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斐逊改造美国土地制度的宏图

 

刘祚昌

 

 

    在美国革命时期的领袖中间,像托马斯·杰斐逊那样锐意于改革事业并且为之付出大量心血的人是不多见的。杰斐逊有一个宏伟的抱负:把新诞生的美国建设成他心目中最理想的共和国。为此,他提出了一个全面的改革方案,它涉及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甚至刑法,其中,土地改革纲领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的目的是试图对这一纲领和为实现它而进行的斗争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杰斐逊特别偏爱农业,一度曾幻想  让美国永远保持为农业社会,而把工业留在欧洲。〔1〕他向往恬静而富有人情味的小农社会。对他说来,农业是最合乎自然的职业;农民质朴淳厚,具有人类的一切美德,是共和政府的最可靠的社会基础。1785年他写道:“耕种土地的人是最有价值的公民,他们是最为生气勃勃的、最独立的、最有德行的人,他们与国家联成一体,并且用持续不断的纽带和它的自由及利益结合在一起。”〔2〕

    他之歌颂农民,固然与个人的偏好有关,但也基于政治上的考虑;他是民主政治的坚决的捍卫者,认为小农社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第一,小农是独立而自由的公民,最关心自由与权利的保持,目标与民主政治一致。第二,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由于有财产,或由于满意于自己所处的地位,最关心维持法律和秩序。而且这样的人们可以令人放心地全面控制他们的公共事务……”〔3〕;第三,农民道德品质好,这有利于维持民主的社会。

    他是如此倾慕这种土地所有制,以致他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论证它的合理性。首先,他到历史中去为这个土地所有制寻找根据。他认为这种土地制度,是“古已有之”的:美国人的远祖,英国人的祖先撒克逊人就曾在这个制度下度过他们的黄金时代。1774年他在《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一文中说,撒克逊人的生活是异常幸福的,这是因为根据撒克逊人的财产法,人们凭绝对的所有权拥有土地,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土地财产。只有诺尔曼人入侵英国后,封建制度才代替了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4〕

    杰斐逊又以法律来证明自由小土地所有制的合理。1776年8月13日,他在致埃德蒙·彭德尔顿的信中写道:“关于我们的土地应该是完全自由的私有的见解,是我长期以来就有的,而且在我研读法律后,更加强了这个见解。”封建所有制的“历史不是大家所熟悉的吗?实施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建立防卫制度吗?后来它不是变为一架庞大的压迫机器吗?……我们现在立刻返回到8世纪以前实行过的我们祖先的那个幸福的制度,人类的智慧所曾设计过的最英明的和最完善的制度,不是更好吗?”〔5〕

    杰斐逊之如此尽情地歌颂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还与他的社会政治思想有关。

    他是自然权利论的热心维护者,他相信每一个农民根据自然权利都应该有一份土地。他写道:“土地是[自然]作为共有物赠给人们,供他们劳作和生活于其上的。”“财产权利是建立在我们的自然的需要上面的,是建立在我们被赋予的,借以满足这些需要的手段上面的,当然,用这些手段取得财产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侵犯别人的同样的权利。”〔6〕

    杰斐逊不但相信人们的土地权利,而且相信财产上的平等〔7〕。他在法国乡间散步时遇见一位贫苦农妇,听她倾诉了自己的苦难后非常感动,施舍了一些钱给她。他写道:“这个小小的同情心,加上我踽踽独行,引起了我的一连串的思考。我想到: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我在这个国家所看到的,并且也可以在全欧洲到处可见的那种数也数不清的悲惨的事例。……我认为平均分割财产是行不通的,然而既然极大的不平等给人类大多数造成那么多的灾难,立法者为了再分配财产而创造出再多的方案也不为过,只是要注意他们的再分配的措施不违反人类之常情。”〔8〕

    一言以蔽之,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便是杰斐逊所热烈追求的理想的土地制度。

 

 

    但是北美的土地  制度与杰斐逊的理想却大相径庭。

    在殖民地时代,殖民当局时常把大块土地赠送给有势力的人,英王也任意把大量土地“赏赐”给自己的宠臣。这便促进了北美殖民地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弗吉尼亚的大种植场奴隶主都拥有成千成万英亩的地产,他们实行限定嗣续法(entails)和长子继承制。按照限定嗣续法,遗产(包括土地和奴隶在内)只能由有一定身份的人继承;而在长子继承制下,遗产只能传给长子,其余的子女均无权分到遗产。大土地所有制所以能够维持下去,还由于它是建立在种植场奴隶制经济上面的。黑人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靠残酷剥削黑人致富和扩大种植场经济。因此奴隶主的大地产的维持和扩张是离不开奴隶制度的。

