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的暴力传统

 

 

董乐山

 

 

    美国是个以高度法治自诩的国家,但是它又是个暴力充斥的国家。在它立国之前的100年殖民时期,暴力固然连绵不绝,到了它立国制宪之后,暴力仍有增无减,不论是个人犯罪性暴力〔1〕,还是社会抗议性暴力都是如此,尤以本世纪60年代由于反战运动和民权运动造成社会动荡这一时期为盛,以致当时一位黑人青年激进分子拉普·布朗曾说:“暴力像樱桃酱馅饼一样,是美国的特产。”这话出诸于激进分子之口,可能是偏激之言,不值得重视。但是甚至连《纽约时报》的编辑约翰·赫伯斯也说:“60年代美国国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并不是美国历史上的一种畸形现象,也不是美国各项制度已趋于崩溃的迹象,而是美国在目标发生巨大差异或者某一群体要消除某种极大不公时一种常见的行为方式。”〔2〕换句话说,暴力在美国乃是一种正常现象,并不表明美国制度的崩溃,因此不必大惊小怪。当然,如果把战争、起义等所有用武力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破坏的后果的行为都算在内,整个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暴力的历史。但  是使美国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是,暴力不仅是美国社会生活的传统,而且也融合进了  美国的民族性格,成为一种崇拜。有不少美国历史上的无法无天、作恶多端的歹徒或凶犯,在美国人的心目中成了英雄的人物,崇拜的对象;他们的暴行和劣迹在各种文艺形式中得到了绘声绘色的描述,甚至被树碑立传。如果说暴力是美国社会中的一个正常现象的话,这应该说是一种反常的民族心理。

    这种反常的民族心理的形成,是有其历史和社会原因的。

 

暴力的定义和有关的一些概念

 

    按照通常的定义,暴力是一种用武力伤害人身和(或)破坏财产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论是个人犯罪(如凶杀、斗殴、抢劫、纵火、强奸等),还是战争、暴动、起义,都是暴力行为。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个别行为,而后者则是有组织的或自发的集体行为。

    既然把这些行为都归为暴力,根据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阶级立场或民族立场,从采取暴力的原因和动机来看,暴力就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之分,或者说正义的和非正义的之分,积极的和消极的之分。以美国历史上的集体暴力而论,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和解放黑奴的南北战争,就是正义的战争,它们所使用的暴力就是正当的或积极的暴力。同样,在罢工运动中的工人群众,或者反战或民权运动中的示威群众,对警察的镇压进行武力反抗,这种暴力也是正义的。

    但是,在美国历史上也有另外一些集体暴力,在正义的或非  正义的,积极  的或消极的区分限界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多少地影响了美国社会对暴力的宽容。最明显的例子便是历次征服和灭绝印第安人的战争,明明是外来移民对土著民族的侵略和杀戮,但是美国有些历史学家却把这种种族绝灭的暴力归为积极的暴〔3〕,这和美国日后进行帝国主义扩张时所标榜的“天赋使命”说是一脉相承的。

    对于罢工运动中的工人群众所采取的暴力或者民权运动中黑人群众所采取的暴力的看法也是如此。在统治阶级维持法律与秩序的立场来看,这种暴力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和平生活,当然是“消极的”;但是从被压迫群众的立场来看,这种暴力却是正当的自卫或反抗。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正当的”(legitimate)暴力不一定是“合法的”(legal),而“合法的”暴力(如警察镇压),则不一定是“正当的”。当然也有既“正当的”而又“合法的”暴力,但是在美国社会中往往有很多既“不正当的”而又“不合法的”暴力得到了社会的宽容,这毋宁说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本文的目的不是就美国社会中或历史上的种种个人暴力或集体暴力作正义的或非  正义的判断,这是稍具阶级分析能力和社会正义感的人一般都能做到的。这里只想通过美国社会中和历史上所出现过的个人暴力和集体暴力的分析,探讨一下它们对上  述美国民族心理反常现象所造成的影响。

