔37〕同注〔8〕,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