    这样,限定嗣续法及长子继承制是大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上的保障,而奴隶制度则是大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基础。 

    这便是弗吉尼亚的现实。

    但是在13州以西,亦即阿勒格尼山以西的“西部”,则是另一番景象。“西部”在1763年以后被英国划为“禁区”,不许东部居民越过大山向西迁移。但是禁令并未生效,东部居民照旧西迁,特别是在独立战争爆发后,西迁人数与日俱增。有两股人口洪流涌向“西部”:一是贪婪成性的大土地投机商或由他们组成的土地公司。在1776年以前的25年中,“西部”的大量土地落到这些人手中。他们或者是从英王或殖民地当局那里取得土地赠予;或者是与土著印第安人磋商,然后从他们手中“购买”土地,只付出微不足道的价钱;或者是用屠杀、驱逐的手段夺取印第安人的土地。另一股人口洪流是穷苦的劳动者大军。他们翻山越岭,长途跋涉进入“西部”,占据小块土地,定居下来。这便是所谓“占地人”(squatters)。与牟取暴利的土地投机商不同,“占地人”到“西部”来是为了用自己的双手开发处女地,他们披荆斩棘开垦荒地,对于西部的开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中间有的人定居在无人问津的土地上,也有的人定居在土地公司遥领(因为公司在“取得”土地后并不在土地  上安家落户)的土地上,因而时常在土地投机公司与“占地人”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的纠纷。〔9〕这个纠纷的焦点是:西部土地应该归广大无地的劳动者所有还是应该落到土地投机商手中作为他们非法牟利的手段?这是长期未获解决的问题。

    同时,这两股人口洪流在西进中也与西部土地的真正主人——印第安人发生冲突。在这个冲突中印第安人总是失败者,他们的土地一片一片地落到白人手中。

    面对这个现实,杰斐逊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定的:他反对大土地所有制,反对“以富益富”,同情无地的居民,同情千辛万苦到“西部”去的“占地人”,而反对自私自利的土地投机商。而且,他也在一定程度上同情印第安人。杰斐逊为人正直廉洁,从未参加“西部”土地投机,也没有与从事土地投机的公司发生任何关系。〔10〕

    从这个立场出发,杰斐逊在第一次革命期间构思出一套比较完整的土地改革纲领。它大体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弗吉尼亚土地改革纲领,目的在于打击弗吉尼亚大土地所有制,促使其瓦解。具体措施有二:一,取消限定嗣续法及长子继承制;二,解放奴隶。前者旨在剥夺大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上的保障,后者旨在消灭大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基础,因为解放奴隶势必瓦解种植场经济。这两者的最终目的显然是实现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

    第二部分是“西部”土地改革纲领,目的在于在“西部”建立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从而创造出大批自由的小农阶级。方法是用民主方式解决土地问题,具体措施是:一,无代价地把“西部”土地分配给无地的劳动者;二,为“占地人”取得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创造条件;三,打击土地投机者,剥夺他们兼并“西部”土地的机会。

鉴于美国西部有广阔的处女地这样罕见的有利条件,杰斐逊早就主张吸引欧洲受苦受难的劳动人民前来北美,给他们小块土地,作为安身立命之所。1775年,他在为大陆会议草拟的《关于拿起武器的宣言》中宣布:“北美的政治制度,它的各种不同的土壤和气候,向每一个国家的不幸的人们和有进取心的人们招手,向他们开放一些资源,并且保证他们取得财产和自由享有财产。”〔11〕他期待由来自欧洲的千千万万劳苦人民组成理想中的小农社会。

    但是,杰斐逊认识到,只是采取上述措施,只是用民主方式解决土地问题,是不够的,还必须配合以几种辅助的措施:(一)公平合理地解决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因为无论是从法理讲,还是从道义讲,美洲的土地本来都是属于印第安人的。因此在处理“西部”土地中,必须尊重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权。