美国社会暴力传统的历史成因

一:边疆开拓

美国社会的暴力,不论是个人暴力还是集体暴力,都是从白人杀戮印第安人开始的。远在哥伦布或亚美利加发现新大陆之前,在公元1000年左右,就有北欧海盗从格陵兰来到美洲大陆。根据北欧海盗的传说,他们第一天登陆就发生了遇见九个印第安人而杀掉其中八个的事件。〔4〕在这以后,白人杀掉个把印第安人几乎成了习以为常的事,算不得什么罪行,就像在森林中猎杀飞禽走兽一样。至于白人为了掠夺土地而杀戮印第安人的大大小小战争,从1607年弗吉尼亚的潮汐地区那一仗开始,一直到1890年在南达科他的伤膝地方的最后一场大屠杀,前后断断续续进行了300年之久,次数已不可胜计,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持续最久、最惨绝人寰的一场大杀戮。不错,处在石器时代的印第安人有着许多野蛮的杀人方式,但是他们与白人交战是出于自卫  的动机,而白人以传播文明为名对印第安人进行的掠夺和杀戮,不仅照搬了印第安人的一些落后习惯(如剥取头皮〔5〕),而且在其他方面的野  蛮程度较之印第安人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是为了绝灭印第安人人种而不分青红皂白地杀害妇女和儿童。难怪威廉和玛丽学院历史系教授理查德·马克斯威尔·布朗尽管把对印第安人的杀戮列为积极的暴力(!),也不得不承认:“可能没有别的因素比对印  第安人的战争在美国人的性格形成上产生更加残暴化的影响了”〔6〕。

    在边疆开拓时期滥施暴力的对象不仅是印第安人,就是在开拓者之间,由于在边远环境中不具备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条件,偷盗(尤其是偷马)、抢劫和械斗、仇杀事件层出不穷。而且从根本意义上来说,西部的开发本来是任意的占有和(从印第安人手中的)公开的抢夺,谁先到谁就是这片土地的主人。因此以武力逞强是在边疆生存的根本依靠;胆怯和温和同发财起家是格格不入的。遇到财产受到暴力的侵犯,唯一保卫的办法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不仅是因为在荒僻的山野之中,法律和治安的足  迹还未来到。而且即使有维持治安的官员,他们经常使用的教训手段也是即决处理——当场枪杀或吊死;对于“罪行”较轻的人则绑在一棵大树上或包在一块生牛皮里,任其饿死或被太阳炙烤而闷死。因为他们知道,即使送到法官那里,由于没有足够的监狱收容,判决多半也是死刑。否则轻易放过,无异是放纵杀人凶犯,任其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7〕因此有时候很难分清,究竟是违法的歹徒杀人多,还是执法的官员杀人多。

    在这种法与不法没有什么区别的无法无天环境里,为了保护本地居民的安全和利益,出现了一种只有美国土壤上才有的自卫组织—~-12—自警团(vigilante)。自警团本来是地方上在没有充分法律保护下为了自卫而组织起来的民间机构,用意无可非议,但是这种组织的出现与存在本身在法律上是个极大的矛盾:它一方面出于正当的自卫和保护的动机,但另一方面又“把法律拿到自己的手中”而埋下了不顾法律、滥用暴力、滋长私刑的种子。最初的自警团是为了对付盗马贼(当然还有其他的偷盗、贩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一种准保安组织,但是由于自警团控制在地方头面人物的手里,  逐渐成了一种地方恶势力,他们毫无顾忌地滥用暴力,结果不仅有违维持治安的初衷,而且导致了更为严重的无秩序和无政府的状态。自警团和它们的对立面之间的争斗有时还搀杂着个人、家庭、政治的怨仇因素,发展到了睚眦必报,不可控制的程度。由此而形成的“把法律拿到自己手里”的暴力传统,从此在美国社会中扎下了根。在南北战争以后南方各州出现的三K党活动就是这种自警团的变种,只是施加暴力的对象有了改变而已。不仅是黑人,而且还有天主教徒和犹  太人,墨裔和亚裔的移民,工人和工会领袖,政治激进分子和民权卫士,甚至一般的有独立见解的人,  都有可能成为这种自警团暴力的受害者。〔8〕

   

美国社会暴力传统的历史成因

二:战争

 

    战争是伤害人身和破坏财产的最大暴力。为了战胜对方而不择手段,按照文明社会的国际法的观点来看,是要受到谴责和制裁的,即使战争的一方是出于正义的动机。但是在美国本土所进行的三场战争——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墨西哥战争中,即使美国站在正义的一方(如前两场战争),竟都采取了极其残暴的手段,这对美国人的性格所产生的残暴化影响并不亚于对印第安人的杀戮。