    (二)实行“西部”土地国有化。这是用民主方式解决“西部”土地问题的前提,因为只有由官方掌握全部“西部”土地,才能谈得上把土地无代价地分配给劳动者。

    (三)为“西部”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提供政治上、经济上的保障。具体措施有三:一,在“西部”成立新州,并使它们取得与旧州完全平等的地位。他之强调新旧州间的平等地位,是因为他感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西部”诸州避免沦为东部诸州的殖民地,从而保证“西部”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当然,杰斐逊之提出这个主张,也是由于他一直认为,既然美国宣布对英独立是为了摆脱英国的殖民压迫,那末,在独立后美国也不应该把西部当作自己的殖民地加以奴役。〔12〕二,在西部新州建立民主共和制政府,使广大居民对政府的施政有发言权。因为,只有这样,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才能得到保障。三,在“西部”禁止奴隶制度,因为在存在奴隶制的地方,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会受到严重威胁。

    可见,杰斐逊的“西部”土地纲领是一套规模宏伟的,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包括政治、经济改革的,缜密周详的纲领。他之所以如此苦心擘划西部的土地改革,是因为他对“西部”寄以无限的希望。诚如马隆教授所指出的,“与同时代许多人在这个共和国的广阔的未分配的土地中看到建立个人财产和使之永久化的可能性不同,他却在其中看到建立一个更强悍的小农社会的可能性。”〔13〕

    以上便是杰斐逊改革美国土地制度的宏图,其终极目的是实现以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社会。

 

 

    为了改革弗吉尼亚的大土地所有制,杰斐逊决心首先为消灭限定嗣续法及长子继承制而斗争。

    他所以决心消灭限定嗣续法,第一,是因为他看出这个封建法律所造成的害处,他写道:大土地所有者,“由于想为自己建立高大的门第,确立了限定嗣续法,这个财产代代以同一个姓名传下去,这就扶植了一些不同寻常的世家巨族,这些世家巨族为了使财产长久地集中在自己手中,靠法律的手段享有特权,于是他们就形成一个贵族阶级”。第二,是因为在他看来,“废除限定嗣续法会防止财富积聚和永远积聚在上流家族手中,并且使得这个地区的土地避免愈益被这些家族吞并,成为他们的永远的产业。”〔14〕

    他所以主张废除长子继承制,是因为他看到“取消长子继承者及平均分配遗产会消灭使得每一个家庭的一个成员富裕,而使所有其余成员变穷的封建的,不自然的差别待遇。”〔15〕

    可见,他消灭这两项封建法律的目的在于打击、瓦解大土地所有制,至少可以防止土地进一步集中。他认为,这样做再加上实行其他改革(实现宗教自由,实行教育改革等等),就会“根除古代的或封建的贵族的每一根纤维,并且为真正的共和政府打下基础。”〔16〕他希望通过土地改革,来消灭他所厌恶的贵族。

    杰斐逊本人虽然是弗吉尼亚的贵族,但是他成了本阶级的“叛逆”。他称这个贵族阶级为“人为的贵族”,认为他们“既无德,又无才”,〔17〕他们之能爬上社会上的高位,是靠人为的手段,亦即靠财富及门第,而不是靠品德及本领。这样的贵族之存在,是造成殖民地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要求铲除这样的贵族,而另外培养“自然”的贵族。他说“自然的贵族”就是德才兼备的贵族。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自然的贵族”,然后让人民通过选举把“自然的贵族”选出来,以代替“人为的贵族”。而为了铲除“人为的贵族”,在他看来,取消限定嗣续法及长子继承制,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他说,“为了实现它,暴力是不必要的,也不剥夺自然权利,而毋宁是靠废除法律来扩大自然权利。”〔18〕

    杰斐逊在1776年10月14日向弗吉尼亚议会提出了关于废除限定嗣续法的法案。但是这个法案在议会里遭到保守派头头埃德蒙·彭德尔顿的反对和阻挠,他建议修改这个法案,主张在法案中规定:由土地所有者自己去决定他是否限制土地的继承。〔19〕这个法案也激起了其他保守派分子的狂怒。大保守派兰登·卡特在致华盛顿的信中写道:杰斐逊所发动的这个反对限定嗣续法的运动,就是进攻“我们任意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他特别把仇恨集中在杰斐逊身上,他讽刺地说,那个有财产的绅士居然这样干,简直令人大惑不解,除非他是一个“白昼的酒鬼”。〔20〕这个法案终于在1776年11月1日被通过。杰斐逊在给富兰克林的信中高兴地表示:这个重大的变革并没有发生“阵痛”〔21〕。