    在独立战争中,除了大陆军和英军的正规交战以外,从赫德逊河到萨凡纳河之间还到处存在着游击战。这种游击战不仅发生在军队与军队之间,也发生在独立派与亲英派的平民之间。双方所使用的暴力极其残酷无情,独立派抓到亲英  派后给他涂上柏油粘上羽毛加以当众羞辱,这还算是小事,虐待和绞死俘虏更是家常便饭。正是独立战争中的这种做法——为了达到革命的理想和目标而可以不择手段——使美国人形成了这样的传统:为了他们自己认为是“高尚的”事业而不惜采取最残酷的暴力。独立战争在美国立国的历史上固然是可歌可泣的事业,但是它在美国人性格的形成上未始没有留下污点。

    南北战争所遗留下来的暴力遗产,比独立战争还要深远。不仅这场内战本身是美国军事史上伤亡最为惨重的战争之一,而且它所引起的怨恨和仇杀也是任何内战所比不上的。在内战爆发之前,南北双方的内部都已频频发生暴力行为,其残暴程度和怨仇之深远远超过了独立战争,以致南北交界的堪萨斯州因为蓄奴派与反蓄奴派你杀过来我杀过去,最后有了“血流成河的堪萨斯”的外号。在内战进行期间的暴力,史书已有详载,这里毋庸赘述。但是与独立战争不同的是,在独立战争结束后,与独立战争有关的暴力随即结束,而在内战结束后,与内战有关的暴力却并不有所减退。甚至可以说,从内战结束后到19世纪末,甚至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上的集体暴力,多半与内战有关:如三K党的活动、暴民的私刑、怨怨相报的械斗仇杀,还有如白帽运动等其他有组织的暴力。因为内战虽然结束了蓄奴制度,但是并没有解决美国的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问题。

 

美国社会暴力传统的社会成因

 

    阶级矛盾、种族压迫、黑社会势力的存在是构成美国社会暴力传统的社会成因。

    美国工人运动的历史也是一部暴力的历史。从18世纪60年代的自由男儿运动起,尤其是在19世纪工业革命传播到了美国以后,工人运动为了提高工资、改善工作条件和组织工会,经常采取罢工作为斗争手段。由于资方不愿让步,往往采取暴力手段来镇压工会和破坏罢工,这就引起了工人方面的暴力反抗。这里仅举一些几乎酿成社会动乱的大罢工为例:1877年铁路大罢工在匹兹堡引起群众性的骚乱;同时期宾夕法尼亚州爱尔兰裔煤矿工人的秘密组织用暗杀和破坏来同雇主进行斗争达10年之久;1886年芝加哥工人要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在草市广场示威时与前来驱散的警察发生冲突,以致11人死亡,百余人受伤;1884年到1914年科罗拉多州矿业工人进行了长达30年的斗争,到1913—1914年煤矿工人举行罢工而达到高潮,仅这一次罢工中就发生了38次武装冲突,死亡达18人。最惨绝人寰的事发生在1914年4月20日,民兵在与罢工工人进行了15小时的交战以后,竟纵火焚毁矿工营地,熏死了两个母亲和11个孩子。这一惨剧发生后,罢工工人在方圆250英里内大肆破坏作为报复。〔9〕杰克·伦敦的《铁蹄》中忧心忡忡地所预言的大动乱不是没有实际根据的。虽然进入本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产业结构和阶级结构发生了变化,导致工人运动的衰落〔10〕,但是只要阶级存在一天,由于阶级矛盾的激化而引起暴力的可能性仍旧是存在的。

    尽管美国黑人在蓄奴制时期所采取的反抗形式多半是消极的、个别的(如逃跑),但是在美国历史上还是发生了好几起的黑奴起义。第一次起义发生于1712年的纽约市,遭到了极其无情的镇压。1739年南卡罗来纳州发生了斯托诺起义,平息不久,接着1741年纽约市又谣言四起,说是有奴隶起事的“阴谋”,结果白人歇斯底里地采取了不问情由一看到黑人就把他们活活烧死或杀害的暴力行为。19世纪几起规模较大的起义有1800年里士满的加伯利埃尔·普罗塞起义和1822年查理斯敦的丹麦·维赛起义,但都迅即失败。1831年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奴隶起义,那就是纳特·透纳在弗吉尼亚州南汉普顿县发动的一次,最后当然也遭到了无情的镇压。

    在内战以后,黑人的反抗基本上采取了消极反抗的方式,一直到了本世纪60年代,由于反战运动的带动和黑人的觉醒,黑人运动才出现了城市骚乱和破坏的方式,从1965到1968年,发生黑人骚乱的城市有洛杉矶、芝加哥、纽瓦克、底特律、华盛顿等。(这里要附带一提的是,作为暴力形式,城市骚乱也是美国社会的特有现象。早在殖民时期,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活动就是以城市骚乱的形式表现的。到了独立以后、尤其是在工业化以后城市扩展的时期,