    后来杰斐逊又向弗吉尼亚议会提出关于废除长子继承制的法  案。这一法案,不但要求一切合法的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而且私生子,外籍子女,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子女都能继承。而按照英国的习惯法,这三种子女都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22〕

    在议会讨论这个法案时,反对的仍是以彭德尔顿为首的保守派。由于赞成这个法案的议员很多,彭德尔顿不得不让步,他主张:至少长子应该得到其弟妹两倍的遗产。杰斐逊反唇相讥道:“假如长子能够吃两倍多的饭,或者能干两倍多的活的话,那末这就证明他有权利领取双份;但是,他的能力和需要完全和他的兄弟姊妹一样,因而他在分遗产时就应该获得同样的份额。”〔23〕

    但是,关于废除长子继承制的法案迟迟到1785年(当时杰斐逊正出使法国),才在詹姆斯·麦迪逊的努力下获得议会的通过。乔治·塔克是当时弗吉尼亚的法学家,他认为,这个法案不仅废除了长子继承制,而且还引进和建立了“直接与习惯法对立的原则,它消灭了封建的野蛮主义”而代之以“开明的理性”。〔24〕

    在取消了这两项法律之后,已往继承权被限定的土地和奴隶的所有者,现在可以把土地和奴隶出卖或转让给任何人了。同时,没有立遗嘱的地产也可以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子女了。在杰斐逊看来,这才是合乎理性和自然的制度。〔25〕

    在1776年以后的10年中,各州都废除了限定嗣续法,只有两个州例外,因为这两个州内这项法律从来就没有认真实行过。而长子继承制则在15年内在所有的州都无例外地被废除了。不过北卡罗来纳和新泽西仍歧视妇女:北卡罗来纳只许男子继承遗产,除非死者无男嗣。新泽西则给男子两倍于女子的遗产。〔26〕

    那末,废除这两种封建法律的效果和影响如何呢?

    勒·普列伊、亚列克西·托克维尔及西·利普塞特等人都认为废除这两种法律有重大意义,是对大土地所有制的严重打击。〔27〕杰斐逊的传记作者奇纳德也持同一见解,他写道:“世袭地产制的废除,使得这些地产负有个人财产的一切义务,‘可以被出卖、转让、没收、交换和传给子孙’,和普通的财产一样,这意味着弗吉尼亚的高雅的阶级的迅速消灭。”〔28〕

    现在看来,这些人都把这个改革估价过高。以实际效果来衡量,这个改革并没有给弗吉尼亚的大土地所有制带来多大变化。第一,正如美国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所看到的,限定嗣续法及长子继承制从来也没有在北美生根,甚至在弗吉尼亚也是如此。在土地价格低廉和容易取得的地方,这种法律上的限制,并未起多大作用。〔29〕比如,限定嗣续法在弗吉尼亚并未普遍实行。杰斐逊的父亲彼得的地产就不是限定继承的。〔30〕而且这个法律在实施中还出现逃避现象:一块大地产,在主人履行所谓“截去”(docking)的法律手续后,依然可以出卖或让出。“截去”是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一种特殊的法令,尽管手续复杂、麻烦,但是一个大地主只要办理这样的法律手续,就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土地。长子继承制也常常实行不了,因为在这项法律下,只有在死者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才由长子继承;如果死者在遗嘱中申明遗产可以在子女中间平均分配,那末就可以不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办法。〔31〕

    第二,19世纪初,弗吉尼亚的大土地所有制愈加发展。当时的一位观察家对潮水地带作了调查,发现贫富差别与殖民地时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里那里的富丽堂皇的贵族宫殿及其附属物,很惹人注目;而周围许多英里内,除了贫苦的、勤劳的、愚昧的佃农的冒烟的茅屋外,看不到其他建筑物。”〔32〕

    在我看来,杰斐逊打击弗吉尼亚大土地所有制的努力所以未能产生重大效果,主要是因为他没有打中要害,取消限定嗣续法及长子继承制,只能触及大土地所有制的皮毛。为了真正彻底改造大土地所有制,必须实行法国大革命期间所实行的革命方式——没收和再分配。但是在美国革命的形势下,这是办不到的,因为大种植场主大多数参加了革命,并且参加了领导集团。

 

 

    为了解放奴隶,杰斐逊也作了一番努力。

    杰斐逊是一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他强调人性尊严,在他的理想社会里当然没有奴隶制存在的余地。而且他也看到“奴隶制的存在必然要对我们同  胞(指白人。——引者)的习惯发生不良的影响”,因为奴隶制度会败坏奴隶主及其子女的道德,也会养成白人好逸恶劳的恶习。〔33〕此外,杰斐逊也对于被侮辱、被蹂躏的黑人奴隶表示了深切的同情。他在1786年写道:黑人在北美奴隶制度下面每一小时所蒙受的苦难,比北美白人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所蒙受的“几百年的苦难更为深重”。〔34〕因此,杰斐逊从1774年起就猛烈地谴责奴隶制度,并且立下了为解放奴隶而奋斗的心愿。

    但是,杰斐逊之反对奴隶制度和主张解放奴隶,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即经济上的理由:解放奴隶有助于打击或改造大土地所有制,因为美国南方的大土地所有制是和种植场奴隶制经济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解放奴隶是杰斐逊改造弗吉尼亚大土地所有制,改造美国土地制度的宏图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革命开始后,杰斐逊试图让弗吉尼亚在解放奴隶的道路上迈出第一步。1776年他在弗吉尼亚州宪法草案中规定:“今后进入这个州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许在任何借口下被置于奴隶制度之下。”〔35〕可惜的是:这个宪法草案没有被弗吉尼亚代表会议所采纳。

    但是杰斐逊并未灰心。1776年他被弗吉尼亚议会指定为法律修改委员之一,修改委员们在他的主持下起草过一份解放奴隶的计划。但是当时客观条件尚未成熟,舆论界还不能接受有关解放奴隶的任何建议。修改委员们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一直未能把这个计划作为正式法案提出来。杰斐逊本人也觉察到在这个形势下如果不合时宜地突然提出解放奴隶的建议,会冒葬送整个改革计划的危险,因为他当时还为实现一系列其他改革而斗争。〔36〕

    后来杰斐逊在写《弗吉尼亚纪事》一书时,把这个计划的内容也写了进去。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窥见杰斐逊解放奴隶的具体打算。按照他的计划,在解放奴隶的法案通过后出生的一切奴隶都应该由政府予以解放。他们在出生后要和双亲一道生活一个时期,由政府出钱训练他们的职业技能,到达成年时,就由政府把他们送到美洲大陆的腹地,在那里帮助他们建立一个自由独立的国家。这个国家应该与美国建立同盟关系,一直到它强大得足以自立时为止。在移出黑人的同时,也把同等数目的白人移民从欧洲招来,以取代黑人的位置。〔37〕

    杰斐逊解放奴隶的计划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他不是想一下子解放奴隶,而是想长期慢慢地解放他们;解放后不是让他们留在国内与白人共同生活,而是把他们放逐到国外去。他的缓慢的解放计划显然是受到州内保守派的影响;他之主张放逐解放后的黑人,是由于他自己没有摆脱种族主义的影响。他害怕黑人与白人混血,这是因为他认为黑人是劣等种族。而且,他这个计划也有很大程度的空想性,所以它之未能实现,自是意料中事。

 

 

    从1776年起,杰斐逊就为实现西部土地改革纲领而奋斗。

    (一)为公平处理“西部”印第安人土地而努力

    1776年6月,杰斐逊在他草拟的弗吉尼亚州宪法草案中特别规定,“在从印第安人土著所有主手中购买土地之前,不许占用任何土地;从他们手中购买任何土地都应着眼于公益,而且每次购买都要由议会通过法案特别处理。”〔38〕从这里可以看出两点:第一,杰斐逊是尊重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权的;第二,他也赞成白人通过合理合法手段购买印第安人土地。这包含着他的用白人进步文明征服印第安人的落后的文明的意图。但是他并不像许多白人那样想在肉体上消灭印第安人。毋宁他是愿意在他的小农社会中给印第安人留一席之地,同意印第安人参加这个社会。这不仅因为他自幼与印第安人经常接触,而且也因为他经过多年观察及研究,发现印第安人在身心两个方面与白人不相上下。弗吉尼亚代表会议基本上采纳了杰斐逊在宪法草案中所提出的处理印第安人土地所有权的政策,它通过一个决议,谴责一切私自从印第安人那里购买土地的行为。〔39〕但必须指出,杰斐逊的努力及弗吉尼亚代表会议的决定都没有产生多大效果。后来西进运动的历史表明:印第安人照旧遭到白人屠杀、驱逐及丧失土地的悲惨命运。最后,联邦政府把他们统统赶到西部穷山恶水的“印第安人保留区”,听其遭受饥寒交迫的命运的摆布。