由于城市移民贫民窟的出现,城市犯罪、暴力、骚乱越来越猖獗。19世纪30、40、50年代是美国城市骚乱和暴力最为猖獗的时期,巴尔的摩、费拉得尔菲亚、纽约、波士顿四大城市一共发生了35起大骚乱。1877年的铁路大罢工所引起的骚乱波及面最大,使巴尔的摩和匹兹堡几乎成了废墟。在1900到1949年之间的50年中共发生了33起种族骚乱,主要城市有亚特兰大、东圣路易斯、芝加哥  、哈勒姆、底特律等。但除了哈勒姆一次外,其他骚乱中黑人都是受害者〔11〕。因此必须指出,并非  所有城市骚乱都是正当的社会抗议,有不少次是反对废奴派的骚乱和针对黑人或天主教徒的骚乱。)

    黑人对种族压迫的反抗采取消极的形式,而白人种族主义者却采取了暴力。在内战结束以后,这种暴力基本上具有两种形式:三K党的活动和私刑处死。从历史上来说,三K党的活动分三个时期:内战结束后重建时期的三K党的活动主要是用暴力和威胁来迫使获得自由的黑人重新就范,接受南方白人的统治;第二个时期(本世纪20年代)的三K党活动的主要对象不是黑人,而是针对自己人(盎格鲁-撒克逊裔白人新教徒)中的不争气和不道德的分子;50和60年代的三K党活动则是针对争取民权和取消隔离运动的。三K党的活动同私刑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私刑又与自警团活动不可分开。像自警团一样,私刑原来是用来对付一般的不法分子,刑罚也只限于鞭打39下。但是到了19世纪中叶,它的对象主要是黑人,在一群暴民的纠集之下,刑罚也升级为绞死或枪杀。据詹姆斯·E·克特勒的统计,在1882年到1903年的20年中,美国南方暴民用私刑处死的黑人竟有1985人之多!〔12〕私刑也不限于对南方的黑人,在西部,在捉到小偷、强奸犯、盗马贼、杀人犯时,也有即决处死的,只是美其名曰“领带会”而已。

    美国黑社会势力的形成,同工业化带来城市贫民阶层的出现是分不开的。在黑社会势力出现之前,美国社会的犯罪多半发生在西部边疆地区,主要形式是盗马、制造伪币、抢劫火车和银行等等。这里面多少有些传奇和神秘的色彩:犯罪者在社会上一般人的心目中成了侠盗式的英雄,这倒不是因为他们劫富济贫,像英国的传说中的罗宾汉那样,而是因为他们打劫的对象是威胁到个体农业经济存在的工业化的象征——铁路和银行。这种对盗匪的同情和崇拜,一直承袭到工业化以后,因为工业化滋生了一个城市贫民阶层,他们虽然没有把当时城市中出现的盗匪看做是救星,但是却为代他们出气解  恨而推崇景仰。(内战后在密苏里到处打铁路抢银行的詹姆斯兄弟深得当地农民的爱戴;西部英雄小子皮莱杀人如麻,却是西南部墨西哥贫困牧民的偶像;30年代一度有第一号社会公敌之称的俊小子弗洛伊德深得俄克拉荷马州东部伙种农的钦佩;大萧条期间出现的抢劫银行匪领约翰·狄林吉和另一个有组织的盗匪头子艾尔·卡波尼的形象以英雄姿态在银幕上频频出现,更是脍炙人口。)

    正是这种对“盗匪英雄”的崇拜心理,使得美国社会对盗匪行径不仅格外的宽容,而且甚至还带有一种钦佩的心情。不论是发生抢劫银行或者连续作案杀人事件时,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是犯罪的细节(作案的不露痕迹,脱逃的巧妙,赃款的化用等等),新闻记者所绘声绘色描绘的是罪犯的心理,出版商想方设法要弄到手的是凶手的自传(一旦出版,畅销百万册不成问题)。这种宽容犯罪的民族心理外人是很难理解的,这也许是暴力得不到声讨、谴责的原因。

    到了20世纪以后,黑手党开始从意大利的西西里随着意大利的移民迁到新大陆。他们开初是集中在东海岸的几个港口城市里,原来像爱尔兰移民的政治黑势力(这在下节再述)一样,是个同乡会式的帮会组织,到了二三十年代才成了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最后发展成为目前美国最大的一个走私贩毒和赌博集团。不过与以前美国城市中的暴力犯罪集团不同的是,它已不仅以单纯犯罪为满足,而且也通过投资、威吓、敲诈等手段打进了正当的企业界,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金融势力。

 

美国社会暴力传统的政治成因

 

    从政治上的成因来说,美国社会暴力传统要推溯到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第2条修正案规定:

    管理有方的民兵为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人民保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这原来是为了维护各州的民兵建制,后来却被断章取义,使得私人购置和携带武器成了美国人的宪法权利。1981年春刚当选上台的共和党总统里根在华盛顿遭到欣克莱的枪击而幸免一死以后,尽管美国的一些有识之士在《纽约时报》刊登全页广告发表公开信,要求政府控制枪支,但是由于有了这一条宪法修正案而无计可施。

    美国历史上不乏总统遭到暗杀的事件,从1865到1965的100年内,就有四位总统遭到不测(林肯、迦菲尔德、麦金莱和肯尼迪),遭到暗刺而免遭一死的,也不止里根一人。至于其他政治领袖(如肯尼迪的兄弟罗伯特·肯尼迪参议员,路易斯安那州长休·朗,亚拉巴马州长华莱士,还有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和马尔科姆·艾克斯等)遭到暗杀的也不少。虽然大部分凶手后来证明都是“单干户”,或者神经失常,或者心怀怨愤,不一定都有政治背景(这里指的是两大党本身没有采用暗杀的暴力手段以达到政治目的),但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法治的国家,这么频繁地发生政治领袖遭到暗杀事件,而在事后又对凶手不加严厉制裁,反而以精神病等为由多方加以开脱,这不会不对国民心理产生宽容暴力的影响。

    美国两大党虽然没有堕落到采用暗杀的暴力手段来消灭政敌,以达到政治上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它们在政治上是很干净的,与社会暴力犯罪没有关系。不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党内(特别是地方上)都存在着政治黑势力,尤以民主党为盛。民主党党内政治黑势力的主要据点是波士顿、纽约、芝加哥等移民工人集中的地区。最初形成的因素是移民(尤其是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和意大利移民)。他们初来乍到,多半集中居住在先到移民集中居住的贫民窟,以便得到照顾和扶助,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帮派势力。为了要在政治上对付在社会上居于上层的盎格鲁-撒克逊白人新教徒的共和党  势力,他们就投民主党的票,这样日久之后,各选区的民主党机构就逐步控制在移民帮派的手中。他们操纵选举、代领营业执照、勒索保护费用、贩卖私酒、投机倒把,与黑社会和警察局勾结在一起,可以说无恶  不作。在美国政治学名词中因此出现了一个新名词“bossism”。肯尼迪总统的外祖父费兹吉拉德当初就是波士顿民主党的“老板”(boss)。纽约市前后出现过两个“老板”,19世纪中期控制民主党机构(设在塔马尼大楼)的威廉·特惠德和本世纪初20年内控制塔马尼大楼的查尔斯·墨菲。最近的一个“老板”是芝加哥前任市长戴利,在他的控制下,芝加哥市政府(包括下属各局、委)成了他个人的封建采邑。〔13〕美国大城市中的许多社会犯罪都是在这种政治黑势力的包庇、纵容、勾结之下进行的。

 

美国社会暴力传统的心理后果

 

    上文已有多处述及美国社会暴力传统在国民心理上造成的宽容暴力、崇拜暴徒的后果。最后我想引述美国学者得克萨斯大学历史系教授乔伊·B·弗朗茨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因为这一段话最好不过地证明了我的上述结论。

    1872年9月26日,有三名男子策马来到堪萨斯城的庙会大门口,当时参加庙会的约有万把人。这三名匪徒向售票员开枪,误击中一名小女孩的腿部,抢了千把元钱就向树林中逸去。这样的恃强抢劫的行为,只是为了数目不大的报酬,却危及许许多多过节的人的生命。

    但这次抢劫和暴力引人注目的地方,不是罪行的本身,而是堪萨斯城《时报》上一个名叫约翰·N·爱德华兹的报道。他在头版新闻中竟称这次抢劫“胆大包天,毫无惧色,使我们不得不钦佩和敬重作案的人”。