    (二)为“西部”土地的国有化而努力

    早在1776年草拟弗吉尼亚宪法草案时,杰斐逊就主张把“西部”土地归州所有,并且把这个主张写进草案里。该草案中专门有一条规定弗吉尼亚州的疆界,这是按照1609年特许状(该特许状规定弗吉尼亚的疆界从海到海)的原则规定的,这就意味着“西部”土地也归弗吉尼亚州管辖。草案被通过后,弗吉尼亚以西的“西部”土地就正式划归州所有,州政府有权处理这些土地。〔40〕

    归州所有是“西部”土地向国有化迈进的第一步。第二步是从州有向国有化过渡,对于这个过渡,杰斐逊也起了推动作用。他一再督促弗吉尼亚议会把西部土地割让给邦联。他相信弗吉尼亚应该以大卡纳华(Great Kanawha)河口的子午线为它的边界。

    1784年邦联国会接受了弗吉尼亚把俄亥俄河以北的“西部”土地割让给邦联的申请(弗吉尼亚同时把俄亥俄河以南的土地留给自己,以便分配给大陆军队的官兵,作为对他们服役的报酬)。

    (三)为用民主方式解决“西部”土地问题而斗争

    早在1774年,杰斐逊就在他所写的《英属美利坚权利概观》一书中提出了用民主方式解决北美土地问题的主张。他写道:“从公民制度的性质和目的来讲,在任何单个的社会的周围的管界内,一切土地都属于这个社会,只有这个社会才能分配。”〔41〕他不但提出了这个主张,而且建议把它制定为国家政策。1776年他在弗吉尼亚宪法草案中就提出了在弗吉尼亚无代价分配土地的建议:“未被拨用的或被没收的土地应该由州长在枢密会议的同意下予以拨用。每一个尚未拥有50英亩土地的成年人,都有权利被拨给50英亩的土地,而且虽有土地,但不足50英亩的人,应予以补足。”〔42〕然而,这个草案未获采纳,所以这个建议落空了。

    他把重点放在“西部”,殷切地希望在“西部”全力推行这一政策。在他起草这部宪法草案的同一年,他就主张在西部实行无代价分配土地,而反对由政府出卖西部土地。他在致彭德尔顿的信中就明确地提出:“我是完全反对出卖土地的”,“如果实行出卖土地的政策,就会增加移住到西部的人们的负担。向他们出卖土地,你会引起他们的厌恶?……他们将不顾任何人的反对而去占据土地——我同时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应该被分配以小块土地。”〔43〕

    他不但提出了这个主张,而且也在弗吉尼亚议会中为实现这个主张而斗争。在议会中与杰斐逊志同道合的议员还有梅森,他们二人一致同意分两个步骤去解决西部土地问题:第一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第二步确立一项永久性的政策。两人决定分头负责,梅森起草与第一个步骤有关的法案,杰斐逊起草与第二个步骤有关的法案。这两项法案都是在1778年1月提出的。

    梅森的法案规定:在1778年1月以前到西部去的一切定居者都可以以名义上的(微不足道的)价钱购买400英亩的土地  ,并且授权成立一个委员会(commission),由它对有争论的土地问题作出裁决。这个法案一字未改被通过了。

    杰斐逊的法案授权成立土地机关,按四种办法处理西部未被占据的土地:第一,任何人只要来到西部,就可以领取土地,这等于恢复殖民地早期的人头权(从欧洲来到北美殖民地的人,每个人都可以领取土地);第二,在共和国建立后出生的每一个自由人都有资格在他(她)结婚时领取75英亩的土地;第三,在反英的独立战争中服役的军官和士兵都可以领取数量不同的土地;第四,任何人都可以向土地机关申请购买土地,每100英亩40镑。该法案在议会里遭到代表东部种植场主利益的保守派议员的猛烈反对。一般地说,东部种植场主都对西部的发展不感兴趣,在他们看来,这个法案如果通过就会吸引东部人口大量西迁,促成东部土地的贬值。而且保守派领袖如哈里森、布拉克斯顿等人都与北方土地公司有瓜葛,想从土地投机中牟取厚利。还有的议员担心这个法案的实施,会推动军队中的士兵离开军队西去,这对于战争不利。〔44〕还有的人着眼于州的财政问题,指望靠出卖西部土地来增加州的财政收入,以应付日益增加的战争费用。〔45〕上述这几类人都反对杰斐逊的法案。他们联合起来对法案大肆修改,粗暴地删去了头两项关于无代价分配土地的条款。还删去了法案中另一项有重要意义  的规定:凡购买不超过400英亩土地的人,都可以从任何县法院领取土地执照。在删去这项规定后,他们又加上如下规定:购买土地不论多寡,均要到州的首府所在地的土地机关登记局领取土地执照。弗吉尼亚是一个幅员很大的州,杰斐逊原来的规定显然对购买小量土地的小农有利。议会还作了另一个重大的删改。杰斐逊的法案对每个人购买土地的数量作了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大土地投机商乘机囊括土地,而议会把这项规定取消了。只有作了这些重大删改之后,议会才通过了杰斐逊的法案。这样一来,杰斐逊的法案被糟蹋得面目全非,已失去了原来的民主性质。法案通过后,西部土地大块大块地落到大土地投机商人手中。杰斐逊的希望又化为泡影了。〔46〕

    (四)为西部的政治民主化及禁绝奴隶制度而斗争

    在西部实现政治民主并且禁绝奴隶制度,以便为自由小农社会安排一个适合的政治经济环境——这是杰斐逊多年的心愿。到1784年实现这个愿望的机会到来了。这一年邦联国会任命杰斐逊为一个委员会的主席,任务是起草一个关于在“西部”土地上成立临时政府的法案。杰斐逊便把自己的上述愿望具体化为条文,写进了法案:第一,西部土地应划为若干州,“它们各自的政府必须是共和主义形式的”。实行成年男子的普选制(当时还没有一个州采取这样大胆的步骤);第二,“在基督教纪元1800年以后在上述诸州内不许有奴隶制度,也不许有非自愿的劳役,除非为了惩罚个人犯罪行为。”〔47〕这就是说,要在整个“西部”禁止奴隶制度;第三,西部新州应以与旧州平等的身份加入联邦。〔48〕

    法案包含在西部禁止奴隶制的条款,是杰斐逊的远见卓识。这当然与他的哲学及社会政治观点一致,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建议和他的整个西部土地纲领联系起来看,更可以看出这个建议的深远意义,因为禁绝奴隶制度是与他的小农社会理想完全合拍的。

    但是,这个法案在国会遭到强烈反对  的就是关于奴隶制的条款。反对者主要是南方议员,他自己的代表团(弗吉尼亚)也背叛了他。南方议员中只有他的好友休·威廉森(北卡罗来纳)和他一道投了赞成票。结果只是因为少了一票,禁止奴隶制的条款被删去了。

    法案被删去禁止奴隶制的条款后便被通过了。但是此后它却被束诸高阁,这主要是由于势力强大的反对者多方加以阻挠。他们害怕西部在成立政府后,广袤富饶的土地会把东部的人口吸干。他们也不相信“西部”边疆,认为那是个无法无天的场所,所以对西部发展不感兴趣。反对者的领导人是鲁弗斯·金和内森·戴恩两人。结果,国会在1787年又通过了一个法案,叫作“西北法令”,用它去代替杰斐逊的1784年法案。“西北法令”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俄亥俄河以北,局限性很大:第一,它砍掉了杰斐逊法案中关于在“西部”各州实行民主共和制的规定,为选举权增加了财产资格及居住资格,缩小了选民的范围。它也为当官者规定了很高的财产资格;第二,它虽然恢复了杰斐逊关于禁止奴隶制的条款,但只限于俄亥俄以北。〔49〕这就削弱了它的意义,因为俄亥俄河以南才是斗争的焦点,南方奴隶主最感兴趣的便是这里。

    归纳起来,在杰斐逊的“西部”土地改革纲领中,虽然有些要求实现了,但作为纲领核心的以民主方式解决“西部”土地问题的目标没有达到,这意味着他的西部土地改革计划基本上失败了。

 