    两天以后,《时报》又把这些非法之徒比拟做亚瑟王的圆桌骑士:“这三个匪徒好像是从传说中的奥登森林来的一样,他们的服饰上有着中世纪侠义的光辉,给我们看到了诗人们所歌颂的事情是怎么干出来的。也许,在美国或文明世界的任何别的地方,都不会出现这种事情。”〔14〕

    这段话里所述及的抢劫案和所引的《时报》评语,充分  证明了美国生活中暴力传统的根子扎得有多深,甚至可以说已到了热爱和崇拜的程度。当然这里所举的例子发生在100年前的西部边疆,如果说在那个时期无法无天尚情有可原的话,那末在100年后的今天,美国报纸上这种对暴力作敬仰、钦佩的报道仍是屡见不鲜这就显得反常了。比如著名作家诺门·梅勒因为在一个在押的杀人凶犯写给他的信中发现此人有写作才能,不惜以自己的身价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把他假释出狱。谁知此人出狱没有几天,就又作案,在一家咖啡馆门外无端枪杀一个他认为对他碍手碍  脚的行人,随即逃之夭夭。后来虽然捉拿归案,而梅勒仍表示惋惜不置。〔15〕

    只要这种国民心理存在一天,美国社会中的暴力是没有减轻或消灭之日的。

 

注释:

 

〔1〕根据联邦调查局1979年的统计,每27秒钟就发生一起暴力案件,其中包括每24分钟一起杀人案,每7分钟一起强奸案,每68秒钟一起抢劫案,每51秒钟一起人身伤害案。另外每3秒钟发生一起财产案,其中包括每10秒钟一起溜门撬锁案,每5秒种一起偷窃案,每29秒钟一起偷车案。资料引自卡尔·西法基斯(Carl Sifakis)编:《美国犯罪百科全书》(Th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Crime),事实档案丛书,1982年版,第186页。但1981年10月12日一期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所刊图表又把上述间隔时间缩短了:平均每2秒钟就有一起严重犯罪案件,其中谋杀每23分钟一起,强奸每6分钟一起,抢劫每58秒一起,人身伤害每48秒一起,偷车每28秒一起,溜门撬锁每8秒一起,偷窃每4秒一起。因此《纽约时报》1981年9月11日报道,联邦调查局1980年年度报告说该年犯罪率增长9%。

〔2〕格拉汉姆和古尔(Hugh Davis Graham and Ted Robert Gurr)合编:《美国的暴力》(Violence in American),矮脚鸡丛书,1969年版,第xiii页。

〔3〕威廉和玛丽学院历史系教授理查德·M·布朗(Richard M. Brown)就是其中一位,他的观点见1968年他在该学院马歇尔-怀特研究所的一次讨论会上的发言。

〔4〕同[1],第739页。

〔5〕道格拉斯·里奇(Douglas E. Leach)著:《北方殖民地边疆》(The Northern Colonial Frontier), 霍尔特-莱因哈特-温斯顿书局,1966年版,第112页。

〔6〕理查德·M·布朗著:《美国暴力的历史形态》(Historical Patterns of Violence in America),载前引《美国的暴力》,第67页。

〔7〕格仑·薛利(Glenn Shirley)著《史密斯堡以西的法律》(Law West of Fort Smith)一书中举出阿肯色州的艾萨克·派克(Issac Parker)曾把他经手的344名被告判决160人枪毙,79人绞死(亨利·霍尔特书局,1957年版,第ix页)。

〔8〕1982年6月19日华裔陈果仁在底特律被汽车工人无端用棒球捧击死,被告竟被联邦法院宣布无罪释放,这与自警团和私刑传统不无关系。

〔9〕同〔2〕,第75页。

〔10〕董乐山著:《当代美国社会的几个变化》,载《群言》1985年第3期,第29—30页。

〔11〕同〔2〕,第54—55页。

〔12〕詹姆斯·克特勒(James E. Cutler)著:《私刑法:美国私刑史调查》(Lynch Law: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History of Lynching in the United States),朗曼书局,1905年版, 第177页。

〔13〕尼尔·彼尔斯和杰里·哈格斯特罗姆(Neil Peirce &Jerry Hagstrom)著《美国志》(The Book of America)有关芝加哥的一章, W. W. 诺顿书局,1982版。

〔14〕乔伊·B·弗朗茨(Joe B. Frantz)著:《边疆传统,暴力的引诱》(The Frontier Tradition, An Invitation to Violence), 载前引《美国的暴力》,第127—128页。

〔15〕董鼎山:《在野兽的腹腔中》,载于《读书》198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