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杰斐逊改造美国土地制度的宏图以失败而告终。

    但是我们不应以成败论人。杰斐逊在这个斗争中表现了崇高的政治品质。马隆教授关于杰斐逊倡  导土地改革的动机这样写道:“……他的全部记录表明:推动他的政策的是哲学上的考虑,而不是狭隘的政治上的考虑,而且也  没有史料证明他怀有野心,想博得群众的欢心。”〔50〕我同意这个评价。但是我认为应该补充一句:杰斐逊所从事的这一场斗争是富有理想主义色彩的。这里所谓理想主义有两个含义:第一,热烈地追求尽善尽美的境界;第二,忽视现实生活中的客观条件。杰斐逊一心一意想实现的那种小农社会及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确有“令人向往之处”,但是它却缺乏必要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首先,18世纪末的美国正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起步阶段,美国朝着资本主义迈进,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方向,而杰斐逊却天真地想使美国返回“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农社会,这就严重地违反了历史潮流,而逃不了失败的命运。其次,种植场奴隶制经济是美国特别是弗吉尼亚社会经济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而种植场主阶级又是一个盘根错节的势力雄厚的社会政治集团。同时,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辽阔的处女地的国家,土地投机形成了一个社会风气,不但许多利欲熏心的大商人大种植场主,而且,一些知名的有威  望的革命领袖(如乔治·华盛顿、帕特里克·亨利等)都热中于“西部”土地的投机活动,从中捞取不义之财。因此土地投机者也是一个可以左右一切的社会力量。杰斐逊的土地改革计划恰恰要以这两大势力作为打击对象,这就无异于“与虎谋皮”,其以失败而终也是必然的。

 

注释:

 

〔1〕Koch and Peden, The Life and Selected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p. 384.

〔2〕Ibid., p. 377.

〔3〕Henry Dethloff, Thomas Jefferson and American Democracy, p. 51.

〔4〕Merrill Peterson ed., Jefferson:Writings, pp. 751-752.

〔5〕Ibid., pp. 751-752.

〔6〕Henry Dethloff ed., op. cit., p. 51.

〔7〕Koch and Peden, op. cit., pp. 411-412.

〔8〕Henry Dethloff ed., op. cit., pp. 56-57.

〔9〕Merrill Peterson, Jefferson and the New Nation.

〔10〕Ibid., p. 119. Dumas Malone, Jefferson, the Virginian, p. 252.

〔11〕From Henry Dethloff ed., op. cit., p. 52.

〔12〕Dumas Malone, op. cit., p. 411.

〔13〕Dumas Malone, op. cit., p. 252.

〔14〕〔15〕Marie Kimball, Jefferson's Four Freedom, Virginia Quarterly Review, Vol. 19, No. 2._ pp.213-214.

〔16〕Merrill Peterson, op. cit., p. 110.

〔17〕Pancake, Thomas Jefferson: Revolutionary Philosopher; A Selection of Writings, pp. 25-26.

〔18〕Kimball, op. cit., pp. 213-214.

〔19〕Dumas Malone, op. cit., pp. 253-254.

〔20〕〔21〕Ibid., pp. 255-256.

〔22〕Marie Kimball, op. cit., p. 215.

〔23〕Merrill Peterson, op. cit., p. 115.

〔24〕Ibid., p. 116.

〔25〕Ibid., p. 114.

〔26〕J. Franklin Jameson, American Revolution Considered as A Social Movement, p. 57.

〔27〕Herbert Aptheker, America's Continuing Revolution, pp. 82-84.

〔28〕Gilbert Chinard, Jefferson: An Apostle of Americanism, p. 88.

〔29〕Bernard Bailyn, Political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Ideas in the 18th Century America, American Historial Review, Vol. 67, No. 2, p. 345.

〔30〕Dumas Malone, op. cit., pp. 253-254.

〔31〕Merrill Peterson, op. cit., pp. 113-114.

〔32〕Ibid., p. 116.

〔33〕Ibid., p. 288.

〔34〕Pancake, op. cit., pp. 307-308.

〔35〕Merrill Peterson ed., op. cit., p. 344.

〔36〕Ibid., p. 152.

〔37〕Ibid., p. 264.

〔38〕Ibid., p. 343.

〔39〕〔40〕Ibid., p. 118.

〔41〕Ibid., pp. 119-120.

〔42〕Ibid., p. 343

〔43〕Ibid., pp. 752-753.

〔44〕Ibid., p. 121.  Dumas Malone, op. cit., p. 258.

〔45〕〔46〕Ibid., p. 122.

〔47〕Edward Dumlanld ed., The Political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pp. 39-40.

〔48〕Ibid., p. 40.

〔49〕Merrill Peterson, op. cit., p. 285.

〔50〕Dumas Malone, op. cit., p. 257.